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一、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过期、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果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过期、未变更,企业就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否则,将视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和验收合格。
如果未取得相关批准或验收合格,就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对于那些关闭取缔的企业,如果未经允许再次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对于那些被要求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的企业,如果没有经过验收就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在获得相关许可和批准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类违反设备设施、经营场所及安全条件方面规定的行为1、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2、未按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3、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及保养检测6、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7、设备、设施及原料不符合标准8、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及材料9、生产经营场所与宿舍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2、未经考核及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相关安全工作3、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管理人员6、未履行与承包及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7、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谢意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8、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9、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10、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1、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变更或申请复核、注销手续3、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4、拒绝现场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事故隐患5、发生事故时,不及时报告或干扰事故调查违反安全生产审批规定的行为1、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2、违反许可证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7、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1、出具虚假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擅自出租、出借经营资质或非法经营3、未按同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4、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6、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7、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8、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其它违法行为1、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2、生产或经营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原料4、对危险化学物质保管不善5、发生重大事故6、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7、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协议。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1. 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许多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部门经常对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处罚项目进行整理,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2.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不同,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不同形式。
行政处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安全生产问题,并督促其整改。
•罚款: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决定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并符合相关规定,才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吊销其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2.2 刑事处罚除了行政处罚外,涉及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疏忽、过失、故意等程度的不同,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 经济赔偿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外,安全生产事故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安全生产处罚案例分析3.1 案例一:违规施工导致事故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坍塌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类违法及罚款项汇总
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
1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全面或执行不规范的
2
未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 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
2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3
产 矿管 山理 、人 金员 属的 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 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证,3人以下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2 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 撤销其相关证书,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证,3人以上的
案由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
违法行为 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高危行业500人以上,一般行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3 15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严惩违法行为,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一、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偏颇和私心。
二、违法行为的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重要义务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必须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处罚的方式和程度。
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和程度。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
四、责任人的处罚。
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中涉及的责任人,不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将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五、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
为了有效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结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执行处罚措施,绝不姑息违法行为。
180条“三违”清单,请对照自查!
180条“三违”清单,请对照自查!什么是“三违”?有哪些具体分类?下面总结好了,这些情况千万要避免!“三违”详细清单“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那么,“三违”行为具体有哪些分类呢?又有哪些具体表现呢?快来了解一下吧。
NO.1 作业性违章1、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厂区内吸烟。
3、酒后上岗。
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如压力容器、起重、液氯充装、气割、电焊)等特种作业。
6、司机无特种车辆作业证开叉车、铲车。
7、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
8、清洗置换不合格进行检修作业9、与系统未断开进行检修作业10、在未泄压的情况下进行拆卸法兰、阀门。
11、设备管线未置换、置换、吹扫。
12、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启用。
13、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
2、未按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3、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及保养检测
6、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设备、设施及原料不符合标准
8、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及材料
9、生产经营场所与宿舍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
10、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是哪些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是哪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无证经营:一些企业或个体户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企业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缺乏安全管理的规范和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2. 不按规定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对于一些需要专门检测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和时间,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存在安全隐患。
3. 不按要求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企业应为从事高风险工作的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给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导致职工的安全受到威胁。
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定期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然而,一些企业忽视这一方面的工作,导致职工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不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 不按要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然而,一些企业忽视这一规定,导致责任不明确,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6. 不按要求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制度:企业应制定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制度,引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然而,一些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7. 不按要求购买安全设施和设备: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网、扑火器材等。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采购或不使用相关设施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8. 不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然而,一些企业忽视这一工作,导致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存在潜在危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一、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模本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惩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惩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惩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根据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名目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行政惩罚案件详细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惩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则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惩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隐秘、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惩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
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惩罚集体争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惩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惩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挨次,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1.证据及亲密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打算在前,程序打算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惩罚对象同类的,惩罚重的在前,惩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挨次排列。
三案卷材料排列挨次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惩罚案卷材料排列挨次为:(一)案卷封面;(二)卷内名目;(三)行政(当场)惩罚打算书;(四)送达回执;(五)立案审批表;(六)罚款收据;(七)结案审批表;(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安全生产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伤害的一种组织措施。
