【VIP专享】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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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证据材料、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二)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三)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承办人应当对材料进行整理,确保以下要求:(一)材料完整,无缺漏;(二)材料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三)材料排列有序,便于装订。

第六条承办人整理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案卷的归档与保管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移交的案卷进行验收,确保以下要求:(一)案卷材料齐全;(二)案卷材料分类清晰;(三)案卷材料排列有序。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逐页编定页码;(二)编写卷内目录;(三)填写案卷封皮;(四)装订案卷。

第九条装订好的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避免受潮腐蚀,保管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四章案卷的借阅与调用第十一条案卷的借阅和调用应当经过所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填写借阅登记表。

第十二条借阅时间为一星期,到期归还,保持案卷完好。

第五章案卷的评查与监督第十三条定期对案卷进行评查,确保案卷质量。

第十四条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案卷的承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对案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所形成的有关当事人及相关事项的记录、文件和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保存、利用和保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采取电子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整理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照处罚形式、案由、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分类,详细列出各类档案的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的形式、时序和关联性进行,形成完整的档案体系。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存期满后,能够进行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当继续保存,直至解密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和复制的服务。

第四章档案的保密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或者私自复制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档案遭受损害或丢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

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征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税务征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高效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执行情况档案;(二)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等业务档案;(三)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四)其他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一)税务部门内部收集;(二)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换、购买;(三)接受捐赠;(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编制档案目录,归档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装订规范:采用统一规格的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确保档案的整洁和美观;(四)标识清晰:在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上标明档案名称、类别、卷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火等;(二)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要求,实行分室、分柜保管;(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破损、褪色、污染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清洗、复制;(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第八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局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工作应成立专门鉴定小组,由熟悉业务、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三)鉴定结果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做好鉴定记录。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罚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送达回证等。

第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案卷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失;2. 准确性原则:案卷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案件事实;3. 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案卷档案的安全;4. 有效性原则:提高案卷档案的利用率,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案卷档案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案卷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案卷档案管理小组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案卷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案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3. 组织开展案卷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4. 定期对案卷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安全;5. 负责对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案卷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案卷档案的收集:1. 各业务科室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案卷档案材料;2. 案卷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3. 案卷档案材料收集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案卷档案管理小组。

第七条案卷档案的整理:1. 案卷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整理规范》进行;2. 案卷档案应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进行分类;3. 案卷档案的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四章案卷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八条案卷档案的归档:1. 案卷档案整理完毕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案卷档案管理小组;2. 案卷档案管理小组对案卷档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归档;3. 归档的案卷档案应填写《案卷目录》。

第九条案卷档案的保管:1. 案卷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尘、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2.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等设施;3. 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由各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负责立卷,结案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的行政处罚档案工作受政策法规股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区政府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立卷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立卷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制度。

第七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各立卷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划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档案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书写,字迹清楚,制作规范,齐全完整。

第九条卷内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需要归档的证据、文书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粘贴在相应规格纸张上入卷。

第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一案一卷;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多案一卷。

案件承办人负责行政处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完毕,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结论性材料和办案程序依次排列,并打印出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考表。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卷内文件页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编写;文件背面无内容的,可不编写文件页号。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封面用纸格式应当统一;案卷题名应简明扼要,字迹工整;案卷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或采用不锈钢订书针装订,不得出现压字和掉页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归档时间先后编制流水号。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档案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指纳税人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务审计资料等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文件、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税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五条:税务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规则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税务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纳税人基本资料档案;(二)纳税申报资料档案;(三)税务审计资料档案;(四)税务稽查资料档案;(五)税务执法资料档案;(六)税务行政复议资料档案;(七)税务行政处罚资料档案;(八)税务行政听证资料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税务档案的收集应及时、完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收集档案应采取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和利用第十条:档案存储应采用安全、稳定的电子存储方式,防止丢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编制相应的销毁清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附件附件1:纳税人基本资料登记表附件3:税务审计资料收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收征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档案管理,提高税务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和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其直属部门和下级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税务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存储保管、档案利用和档案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档案收集整理第四条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税务档案收集体系,全面、准确地收集税务档案。

税务档案收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纸质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分类、命名、编号、装订等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可查、可用。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应当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并确保档案的电子存储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税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文件类型、时间段、内容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查询便捷性。

档案整理后应编制相应的目录和索引。

第三章档案存储保管第八条纸质档案的存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封装、编号和标签标注,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第九条纸质档案的存放应选择干燥、通风、防火、防尘、防霉的存储环境,防止损毁和丢失。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应建立相应的电子存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和备份。

第十一条税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整理档案,防止档案变质、破损和丢失。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二条税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防止档案的泄密和滥用。

