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科学、合法、规范运作,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等,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计划、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文件内容完整、合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前的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使用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的管理和存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设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设计信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制度范本(3篇)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及相关合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勘测、初步设计、补充勘测、施工图设计与审核、现场施工配合和变更设计等阶段的勘察设计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指挥部依照勘察设计相关合同文件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的职责1.负责工程建设期间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管理和考核工作;2.参与施工图审核和工程量核对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优化工作;3.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提出阶段性和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供图要求;____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交底。
____组织补勘大纲审查、委托补勘单位、补勘报告验收和补勘工作量审核;____组织有关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上报部有关部门;7.参与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批复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____组织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和优化;____组织签订施工图供图协议;10.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为前提,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投资控制情况;12、组织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涉及到工程变更的的施工图进行优化组织方案和图纸。
13、要求勘测设计单位派送有经验的设计代表常驻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强制标准,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一)设计总体单位对全线勘察设计质量负总责,各设计成员单位对各自范围内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设计总体单位负责对各设计成员单位的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对因总体协调原因引起的成员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设计质量控制(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的错误或遗漏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二)在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结构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前国内的施工水平和能力、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要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三)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及安全控制指标,国家已有规定的,可合理选用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四)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五)应积极利用工程试验、补充勘探、科研等成果,以及设计审核和咨询意见进行设计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设计质量。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最终责任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全公司勘察设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设立工程勘察设计部门,负责全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工程勘察设计部门包括勘察设计组、技术咨询组、质量监督组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勘察设计组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技术咨询组负责工程技术问题的咨询和解决;质量监督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部门设立正职和副职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方案审核→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核→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工程竣工。
第十条项目立项由项目部发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方案编制由勘察设计组完成,确定工程总体设计方案、施工工序和要求,提交审核。
第十二条方案审核由技术咨询组进行,对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由勘察设计组进行,按照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施工图,提交审核。
第十四条设计审核由质量监督组进行,对工程施工图进行详细检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准备由项目部和勘察设计组共同完成,确定施工计划、材料清单、施工队伍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实施由项目部组织具体实施,按照施工计划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由质量监督组进行验收,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评标过程中,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
但是,如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例如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编辑ppt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
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
计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造柱箍筋相当一部分弯钩不符合规范要求(135°),砌筑砂浆
饱满度不够。必须对结构方案、抗震构造、受力计算进行全面
审核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消除结构隐患。
编辑ppt
2.湖北武汉佳园19号楼
该工程为七层砖混结构。由武汉房地产开发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
程公司勘察,武汉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
房,二至六层为住宅。由泰兴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建
设,丹徒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队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泰兴市
建筑设计院设计,泰兴市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泰
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在检查中专家发现,在这项
工程中勘察地质结构的方法、判定建筑物场地类别的方法都是
错误的。其一层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抗震构造柱有漏设,构
1. 勘察方面
(1)有些工程不经过勘察或套用其他工程的勘察资
料就进行设计;
(2)勘察布置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够;取样
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取岩(土)样组数达不
到要求;
(3)抗震设防区没有划分场地类别,土层划分分析
不准确,地下水腐蚀性未做判定或判定错误,
导致勘察的结论性意见不合理。
编辑ppt
2.设计方面
勘察_资质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察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勘察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勘察企业)及其勘察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勘察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勘察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勘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勘察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第七条勘察资质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甲级:承担各类建筑工程勘察业务;(二)乙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三)丙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四)丁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五)临时资质: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第八条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业务。
