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思考
兰台世界2012·9月中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张晓本文阐述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对于档案保管期限的改革,分析了保管期限定量改革后的弊端和保管期限划分的不确定性,从而阐述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保管期限制度摘要关键词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八号令)(简称《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规定》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指导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规定》的改革内容《规定》是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
关于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规定》改革了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将原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
原有的文书档案“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往往是: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上都是保存50年,短期保存的档案都是保存15年。
到期后才考虑档案的鉴定工作,有的甚至一拖再拖。
我国大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采用了这种划分保管期限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已经被我国的档案管理实践证明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违背了档案价值鉴定“效益性原则”的要求。
有学者指出,“尽管划分保管期限的人可以比较容易地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作出决定,但是人为性和弹性过大,导致的鉴定结果往往是“两头小中间大”,即永久的少、长期的多、短期的少。
这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手段,它也使我们的档案鉴定专业化进程受到了严重影响,因为专业化的档案价值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操作标准要细化。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8号文件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12-18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XX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3.《规定》要明确界定机关文书材料的 归档范围,并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 具体保管期限;对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 4.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5.凡涉及与“人”有关的文件材料,归 档时其保管期限的划分遵循“从宽”的原 则。
• 1.我国历次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档案保管期限工作.
• ①1956年《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 一般标准》,分永久、定期(10、5、3、 1年)共49条75款
• ② 1957年《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 限参考表》,分永久、定期(10、5、3年) 共46条78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3.国家档案局立项研究 • ①1995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事
业发展九五计划》中明确提出:“重视机 关档案的鉴定工作,进行保管期限划分问 题的调研工作”。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②1998年12月,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的王 刚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根据九五计划, 修改、完善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标准,还 将有一批关于文件材料整理、保管期限划 定、档案鉴定方面的标准陆续出台”。
• ⑤ 1987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 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
围》,分永久、长期(16-50年)、短 期(15年以下)33条63款
• 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 管期限规定》分永久,定期.定期一般分 30年.10年,13条84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3.2006年9月19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审议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8.5档案利用、开辟成果材料30年
9信息化建设
9.1信息工作计划、总结10年
9.2信息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等30年
4.6.3办理归档手续
4.6.3.1填写归档清单:按文件罗列顺序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
4.6.3.2向档案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档案人员验收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档案部门同时出具归档证明。
5附录
附录A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经营管理类)
附录B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生
产管理类)
附录C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行政管理类)
4.3.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3.4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4.3.5归档文件的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
4.3.6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4.5归档数量
4.5.1文书档案:底稿1份,正本1份。
4.5.2其他材料:照片、底片、录音带、录相带等按实际数量归档。
4.6归档移交程序
4.6.1每年上半年,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按照归档范围采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
4.6.2档案人员对各部门整理的文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4安全生产
4.1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报、总结、会议记要等30年
4.2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材料30年
4.3安全教育活动的材料10年
4.4安全生产、消防方面的材料10年
4.5统计报表30年
5科技管理
5.1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总结,科技工作规定等3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 • 3、适当调整部分条款架构及保管期限
•
(1)8.5中,不应区分联合行文是主 办还是协办?而应视文件主要针对那个 部门的业务,如《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2)9.4款中系指面上的表彰,应增 加一款专门针对机关内部表彰 30年
• (四)以人为本、和谐理念得到体现 • (五)伴随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新内容得到体现
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 (六)以前未作规定的予以明确
•
1、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
•
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环境中生成,以数码
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
别按不同保管期限跨年度排列合号
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 8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 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 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规定》所指 的对象——按门类分:文书、会计、照片、 业务、科技等;按载体分纸质、实物(证书、 奖牌、锦旗等)磁带、磁盘、光盘;
• 主要会议材料
30年
• 本单位提交的经验交流材料 30年
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2、根据机关工作查考 需要应添加的内容
• 二是以党委或政府府名义召开的与本单位业 务工作会
•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 件材料
•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 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 (五)趋于成熟 8号令《关于机关文件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划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到1987年止共经历了四次较大的改革。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这是第五次改革。
1987年的时候,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这就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在近二十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界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两个业务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对反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某些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过宽,导致重复归档;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一些文件价值判断不准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手段等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新《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近八年的努力出台的。
(二)《规定》相比1987年两个业务文件的改变:《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不仅形式有所变化,而且内容有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规定》将1987年颁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也是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2、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Word文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国税发[1996]6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全国税务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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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内容保管期限
1 会议文件材料
1.1 本机关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纪要、记录
永久
1.2 1.
2.1 1.2.2 1.2.3 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局领导讲话
会议讨论文件、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会议简报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
永久
30年
10年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6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06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