第十三条纸质档案的利用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借阅服务,确保纳税人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的利用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查询系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非法访问和篡改。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五条税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纸质档案的销毁应经过审核、备案,并由专人进行销毁,销毁后应做好相应的销毁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电子档案的销毁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档案的完全删除和无法恢复。

税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服务为本:以满足税务机关工作需求为导向,确保档案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六条档案收集与整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税务机关及所属机构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收集;(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鉴定、整理、立卷、归档;(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四)对已归档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存放。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七条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耐久。

第八条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保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损坏、缺失等情况及时修复或补充;(二)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三)对重要档案进行异地备份,确保档案的永久保存;(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提供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便民、高效、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提供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档案进行检索、查询、复制、提供利用;(二)对档案利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确保档案安全;(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税务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便于查询,确保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调查取证材料;(三)听证笔录;(四)送达回证;(五)其他与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整理归档。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二)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三)案卷应当编号,并填写案卷目录;(四)档案材料应当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当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当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四)档案查阅、借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档案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档案查阅、复制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四)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当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档案销毁应当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监督;(三)档案销毁后,应当将销毁情况记录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政处罚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步规范执法办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政执法档案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案卷档案是指办案机构及其调查⼈员在履⾏⼯商⾏政管理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卷归档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案⼀卷、利于保密、⽅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分局实⾏统⼀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卷⼯作由案件承办⼈负责。

谁办案件谁⽴卷,案结卷成。

⼀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及时收集;⾏政处罚决定执⾏完毕,应按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卷归档。

第六条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卷归档⼯作。

按时完成每季度的⽴卷归档任务,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

第七条办案机构应设置案卷专柜,实⾏专⼈管理。

办案机构以分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在每年年未将办结案件卷宗直接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办案机构以⼯商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将办结的案件卷宗⼀周内交给所内档案管理⼈员管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分局法制科备案。

按照简易程序实施⾏政处罚的,应当⾃当场处罚之⽇起5⽇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当场缴纳款的单据(或复印件)等材料⼊卷,⼀周内交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移交案件卷宗,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式两份,双⽅各执⼀份。

第⼋条案件主办⼈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中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九条⽴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般只保存⼀份,重复的材料⼀律剔除。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办案⽂书应当使⽤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笔、钢笔(碳素、蓝⿊墨⽔)书写。

第⼗条⽴卷的案件材料按照正、副卷顺序装订,也可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和副卷装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评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

即税务档案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区两级分别保管。

第四条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为社会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第五条税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实施各项具体征管评查行为所形成的记录材料。

根据其反映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七类:登记类、申报类、缴款书类、税费管理类、检查类、发票类和其他类。

税务档案归档范围(暂行)见附件一。

第六条税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注销、吊销企业登记类档案从注、吊销年度起保管20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档案的立卷和归档第七条按规定应归档的税务资料由档案的受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条归档的税务档案应是原件。

凡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办税人员核对确认签注“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纸质资料破损的应该糊。

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存。

第九条税务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股、室、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经县地税局、县档案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条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各业务股(所)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采集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

第四条税收征管档案按分户和分项保管。

分户保管即以一户一档的方式保管,适用于:税务登记、申报、核税、减免税、退税、委托代征、发票、检查等资料的保管。

分项保管即根据录入人或录入微机日期的顺序,以发生量的大小按日、月、年的发生量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适用于:欠税、延期申报、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注销登记等资料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归集与管理第五条各业务股(所)对已办理完毕的税收征管文书,必须在下年度的1季度内将上年度各类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完毕。

第六条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时,应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税务文书、备考表、封底顺序整理装订。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

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管理类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地方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是指在办理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证物、计算机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案件文书材料实行“部门立卷,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的原则。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卷应作为南京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的一部分,应遵循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制度。

第五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由案件主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立卷完毕,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移交前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第七条案件材料归档的整理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案件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每个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集中立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从初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

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九条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及送达回证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执行报告3.完税凭证书4.证据材料5.其他材料第十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4.行政处罚事项知书及送达回证5.执行报告6.完税凭证书7.内部审批文件材料(1)立案审批材料;(2)减轻处罚审批材料;(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4)其他审批材料8.实体性证据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证人证言;(5)图片;(7)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8)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的材料;(9)其他证据材料。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税务档案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税务机关组织和实施税收管理所需的各种信息和数据。

税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的运行效率和税收管理的准确性。

为了加强税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高税务工作的效能,制定和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税务档案的定义税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建立和管理的与纳税人的税收相关的文件、记录和资料的总和。

税务档案不仅包括原始财政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还包括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的决定、通知等各类记录。

三、税务档案管理的原则税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税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性。

