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教材
❖ 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 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 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 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服务的,以服 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 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 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 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 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 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 具体: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移交的 案件、投诉举报的案件等,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 裁。
❖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分为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当场实施处 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但也正 因如此,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也就更容易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适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办法 》第16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案情方面,违 法事实确凿;(2)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依据;(3)处罚 程度方面,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尽管手续简单,但也要遵循必要的步骤:(1 )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2)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3)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是指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下面是一个关于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规定,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和保证安全生产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应当依法从严,公正、公平、透明,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执法主体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打击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执法前的准备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了解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执法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目标、对象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核实相关证据,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确保证据充分、真实、准确。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和证人应当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调查问询,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公正的措施,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作出依法、合理和公正的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执法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和享有的申诉、复查、诉讼的权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安监总政法〔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7月15日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
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简化版)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职责: (1)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 告和举报; (2)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3)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4)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 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 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职责
1、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 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 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执法工作
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
查。 2、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7)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8)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10)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2)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考试和注册;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2、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许可。 3、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
煤矿安监科的工作流程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和做法一、规范监察执法程序。
一是编制执法手册,规范自由裁量。
针对过去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不规范、畸轻畸重等问题,编制了《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手册》,从监察执法程序、隐患描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性。
二是成立案审机构,规范处罚程序。
制定了《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成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成立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经立案调查后,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保证了行政执法符合法定权限,适用法律准确。
三是实行高位负责,确保廉洁执法。
制定了《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高位负责制》,每一次都明确行政执法的带队负责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每次执法前都组织会议,严格要求廉洁执法。
二、扎实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活动。
一是成立了领导小组,全面安排部署“体检”工作。
由湖北煤监局牵头,会同省安监局、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体检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三个单位共同配合协调组织全省煤矿的“体检”工作。
二是组建专家队伍,为“体检”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从全省煤矿专家库中选取了23名专家成立“体检”专家组,又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中煤科工煤炭科学研究院对我省地质情况复杂、灾害严重地区的57处煤矿进行“体检”,确保“体检”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实施。
三是制定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局批复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结合矿井分类情况,制定了月度监管监察执法和“体检”计划,以表格形式列出,按照月度计划进行全面安全“体检”。
同时根据我省煤矿现状和灾害情况,将保留矿井按照地质条件复杂、灾害程度较重;灾害程度较轻;长期停工停建三类情况分类分级进行“体检”。
四是分类实施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根据“体检”结果,将全省煤矿分为风险较大、风险一般和风险较小三类监管,并下发了《湖北省重点煤矿监管监察工作方案》,对24处风险较大有煤矿,在县(市、区)安监局验收的基础上,由市(州)安监局组织复查后才批准生产和建设。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范本一、概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环节,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
本手册旨在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提高执法效果,减少执法风险,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2. 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透明地开展执法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3. 高效原则: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方式,落实监察职责,防止事故的发生。
4.威慑和教育原则: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煤矿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
三、行政执法程序1. 查明事实: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必要时可以实地勘查,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2. 听证程序:对涉及重大决策或行为的案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
3. 处罚决定程序:根据事实和依据的查明,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决定,并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处罚结果。
4. 处罚执行程序:对被处罚单位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限期履行,确保处罚的及时执行。
四、执法规范1. 依法执法:执法行为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随意变动,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证据定性:执法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作为依据,依据客观事实定性,确保执法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监察协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确保执法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4. 执法稳定性:执法行为必须稳定,不能随意变动,确保执法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5. 处罚限度: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限度,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6. 行政复议和行政讼诉:当事人对行政监察执法行为不服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提出复议或者诉讼,执法部门需要积极配合和协调。
五、执法技能和能力1. 执法能力:具备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安监局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四条安监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一)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执法意识;(四)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第七条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三)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四)送达执行: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并监督执行;(五)归档管理:将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详细记录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
乡镇(街道)安监员行政执法程序及日常监察知识
2﹑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在检查中,发现生
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 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应当有法律 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强制措施 决定书》,是为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而对当事人作 出强制性措施决定的文书。仅在依法实施采取查封、 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时使用。同样应当有法律 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安全生产行 政强制措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了预防或者 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安全生 产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 24号)第十一条规定,包括查封和扣押。
乡镇(街道)安监员行政执法 程序及日常监察知识
张文涛
一、乡镇(街道)安监员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 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新版执法文书特点
1﹑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006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36种,2010年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文书为37种,新增一种,即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这是 新版执法文书变化最大的表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五十六 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 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第15号令) 第三章第十四条最此进行了重申,并且明确规定,责令暂时 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6个月,为实施做了程序上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 令)第二章第十条又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或者停止使用的复查时限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要求“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 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1)检查前,要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过程或者储存过程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及其安全性能、该单位的有关报表或者报告。
(2)确定和培训执法检查人员。