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业务。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V:1.0 管理制度精选整理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勘察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2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3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 4第五章工程勘察管理―――――――――――――――――― 6第六章工程设计管理―――――――――――――――――― 13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21一、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二、我公司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四、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五、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六、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工办负责进行解释或者修改。
七、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公司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在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公司,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公司受聘,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三、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四、关于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定的资料要求:根据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面质量管理之规定:1、施工图设计前,应对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前置审核,由审核人确定认可。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勘察设计管理水平,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承接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无不良从业行为,具备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项目建设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批复以前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建设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批复以后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六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决策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可合并设计或适当简化。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及初步勘察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方式选择。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贯性,承接可研和初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或有关责任主体)也可将主体外工程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第八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勘察设计的进度和技术要求。
按规定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九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项目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
第十条初步勘察主要查明项目拟建区域的地形、地貌、地物、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条件。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权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和竞争公平。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建设部门是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评定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格;(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五)在建工程情况及结构设计、地基处理、监测等技术方案;(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资质审核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申请情况,审核其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业绩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资质,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资质审核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不通过决定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具不通过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务状况的检查;(二)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三)技术能力的检查;(四)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的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报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复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勘察设计规章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设计工作,加强勘察设计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勘察设计安全,促进勘察设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程设计、勘察工程技术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我单位将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全程管理,严格控制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勘察设计工作正常运行,合规合法合理进行。
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流程第四条我单位将依法保护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勘察设计工作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程序,明确勘察设计项目的范围、内容、要求、期限等,确保工作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和体系,配备符合项目需求的勘察设计人员,并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要求。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终审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声誉,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对接受的勘察设计项目保密,严禁泄漏项目机密信息,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发现设计方面的问题或者疑难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组织单位汇报,积极寻求解决方法,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好处。
第四章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设计成果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具体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用于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生产、居住、生活、传媒、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建造。
2.勘察:指为了了解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地下水、风、雨、温度、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及周边环境条件,进行的必要的科学调查活动。
3.设计:指根据勘察结果,编制建设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活动。
4.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技术说明、预算和招标文件等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第四条组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业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质量保证制度,并实现科学、规范和经济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资质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资质认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以资质种类、等级和专业范围三个要素为基础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种类包括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等级为一至五级。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资质范围和有效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资质维护,资质维护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第六条勘察建设工程勘察应当按照相关勘察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勘察结果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可靠,并应当记录、分类、按序号编号、查询和防止翻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5%
设计 招标、 招标、发包 设计要求改变
技术设计
75%
35% 25% 10% 1/4
设计1 设计 设计2 设计 的 设计、 设计、发包
竣 工
1/2
3/4
二、设计方案阶段的管理 (1)工程设计发包与承包管理
(2)总体设计阶段的管理 (3)初步设计阶段的管理 (4)技术设计阶段的管理 (5)设计方案竞选 设计竞赛的内容: 设想性的竞赛 原则性的方案性竞赛 具体实施性竞赛
