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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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方案]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方案]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

第四条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第五条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

第六条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要求。

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

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

第九条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委托专业会计机构或个人,进行企业财务会计、报税、财务分析等工作。

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委托代理记账,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代理记账工作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制度,以确保代理记账的质量和合规性。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对相关档案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一、档案的基本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包括档案的存储、整理、传递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保密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的财务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3. 时效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财务信息,确保代理记账工作的时效性。

4. 独立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处理客户的财务信息时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 档案的分类:代理记账机构应将档案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包括财务会计档案、税务档案、人事档案等。

2. 档案的命名:代理记账机构应对每个档案进行命名,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命名,以方便后续的查找和管理。

3. 档案的归档: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时间顺序将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三、档案的保存期限1. 财务会计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档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会计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 税务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税务法规定,保存税务档案的相关材料和报表,保存期限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决定。

3. 人事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保存雇员的人事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和企业政策决定。

四、档案的保管和传递1. 档案的保管:代理记账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室,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可靠,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坏。

2. 档案的传递:代理记账机构应确保档案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档案的遗失和泄露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师行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事务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决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事务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务合伙人组成,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事务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事务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由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组成,负责对税法新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指导税务师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机制,为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客户的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客户的业务资料,保障客户的隐私。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章程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章程

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一、学历教育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

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1、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后续教育培训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政治、业务学习1、学习时间。

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学习内容.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学3、学习方法。

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组织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学习要求。

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

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时间:2015-08-05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3690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 以下简称涉税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业务适用本规则,执行涉税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据执业规范,在执行涉税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执业过程、支持涉税业务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实施涉税业务,应当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

第五条编制工作底稿要实现下列目标:(一)对业务过程进行记录,作为支持形成业务结论或意见的依据;(二)对业务证据进行有效地收集与整理,证明注册税务师遵照执业规范执行了业务程序;(三)规范记载业务实施情况,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实施业务应当取得支持业务结论或意见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

注册税务师业务的实施,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结论明确。

注册税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工作底稿应当进行有效整理,使数据间相互印证并具有逻辑性,能够清晰反映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过程和形成业务结论或意见的基础。

第九条编制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章工作底稿的形式和内容第十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也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评级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评级标准
年检情况
联系电话
地址
主要客户名称(不少于十户):
税务师事务所自评及申请理由(可加附件):
深 圳 市 税 协 审 核 意 见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3
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表
受托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号
委托项目
满意度
y满意、
基本满意
不y满意、
分数
loo
90
80
70
60
7、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没
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现象。(3分)
8、上年度年检合格。(2分)

'件2: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所长(法人代表)姓名
组织形式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执业注册税务 师人数
年经营收入(万元)
年度已纳税额 (万元)
4、在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满意度达90分以上。(4分)
5、前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 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4分)
内 部 管 理
20分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 合理的奖惩制度。(2分)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3分)
3、 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3分)
4、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
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课时数达到中税协的要求。(3分)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2分)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6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6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一)爱岗敬业1.爱岗敬业的含义。

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

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1.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

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

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三)廉洁自律1.廉洁自律的含义。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1.客观公正的含义。

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

公正就是要求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档案、行政档案、人事档案等。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三)分类管理:根据档案性质、用途和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四)便于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为事务所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业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税务咨询报告、涉税鉴证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等。

(二)行政档案:包括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合同、证书、奖惩决定等。

(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一)业务档案:自项目完成后30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行政档案:各部门应按年度收集整理,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三)人事档案:员工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用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整理,便于查阅。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泄密。

第七条档案维护要求:(一)对破损、霉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消毒。

(二)对重要档案,应进行数字化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查阅与利用第八条档案查阅要求:(一)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

对象为财务人员,需要查阅、借阅及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

3 职责财务部负责档案的整理、编号、调阅、借阅等,对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于应当入库保管的资料应及时入库纳入管理。

各公司的主办会计负责本公司的档案管理,为档案管理人员。

4 工作程序4.1 会计档案定义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的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4.2 会计档案范围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4.2.1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4.2.2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记备查簿等。

4.2.3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有主要财务反映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2.4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

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会计电算化存贮在磁盘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4.3 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事务所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账簿、报表等;2. 事务所承接的各类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等业务文件;3. 事务所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授权书等;4. 事务所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的函件、邮件、电子邮件等;5. 事务所内部形成的各类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工作总结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所长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所档案管理工作;2.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调阅等工作;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4. 所内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遵守档案管理制度。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完整地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4. 档案保管: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可查;5. 档案调阅: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程序,确保档案的保密性、真实性;6. 档案销毁:按照档案销毁程序,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五、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方法、时间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2. 档案整理制度:明确档案整理标准、要求、程序等,确保档案的规范化;3. 档案归档制度:明确档案归档范围、分类、编号、编目等,确保档案的有序性;4. 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场所、设施、要求等,确保档案的安全;5. 档案调阅制度:明确档案调阅程序、审批、记录等,确保档案的保密性;6. 档案销毁制度:明确档案销毁范围、程序、审批等,确保档案的合规性。

税务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保密制度一、工作纪律及保密措施1、我所保证参与项目的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准则,遵守国家及委托人的有关保密规定,并承担由于我们的失误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

3、我所保证在接受具体项目委托后,对项目团队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证参与人员廉洁自律,不与项目相关单位发生任何有经济关联的行为,不与被审项目相关单位单独接触,一旦发现将按我所执业制度规定处理。

4、我们恪守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严守保密纪律、商业信息,决不外泄审核过程中获知的项目的任何资料、信息。

二、严密保密管理制度保证我公司建立了严密的保密管理制度,能保证做到审核项目内容不失密、泄密。

1、审核人员的保密制度(1)审核人员不得泄露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

(2)项目组成员参加工作会议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

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不得外借。

(3)参审人员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项目经理,不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4)定期对参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制度教育,让每一位工作人员认识到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为保密制度的落实提供主观上的支持。

2、审核资料的保密制度对本项目审核过程中废弃的资料用碎纸机废掉,文件传输中严格加密。

(1)每天下班后,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并上锁。

(2)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

设置保密文件柜,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设置专人负责文件柜的管理;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项目经理。

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3)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

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项目经理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4)客户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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