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合集下载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法制审核制度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实施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 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4)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主体: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3. 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 审核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2. 审核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较低;3. 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审核质量;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7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7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一)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出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各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委发〔2015〕13号),全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区(开发区)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指标。

要根据辖区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分管领域各负其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而制定的。

该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在终结行政执法案件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包括同意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建议、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提出修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移送意见、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制作一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其中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与案卷材料一同退回办案机构。

接下来,第十一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应急〔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则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

创新执法模式,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坚持精准执法,着力提高执法质量(一)明确层级职责。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统筹分析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各层级执法能力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意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意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沪应急法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意见各区应急管理局:分类分级执法是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健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明确监管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科学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权威。

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执法合力。

落实以区为重心的属地监管执法要求,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执法事权,推进市区联动、区域协同执法。

(三)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执法能力。

着力系统谋划,注重整体统筹,聚焦执法重点,创新执法方式,推进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执法。

三、科学分类,推进精准执法(一)科学把握职责,严格落实分类。

立足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定职责,综合考虑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隐患等级、安全管理水平、事故控制效果等要素,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等执法对象,识别与划定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9月13日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严格精准、创新完善、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健全执法体系,强化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加快建立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守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安全生产执法责任。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应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力量,可探索将行政处罚权依法授权或依法委托能够有效承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应急管理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对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各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审核机构对拟作岀的决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二)立案后符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三)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六)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制审核目录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纳入前款所称法制审核目录。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包括作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动道路运输重点工作,我所实施三项制度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打算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打算前应当进展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打算。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打算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加法制审核。

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哪些重大行政执法打算进展法制审核做了解释,对重大行政执法打算法制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和对哪些内容进展审核作了说明。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亮,网上可查询,随时承受群众监视。

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准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事项。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精确和可回溯治理的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根本形式。

文字记录要突出行
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标准、客观全面、准时精确,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全面精确。

对应当进展影像记录的状况进展了说明。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现阶段我所两辆执法车辆配置了智能执法监控记录设备以及配套设备,并配备了执法记录仪,能做到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案卷准时填写以及执法结果准时报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论纲_杨东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论纲_杨东升

作者简介:杨东升(1975—),男,泰州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韦宝平(1962—),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2015年度江苏省卫计委委托课题“江苏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6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行政给付诉讼类型研究”(2016SJD750021);2017年泰州学院重点课题“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研究”(TZXY2016ZDKT001)。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文)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1.泰州学院人文学院,江苏泰州225300;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论纲杨东升1,2,韦宝平3摘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审核以合法性审核、合理性审核、重在监督、及时高效为原则,所涉及的框架性问题至少涵盖审核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效力、责任等方面。

范围上通过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和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列举”予以界定;主体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法制机构;内容上应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的双重审核标准;程序上应奉行回避和及时有效原则;效力上一般不产生法的外部效力,并非行政决定;责任上属于内部行政责任。

关键词:重大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部行政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17)07-0153-07一、引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具体性创新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加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前置性审核,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具有重要意义。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应急政法〔××〕××号)等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一)行政许可类1.撤销行政许可的;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县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县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县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赣州市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安监〔XX〕 7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以影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积极稳妥的推进试点工作,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打好攻坚战,同步奔小康”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实施范围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各乡镇安监办。

三、工作任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完善、平台不统一等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2.公示范围及原则。

公示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四类。

公示原则是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和便民。

3.公示内容。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都必须主动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方式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4.公示方式。

采用以县局网站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的方式公示。

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栏目。

5.工作措施。

加强事前公示。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审批窗口等,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川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到2019年底,各地各部门基本建立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建的良好格局。

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智慧执法平台,行政执法行为明显规范,探索形成特色鲜明、可复制、能推广的四川经验。

到2023年底,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彰显,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统一公示平台。

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查封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程序阶段和材料要求:
(一)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程序结束之后,将下列材料交法制机构审核:
1.立案审批表;
2.案件处理呈批表;
3.案件调查报告;
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原件);
5.其他材料。

(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承办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其他材料。

第四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法定结案时限前审核完毕。

第五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处罚案件。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及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承办处室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4.对定性不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6.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9.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对查封或者扣押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意见;
2.对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3.对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

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交本机关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和法制机构不认真进行法制审核的,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安监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