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应根据被检查对象进行选择。
如检查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较深专业内容,需要邀请该行业(或者专业)的专家事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邀请专家共同参加检查。
(3)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准备检查提纲和检查表。
在检查提纲中要明确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负责人以及相关事项。
检查提纲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
检查中使用的检查表可以从已有的检查表中选择,或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新的检查表。
(5)准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料。
根据对被检查对象情况的了解,一般包括照相设备、相关文书、各种检查表。
(6)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分工。
一般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查阅数据、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需要事先确定检查方式、方法、步骤,并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和专长进行分工,每个人的工作有所侧重,保证执法检查工作更加有序和有效。
二、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现场检查可以分组进行。
监察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后,依据事先的分工和检查提纲,分别进行以下检查:查看作业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现场人员、检查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
现场监督检查的注意事项:(1)执法检查须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主动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3)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遵循“三步式”执法的有关规定,即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4)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书证尽量保存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责任制,明确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督执法工作质量。
第二章监督执法内容第五条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第六条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第十条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三章监督执法程序第十一条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内容、执法时间、执法人员等。
第十二条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时,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项,查阅相关资料,采集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时,应当制作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并由被执法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后,应当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执法报告,按照规定归档。
第四章监督执法责任第十六条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五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监测和预警阶段1.安全生产监测:通过安全生产监控和数据采集,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监测,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评估安全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预警。
2.风险评估:根据监测和调研结果,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计划。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阶段1.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对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批,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验、抽查等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要求整改。
3.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的措施和建议,并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推动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5.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和发布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1.安全风险评估:对特种行业、重点行业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计划。
2.安全生产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安全生产记录管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进行管理,包括事故记录、事故演练记录、隐患排查记录等,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培训、安全操作培训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安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健全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执法对象1.生产经营单位2.相关从业人员3.其他符合规定的执法对象四、执法程序1.执法前的准备工作(1)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核实案情,确定执法人员和执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
(2)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有效证件,出示执法证明,并向当事人宣告执法事由。
2.执法中的程序(1)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2)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执法后的程序(1)依法出具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处罚和救济的事项。
(2)对于需要进行案件复核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五、执法原则1.依法执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依规执法: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执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制度规定。
3.依纪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违法违纪。
4.文明执法:礼貌待人,言行得体,文明执法。
六、执法责任1.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2.对于监管不力或者执法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执法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执法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监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效果。
2.对于执法不当或者违法违纪的情况,应当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相关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安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们应当严格执行执法规章制度,履行执法工作,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程序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程序1、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必须注意哪些事项?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zd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属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办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务员岗位具体怎么样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广东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合格分数线一、报考省直机关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下同)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100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54分。
二、报考非珠江三角洲地区职位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90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51分。
三、报考公安法医、看守所狱医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狱医、护理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85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49.5分。
报考省以下垂直管理市、县两级机构职位以及省直机关在市、县两级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职位的,按招考单位所在市、县(市、区)分数线执行。
《福建省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福建省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发布时间:xx-10-26作者: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四)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五)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监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及管辖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五)拘留;(六)关闭;(七)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决定。
安全生产监管流程
➢现场检查结束后, 应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 告知 发现的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 明确整改期限。安全生产监管流程现 场 Nhomakorabea检 查—6
整改复查 意见书
强制措施 决定书
➢现场检查完毕后, 对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 由参加检查的安监员签名后送达 被检查单位, 并将签有被检查单位意见的执法文书带回存档。
安全生产监管流程
行 政 处 罚—处罚种类
罚 款
责令 改正
停产
暂扣 吊销
整顿 有关
证照
其它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暂扣或吊销有关证 照;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 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安全生产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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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 谢谢听讲!
再见, see you again
2024/8/22
安全生产监管流程
生 产 技 术 原材料 防 护
工艺 装备
措施
➢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原材料、防护措施等内容。
安全生产监管流程
现 场 检 查—4
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 件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现场检查时,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安全管理和 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安全生产监管流程
现 场 检 查—5
安全生产监管流程
西畴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西畴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5.关闭;6.吊销有关证照;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一、调查取证(一)现场检查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
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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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执法程序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
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
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吊销有关证照;(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
四、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查部门送达,送达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七、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书》、《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组织听证,作好《听证笔录》。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十一、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1、送达必须有《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6、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
十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承办人员催缴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2.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发。
承办人员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案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行政复议的案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六)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消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案件办理完毕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归档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编号。
案件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编目分类,并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集中管理。
归档要求:(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二)填写案卷首页(三)填写案卷卷内目录(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五)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二、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