然而,有些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常常出现违法行为。
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首先,违法使用设备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常常选择低质量的设备,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忽视维护和保养的情况。
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导致设备故障,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其次,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完成任务,违规加班或者强迫员工加班,严重超时工作。
这样无疑增加了工作环境中的紧张氛围,也会大大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另外,违法指派无经验的员工从事危险作业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只顾眼前的利益,将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员工安排到危险的工作岗位上,这样不仅对员工自身的安全构成威胁,也会影响到周边的工作人员。
此外,忽视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也是常见的。
一些企业为了缩减成本,常常忽视购买和更新安全防护设施,也对员工进行不足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宣传,从而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最后,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便利生产操作,忽视了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妥善运输和储存,从而导致潜在的安全隐患。
总结起来,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给企业自身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威胁到了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企业应当通过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优化安全制度与流程,加大对设备和防护设施的投入,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做到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全方位预防,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完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一、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类违反设备设施、经营场所及安全条件方面规定的行为1、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2、未按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3、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及保养检测6、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7、设备、设施及原料不符合标准8、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及材料9、生产经营场所与宿舍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2、未经考核及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相关安全工作3、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管理人员6、未履行与承包及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7、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谢意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8、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9、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10、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1、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变更或申请复核、注销手续3、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4、拒绝现场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事故隐患5、发生事故时,不及时报告或干扰事故调查违反安全生产审批规定的行为1、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2、违反许可证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7、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1、出具虚假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擅自出租、出借经营资质或非法经营3、未按同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4、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6、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7、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8、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其它违法行为1、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2、生产或经营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原料4、对危险化学物质保管不善5、发生重大事故6、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7、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协议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背景概述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中,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种类,以供参考。
二、违法行为分类1.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1.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2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3 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1.4 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1.5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6 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危(wei)险作业不符合安全规定2.1 未制定危(wei)险作业操作规程2.2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3 未经岗前培训上岗作业2.4 未配备专职监护人员2.5 未进行作业环境检测3.不良安全记录3.1 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清单3.2 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3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4 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3.5 未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4.违反安全生产技术标准4.1 未按规定进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4.2 未按标准使用安全防护设备4.3 未进行设备定期检验检测4.4 未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4.5 未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义务5.其他违法行为5.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5.2 违法建设、扩建、改建安全生产设施5.3 违法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5.4 未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5.5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三、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责令关闭四、附件列表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模板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模板文件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材料4.安全操作规程模板文件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说明6.安全生产检查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和健全职责、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的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企业或者单位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而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解析(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解析(一)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建设、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人员、财产和自然资源的安全,维护社会安宁和稳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领域中还是会发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些行为的特征和危害。
一、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是指在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的情况下,采取非法行为开采矿产资源。
这种行为主要出现在山区和地下矿井,容易造成山体塌方、地质灾害、煤气爆炸等事故,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
二、盗采木材
盗采木材是指在非法采伐林木或者偷伐木材的过程中,以非法手段获得林木、木材及其副产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引起森林火灾、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三、危险废物非法处理
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等危害性的废物。
非法处理危险废物容易引起地下水、土壤、大气等污染,威胁环境和人民健康。
四、施工安全责任人违法行为
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领域,安全责任人有监督安全生产的职责。
如果安全责任人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责任,将给工人、路人以及周围居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交通违法行为
在道路交通领域,酒驾、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极易导致重大的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威胁,应引起广泛关注和严厉打击。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中的风险和危害,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由于违法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违法行为的种类、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加强执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种类繁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违规加班等。
第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比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识、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
第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比如,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废气、废水、废固体等。
第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标准。
例如,食品行业中生产过期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等。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了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给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违法行为导致事故风险上升。
比如,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应急预案,导致事故后救援工作无序。
其次,违法行为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规,还可能引发员工的不满情绪,从而影响生产安全。
同时,违法行为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给合法企业带来不正当竞争,进而扰乱了整个产业链条。
此外,违法行为还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降低了人们对政府管理能力的信任。
为了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第一,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提高执法的力度和频次。
第二,加强执法的标准化。
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流程,确保执法公正、公平、有效。
第三,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
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全面的执法信息系统,方便执法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第四,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违法行为的特点,提高执法水平。
此外,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预防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需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然而,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证无照经营,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资质证书,盲目生产经营,缺乏安全保障措施;二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三是无序施工,即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企业没有进行规范的施工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四是违规操作,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标准操作,存在安全事故的隐患。
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是巨大的。
一方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威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影响企业的稳定生产和发展。
