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剩余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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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若干新思考
(经济管理二班韩超)
摘要: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同他的劳动价值论密切相关的。因此,要正确理解和运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必须首先建立在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分析之上。研读马克思的著作,体会非常深刻,感受非常丰富,特别是对于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以及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当代意义。
关键词:剩余价值内涵分配
一、关于价值的构成和源泉问题
价值的构成和价值的源泉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价值构成问题所要阐述的是商品价值在形成过程中是哪些因素在起作用;而一旦缺少这些因素,商品价值就不可能被形成或被创造出来。价值源泉问题所要回答的是在价值构成的诸因素中到底是哪种因素最终决定了价值的产生,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从无到有来自于什么因素的贡献?
首先,对于价值的构成问题,马克思在其相当多的著作中都明确提出,价值的构成不仅需要活劳动,也离不开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结合共同构成了价值。
马克思认为,物化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而且是显而易见的,物化劳动与劳动在商品价值的构成中均不可或缺。他指出:“在考察棉纱的价值,即生产棉纱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时,可以把各种不同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的特殊劳动过程,即生产棉花本身和生产所消
耗的纱锭量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以及最后用棉花和纱锭生产棉纱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并说:“至于生产棉纱的各形成要素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早已过去的,是过去完成的,而在纺纱这一最后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劳动则是接近现在的,是现在完成的,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①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棉花和纱锭是物化劳动,进行纺纱的过程是活劳动,但在考察棉纱价值即生产棉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候,二者仅仅是前后相继、先后次序上的不同,甚至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他进而在同处作了明确的总结:“棉纱中包含的全部劳动都是过去的劳动”,也就是物化劳动。
我们在说“劳动创造价值”时,不能作片面理解。事实上,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是在同非活劳动因素、特别是物化劳动的结合中实现的。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基本点,即劳动的二重性创造出商品的二因素。只是具体劳动必须借助于土地等生产资料后,方能生产出使用价值即财富;而只有活劳动,或者说抽象劳动才能形成与创造价值。从而,只有在形成与创造财富或使用价值的角度内,才有生产资料与资本的价值,而在价值形成中,是不可能有资本的原子的。
二、关于作为价值源泉之活劳动的内涵
活劳动是价值的最终源泉,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人类活劳动的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以投资决策为主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9页。
的管理劳动,二是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经营劳动,三是以生产劳动为主的直接劳动。马克思说,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人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
但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社会财富尤其是生产资料远未极大丰富,劳动的目的是生产更多的物质产品以满足生活所需。因此生产物质资料产品部门的劳动被受到极端重视,劳动也主要表现为生产性直接劳动。这导致了马克思在分析作为价值源泉之活劳动的内涵时也大多限于生产性直接劳动,尽管他提出了非体力劳动对创造价值的作用,但研究和分析中还是忽视或无法预测到后来愈益频繁出现的经营性劳动、服务性劳动、管理性劳动等劳动形态。
形成一般商品价值的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马克思认为,就商品价值决定而言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而知识和经营是复杂劳动的积累和结晶,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知识转化为活劳动以后,形成更复杂的、效率更高的劳动。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由于知识成为主要的生产力,智能劳动在同一时间里创造的价值不仅比简单劳动、甚至比一般意义上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高得
多。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那么,知识劳动所形成的活劳动就是倍加的复杂劳动。
三、关于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问题
马克思对经济学的巨大贡献之一,在于他在其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创立了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并用这个理论证明了无偿占有工人劳动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剥削的全部秘密,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基本形式,剩余价值又构成了资产阶级手中日益增加的资本量。因此,剩余价值从其所处社会经济形态而言,是特指在资本主义社会,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价值那一部分。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但是,如果我们舍弃掉剩余价值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从其一般意义上讲,剩余价值则有其更广义的内涵。
马克思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由此可见,剩余劳动是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的范围所进行的劳动,它存在于一切社会生产方式中,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
四、关于价值分配问题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不同概念。通常来说,使用价值的创造主要决定于生产力,而价值形成和价值的分配则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分配的对象是创造出来的价值,而分配关系反映的便是所有制关系;更深人地讲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人类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最终源泉,但价值创造并不必然决定分配方式;一项因素是否参与收益分配,不是以它是否创造了价值作为唯一的尺度,而是以它在价值形成过程中是否作为要素参与了其中来决定的。
既然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对使用价值的形成或者物质财富的创造都作出了各自的贡献,那么各种要素所有者自然有理由要求按照各种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我们重复上一节中马克思说过的话,“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有在另一些部分,即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