2.完整性原则:税务档案应完整保存,确保存档的文件和记录能够真实反映税务事项的经过和结果。

3.机密性原则:税务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受到泄露。

4.便捷性原则:税务档案管理应实现档案的快速检索和利用,便于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管理。

5.连续性原则:税务档案的管理应具备连续性,确保文件和记录的保存不受到中断和丢失。

四、税务档案管理的内容税务档案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档案的建立登记: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进行建立、登记和编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唯一性。

2.档案的分类归档: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纳税人的特点,对税务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找和利用。

3.档案的保管和保存: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毁。

4.档案的检索和利用:税务人员应依据需要,及时检索和利用税务档案,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5.档案的销毁和转移:对于已经完成任务或者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者转移,避免占用过多的存储空间。

五、税务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税务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税务机关,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并实施有关税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和规章。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6.04.05•【文号】国税发[1996]64号•【施行日期】199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国税发[1996]6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全国税务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VIP专享】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VIP专享】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管理类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地方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是指在办理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证物、计算机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案件文书材料实行“部门立卷,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的原则。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卷应作为南京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的一部分,应遵循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制度。

第五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由案件主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立卷完毕,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移交前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第七条案件材料归档的整理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案件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每个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集中立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从初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

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九条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及送达回证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执行报告3.完税凭证书4.证据材料5.其他材料第十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4.行政处罚事项知书及送达回证5.执行报告6.完税凭证书7.内部审批文件材料(1)立案审批材料;(2)减轻处罚审批材料;(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4)其他审批材料8.实体性证据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证人证言;(5)图片;(7)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8)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的材料;(9)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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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管理类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
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地方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是指在办理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
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证物、计算机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案件文书材料实行“部门立卷,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的原则。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卷应作为南京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的一部分,应遵循南
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制度。

第五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
由案件主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立卷完毕,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移交前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第七条案件材料归档的整理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案件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每个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集中立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从初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

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九条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及送达回证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执行报告
3.完税凭证书
4.证据材料
5.其他材料
第十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4.行政处罚事项知书及送达回证
5.执行报告
6.完税凭证书
7.内部审批文件材料
(1)立案审批材料;
(2)减轻处罚审批材料;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4)其他审批材料
8.实体性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证人证言;
(5)图片;
(7)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
(8)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的材料;
(9)其他证据材料。

9.程序性证据材料
(1)陈述、申辩记录;
(2)听证笔录;
(3)其他文书或证据材料。

10.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字迹必须工整、清晰、耐久,不得使用不耐久材料书写、打印。

列入永久保管的数码彩色照片必须冲洗后归档并粘贴整齐。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另立附卷保管。

1.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成的材料。

2.有听证程序的案件,其听证形成的材料形成的材料。

3.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
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卷应当按照一案
一卷的原则立卷。

案情重大、复杂或材料过多时可一案数卷。

第十四条案件档案的分类按照“年度——案件”方法进行。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类目名称定为“税收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五条同一次序文件材料按照结论性材料在前,办案客观进程形成的材料在后;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次序排列。

第十六条立卷顺序一般为:(1)卷宗封面;(2)文书目录;(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询问
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询问调查笔录;(6)立案审批表;(7)减轻处罚审批表;(8)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9)行政处罚事项知书及送达回证;(8)陈述申辩笔录;(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执行报告;(12)完税凭证复印件;(13)其他材料;(14)卷内备考表;(13)卷宗封底。

第十七条案卷封面应包含:执法单位名称、案卷类别、被处罚对象全称。

执法单位名称: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案卷类别: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案件装订前,应将卷内文件材料去掉金
属物,对已损坏的文件材料应予修复,若文件材料纸张规格过大,应按规定折叠;若文件材料纸张规格小于A4纸的1/3,应将原件粘贴于A4规格的空白纸
上,并加盖骑缝章。

若原件模糊、褪色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应予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组卷。

第十九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按照国家标准UD351.852.12GB/T9705-8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规定的要求填写。

卷内文件及管理图表采用A4纸,档案盒、软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采用省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式样。

案卷采用软封面装订,用档案盒存放。

装订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文件材料的左边与下边必须对齐,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为宜。

第二十条案件档案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划分保管期限。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的归档保管期限定为10年;一般程序案件的归档保管期限定为30年;重大处罚案件档案定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一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

页号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以阿拉伯数字编写;文件背面无文字内容的,不编写文件页号。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不编号。

每个案卷都要填写规范准确的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卷内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填写在备考表上,并签上立卷人、检查人姓名。

档号由档案馆(室)统一编制填写。

第二十二条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另行保存。

另行保存的实物应当分类管理,并贴上标签,注明案由、案件号、形成时间、主要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把案卷评查情况作为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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