另一方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给相关部门增加管理成本,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再次,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一是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企业严格处罚,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最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企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只有加强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才能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由(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疏理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由。
本案由分综合类、中介服务类、职业健康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烟花类以及爆竹类七个部分,共43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由。
第一部分综合类(14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9)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6、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9、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0、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2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2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2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5)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5、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1)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9、事故发生后逃匿的10、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3)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5、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6、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7、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8、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9、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10、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11、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2、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13、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15、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16、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1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1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9、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21、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22、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23、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9)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9、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1)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6、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7、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 案由
安全生产案由安全生产案由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管理活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达到生产无事故、无伤亡的状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以下是具体的安全生产案由:一、违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不当可能导致工人伤亡事故的发生。
例如,操作人员未按规程正确使用机械设备,操作过程中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具,擅自改装机械设备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用火和用电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用火和用电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火灾和电力事故。
例如,违反火灾预防措施,未妥善存放明火或使用明火进行作业,或者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者违反电气操作规程,私拉乱接电线等。
三、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破损安全防护设施是保障工人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例如,工作场所未按规定安装防护栏杆、警示标识等设施,安全出口被堵塞,或者安全设备破损未及时修复等。
四、危险物品管理不当危险物品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正确的管理,可能引发爆炸、泄漏等事故。
例如,危险化学品存放不合规定或不按规程操作,或者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墙、门窗等。
五、违反作业规范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也是安全生产案由之一。
例如,违反作业规程操作挖掘机、吊车等设备,或者操作车辆时超载、疲劳驾驶等。
六、缺乏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重要手段。
如果企业缺乏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不了解或者不熟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些常见案由,通过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等措施,可以减少或避免这些安全生产案由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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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二、违法行为分析为什么要选择未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作为案件办理的突破口呢?也就是说为什么要把“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作为案由呢?笔者认为:面对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杂的公司安全管理问题隐患,如何正确把握法意、突出重点,对违法行为作出正确的取舍,是案件顺利办理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4项违法行为都对应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1、对于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同时在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在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罚则对应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
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其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出了防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的要求。
罚则对应第八十条第一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以上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的对照,可以说以上4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但是,仔细研读条例可以发现,对于违法行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虽然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比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因警示标志不到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在情感上接受困难,故本项违法行为不作为首选。
而对于“检查记录不足2年”,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工作是否正常开展难以取证,虽然检查中发现其检查记录不够2年的要求,但是重复使用前检查与否,难以因记录不全而锁定,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明确对记录的要求,所以本条也不能进入首选。
同样,对于“未按期进行防雷检测”,防雷检测工作一直是气象部门具体负责,虽可以纳入安全设备设施范畴,但在当地未明确按期检测的监督部门,使得本项工作存在操作障碍,需部门间沟通明确后再作处理。
相比之下“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就显得靠实得多。
安全评价工作一直是安监部门监督管理,并且这项工作基础较好,其社会认同度也较高,按期评价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法律责任的明确要求,相对人较容易接受。
当然其他违法行为也要依法恰当处理,要求企业按期整改或与相关部门商榷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三、选择案由的方法(一)案由选择的现实意义“案由选择”就是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时案件缘由的确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立案审批表》文书制作说明中按照违法行为把案由分成18大类,对于本案来说,行为(1)是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2)是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4)是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而对于违法行为(3),虽不直接对应行政许可,但是“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结果是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许可的决定条件,因此,未进行安全评价应属于“行政许可类违法”。
虽然以上4种违法行为都有对应的法条和罚则,但相比之下,与许可准入相关的安全评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加强“案由选择”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执法过程中,如果能恰当的选择案由,加以充分的说理沟通,就有利于抓住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重点,便于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确保条款适用准确;有利于通过案件的调查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效果,督促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开展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说服相对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减少对立情绪,配合案件调查取证,接受行政处罚;也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服务效能,体现安全监察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
(二)选择案由的基本原则案由选择没有可以生搬硬套的现成方法,而要根据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随机应变、伺机而动,同时还要针对相对人的具体情况有所变化。
但是,总体说来,应考虑如下五个方面:一是该违法行为是否有靠实、便用的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有明确规定是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靠实的、完全一致的规定,本项违法行为就不能选择。
其次,要认真区别“处”与“可以处”的重要区别,在掌握大量、牢实、严重的违法行为之前,“可以处”暂且不动,当然,依法必须给予处罚的条款,是不允许行政执法人员随意绕开的。
再次,必须考虑“逾期未改正”的前置条款,《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处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予处罚的要求,安全监察执法必须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到期后才可以考虑行政处罚。
二是该违法行为是否属本部门直接监管。
安监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隐患繁多,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加之机构改革频繁,部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时有发生,安监部门虽有综合监管的职能,但是这项工作未能深入开展,现阶段仍以部门监管为主,安监协调为辅。
因而,对于涉及多部门的违法行为,监察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当地职能部门分工现状,尝试联合执法、裁定或商定监管主体等形式,恰当处理这种违法行为。
三是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条款相对人情感能否接受。
这也是监察执法人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某些违法行为虽然危害较大,但整改工作往往很简单,且法律规定又不是“必须罚”的情况,这时的严格处罚会让相对人难以接受,认为是执法人员故意为难,不愿主动配合,不利案件的正常办理,即使强硬办下去,也极有可能产生复议、诉讼,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因而,执法人员应主动选择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后再视情况处理。
相反,如果以靠实的违法行为为抓手,强化沟通交流,让相对人从心底感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确实很严重,可能带来自己都难以饶恕的危害后果,当然也就容易接受处罚。
四是该违法行为上位法中是否有不同规定。
一些新修订的法规、规章,会针对前一段时期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着重突出治理某些违法行为,加大其处罚力度,但是往往会忽视上位法的限制,执行新法规当然不会错,但是,从法理上说是不恰当的。
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能局限于每一条,还要综合考虑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尽量适用上位法相关规定,正确把握法律修订的过渡期。
五是选择该违法行为是否便于案件顺利办结。
案件办理必须能进行到底、办结案件,半途而废是办案的大忌,不利于法律威严和安监形象的维护。
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威严,如果案件不能顺利办结,就难以起到惩戒和教育的社会效果,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安监部门形象的树立。
综上所述,安全监察执法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正确选择案由,全面把握法律要求和案件走向,注重社会认同,依法锁定违法事实,促进案件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