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解析--洪水水位频率等知识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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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水位频率等知识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运用
——某渠化枢纽加固及航道整治工程建工一切险洪水案
一、案情简介:
1、保单情况:
××保险公司承保某渠化枢纽加固及航道整治工程,该工程共分为TJ1、TJ2、TJ3、TJ4四个标段,其中TJ1、TJ2、TJ3为渠化枢纽工程,TJ4为航道整治工程。××保险公司以四份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分别承保以上四个标段。
四份保单保险金额分别为RMB62,533,776.70元、RMB86,716,771.20元、RMB74,419,829.70元、RMB17,602,927.00元。
四份保单保险期限均为2008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0年07月20日24时止。
四份保单均有特别约定:“对直接或间接由于未达到10年一遇洪水标准的洪水引起的损失除外”。
2、出险情况:
2008年6月中旬因连续几天降水致某流域洪水,致上述工程四个标段造成材料被冲、机械设备被水淹、永久工程被冲、航道回淤、临时工程被冲等损失。
3、查勘情况:
TJ1、TJ2、TJ3、TJ4四个标段分别在2008年6月26日、7月3日、6月15日、6月26日向××保险公司报案。
经公估师查勘核定,四个标段损失金额分别约为:28万元、22万元、113万元、50万元,合计损失金额约为213万元。
二、争议问题:
此四个案件最关键的争议是出险时某是否达到10年一遇水位。
经公估师调查,某上下游分别有A、B二个观测站,四个标段与观测站相对关系如下:
TJ1标段工点位于A观测站上游;
TJ2标段工点位于位于A站下游B站上游,距A站较近;
TJ3标段工点位于某A观测站下游、某B观测站上游,距B观测站较近;
TJ4标的工程所在河段跨过A、B二个水文观测站。
公估师认为:
1、如果A、B观测站期间最高水位均超过10年一遇洪水水位,则四个标段保险责任均成立;
2、如果A、B观测站期间最高水位均低于10年一遇洪水水位,则四个标段保险责任均不成立;
3、如果A观测站期间最高水位超过10年一遇洪水水位而B观测站期间最高水位低于10年一遇洪水水位,则距A观测站较近的受损标的保险责任成立,距B观测站较近的受损标的保险责任不成立;
4、如果A观测站期间最高水位低于10年一遇洪水水位而B观测站期间最高水位高于10年一遇洪水水位,则距A观测站较近的受损标的保险不责任成立,距B观测站较近的受损标的保险责任成立。
我司上述观点得到××保险公司及各保单被保险人的认可。
我司公估师现场查勘时,各被保险人均提供了××县三防办2008年06月13发送的明码电报,××县三防办通知各单位某已超过警戒水位,估计水位还会上涨。
为保障保险双方的权益,公估师对有关数据进行了调查。公估师赴广东省水文局档案科调查了A、B观测站10年一遇洪水水位,在珠江水利委员会网站下载了
A、B观测站出险期间的实测水文资料,结果如下:
1、据广东省水文局档案科资料,某B站10年一遇洪水水位为31.15m;
2、同时广东省水文局档案科说明某A观测站为小站,虽有各年水文记录但没有现成计算好的该站10年一遇水位数据(水文局档案科就有关情况出具了证明);
3、据珠江水利委员会网上公开资料,2008年06月13日至06月16日某B 站最高水位为29.94m,出现在2008年06月15日晨4时;
4、2008年06月13日至06月16日某A站最高水位为63.66m,出现在2008年06月14日晨6时。
经对比,某B站出险期间最高水位29.94m距10年一遇洪水水位31.15m相差1.21m,可以确定某B站没有达到1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
因某A站10年一遇水位不明,无法判断出险期间该站是否达到10年一遇水位。
后各被保险人后又提供××县三防办出具的证明,内容大意如下:A水文观测站实测最高水位为63.66m,大于十年一遇水位63.35m。相关被保险人以该资料为依据主张出险时某超过10年一遇水位,认为保险责任成立。
之前广东省水文局档案科已出据资料证明某A观测站虽有各年水文记录但没有现成计算好的该站10年一遇水位数据,与××县三防办所述某A站十年一遇水位为63.35m不一致。公估师判断××县三防办出具的证明可能有误。
为科学判断出险期间某A观测站水位是否达到10年一遇洪水水位,经相关方同意,最终由公估公司委托广东省水文局水情处对某A观测站10年一遇水位数据进行计算。
2008年7月8日,广东省水文局出具《某A观测站水位频率计算成果》,成果显示某A观测站10年一遇洪水水位为63.67m。
出险期间某A观测站最高水位为63.66m,低于该站10年一遇洪水水位。该结论与××县三防办提供的证明结论相反。广东省水文局和××县三防办哪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有效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三、解决的思路与办法:
为解决广东省水文局和××县三防办哪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有效的问题,公估师查询了有关水文管理及水文情报发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规定如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水文机构均有权向社会水文情报预报。
据以上条款,我司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二十二条只赋予××县三防办向社会发布水文情况预报的权利,没有赋予三防办发布实测数据的权利。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由省直属的水文机构(本案为广东省水文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水文数据的处理应为其工作的一部分。
3、水情原始数据均由水文观测站采集,且其采集的数据均系自动上传至广东省水文局,广东省水文局提供的应是原始数据;某县防汛抗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数据也由来自水文部门,理论上其提供的数据应与水文部门提供给我司的数据应一致,不一致时,我司认为应以数据采集部门(广东省水文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据上分析,公估师认为应采纳广东省水文局结论,即出险时某B观测站、某A 观测站水位均没有达到10年一遇洪水水位。
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发《保险责任不成立的告知函》,建议保险人向各被保险人发拒赔通知书。
四、案件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