第四节 工程设计管理 一、工程设计的特点 (1)设计工作表现为创造性的脑力劳动。 (2)设计工作需要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和修改完 善。 (3)设计是决定工程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 因素。 价值工程表达式为: V=F/C (4)工程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5)设计是影响工程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
专业技 术设计 师 投资估 算
市政等公司
供电、电话、 供电、电话、铁 上下水、 路、上下水、煤 气
技术设计阶段工作流程
各专业设计 工程师
初 步 设 计 结 束
建 筑 师 技 术 设 计 第 一 阶 段
业 主 审 阅 同 意
1结构 结构 2结构复核 结构复核 3暖气工程 暖气工程 4空调技术 空调技术 5卫生技术 卫生技术 6煤气、上水 煤气、 7强电 强电 8弱电 弱电 9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 10建筑物理 建筑物理 11建筑力学 建筑力学 12组织 组织 13专门技术 专门技术 14设施 设施 15进度 进度
3.设计变更管理 4.现场设计服务管理 5.设计技术档案管理
四、标准设计的管理 工程标准设计是指在工程设计中,国家和 行业对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 构配件与制品和装置等编制的在一定范围内通 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和复用图(标准图),它 是为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 料所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
解决建 筑基地 征购问 题
制定投 资计划
选择 建筑 师并 签订 建筑 设计 合同
初步 设计 准备 结束
工程项目可 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流程
组织一 组织二
土力学
土力学试验、 土力学试验、结论
各专业设计 工程师
1结构 结构 2结构复核 结构复核 3暖气工程 暖气工程 4空调技术 空调技术 5卫生技术 卫生技术 6煤气、上水 煤气、 煤气 7强电 强电 8弱电 弱电 9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 10建筑物理 建筑物理 11建筑力学 建筑力学 12组织 组织 13专门技术 专门技术 14合同 合同 15设施 设施 16进度 进度
设计协调的内容——按工作划分
编制和及时调整设计进度计划; 督促各工种人员参加相关设计协调会和施工协调会; 及时进行设计修改,满足施工要求; 协助和参与材料、设备采购以及施工招标; 如有必要,出综合管线彩色安装图,确保各专业工种的协 调; 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设计,及时提供施工所需图纸; 如有必要,成立工地工作组,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
明确工程项 目的定义 1由业主自 由业主自 己 2由建筑师 由建筑师 3由企业规 由企业规 划 4由企业组 由企业组 织 5由专门的 由专门的 顾问 设计 任务 书拟 定 建设 目的 建筑 空间 规划, 规划, 总投 资
业主
业主( 业主(建 筑师) 筑师)
业主 确定 要建 造一 个项 目
业主(建
筑师) 筑师)
广泛采用标准化设计,是提高设计质量,加快 实现建筑工业化的客观要求; 广泛采用标准化设计,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广泛采用标准化设计,可以节约建筑材料,降 低工程造价。
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是按照设计任务书批准的投资估算 额进行初步设计,按照初步设计概算造价限额 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施工图预算造价对施工 图设计的各个专业设计文件作出决策。 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与经济管理 人员密切配合,做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
(3)设计阶段进度控制 目标: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按照设计阶段 划分 。 方法: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方法仍是规划、控制和 协调 。 设计进度的控制内容主要是控制施工图出图计划。
(4)设计阶段质量控制
目标控制目标体系
(5)设计阶段协调的内容——按对象划分
中方设计单位与外方设计单位的协调 业主方和设计方协调 设计内部各专业间的协调 主设计方与其它参与方的协调 设计方与施工方的协调 设计方与材料设备供应方的协调
初步设计准备阶段工作流程
业主和建筑师 确定各专业设 计工程师 1土力学 土力学 2地质 地质 3测量 测量 4结构 结构 5结构复核 结构复核 6暖气工程 暖气工程 7空调技术 空调技术 8卫生技术 卫生技术 9煤气、供水 煤气、 煤气 10强电 强电 11弱电 弱电 12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 13建筑物理 建筑物理 14声学 声学 15组织 组织 16专门技术 专门技术 17合同 合同 18设施 设施 19进度 进度
设计协调的方法
• • •
设计协调会议制度 项目管理函件 设计报告制度
(6)设计阶段信息管理任务 建立设计阶段的工程信息的编码体系; 建立设计阶段信息管理制度,并控制其执行; 设计阶段各类工程信息的收集、分类归档和整理; 运用计算机作为项目信息管理手段,随时向业主方提 供有关项目管理各类信息,并提供各类报表和报告; 协助业主建立有关会议制度,整理各类会议记录; 督促设计单位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档案; 填写项目管理工作记录,每月向业主递交设计阶段的 项目管理工作月报。
设计过程的范围
狭义 从组织设计竞赛或委托方 案(或设计概念)设计开始,到施工图 设计结束为止的设计过程。
设计过程特点
广义 从建设项目管理角度出发,建设项 目的设计工作往往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决策立项,到设计准备、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以 及施工,一直延伸到项目的竣工验收、投入使 用以及回访总结为止。
各专业 设计工 程师 审批申 请书
技 术 设 计 结 束
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流程
结构工程师 模板图和陪筋图
建 筑 师 技 术 设 计 结 束 施 工 图 设 计 第 一 阶 段
其他专业设 计工程师 1暖气工程 暖气工程 2空调技术 空调技术 3卫生技术 卫生技术 4煤气、上水 煤气、 5强电 强电 6弱电 弱电 7建筑物理 建筑物理 8建筑力学 建筑力学 9机械、设备 机械、 10组织 组织 11专门技术 专门技术 12设施 设施 13进度 进度
对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做好必要的配合
(1).设计阶段委托的合同结构
设计合同的类型 国内设计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国际设计合同文本 ——FIDIC 合同“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 务协议书” ;世界银行制订的“咨询工程师标 准服务协议书(固定总价)”
(2)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意义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是使项目的实 际总投资不超过项目的计划总投资。 方法 • 动态控制原理 • 价值工程
建筑 师和 各专 业设 计工 程师 与建 筑公 司讨 论
建筑师 技术设 计第二 阶段
建筑师 工程量 计算及 概算
建筑师 审批申 请书
业 主 审 阅 申 请 书 并 签 字
管 理 局 等 复 核 申 请 书
管 理 局 等 项 目 审 批
各专业 设计工 程师 技术设 计
各专业 设计工 程师 工程量 计算及 概算
2.施工图会审 是指承担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理单位组织施 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在 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设计交 底前进行的全面细致地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的活 动。其目的:一是使施工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熟 悉设计图,了解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找出需 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并制定解决方案;二是为 了解决图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差错。
二、阶段划分 1.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划分为三阶段 选址勘察 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筑 工程地基,可进行施工勘察。 2.工程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 阶段。对于复杂的项目,可分为三阶段设计,即初 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大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进 行方案设计。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六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概述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是项目全寿命周期中非 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在前期策划和设计准备 阶段的基础上,通过设计文件将项目定义和策划 的主要内容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并是下阶段建 设的具体指导性依据。
设计阶段项目管理的核心并不是对设计单 位工作进行监督。而是通过建立一套沟通、交 流与协作的系统化管理制度,帮助业主和设计 方去解决设计阶段中,设计单位与业主(建设 单位)、政府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承包商以及 其它项目参与方的组织、沟通和协作问题,实 现建设项目建设的艺术、经济、技术和社会效 益的平衡。
业 主 委 托 施 工
建筑师 审核施 工图
专业施工单位 施工图 建筑师 审核 业主
委托专业施 工单位设计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图
各类专 业人员 审核施 工图
专业施工单位 专业工程招标 设计) (设计)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1.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分为综合类、专 业类和劳务类,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2.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 专项资质三类,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申请和审批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概述
一、概念
工程项目勘察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 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 条件,编制工程项目勘察文件的活动。 工程项目勘察的主要任务是按勘察阶段的 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提出岩土工程 评价,为设计、施工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