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1月05日 17时14分 17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地下管线”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及工业物料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市建交委、市质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防止外力破坏造成管线事故,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电力、输送石油、输送天然气、工业物料、热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义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工作。

(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许可审批,并责成相关单位到施工地供电公司备案。

(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以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五)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除农村宅基地以外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拆除和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六)市容园林部门负责市容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政公路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桥、公路(含高速公路)范围内地下管线施工的协调管理。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交通港口部门协助本市港口、国防交通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十)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治安、交通、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第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的敷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

(三)建立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四)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线事故的发生。

(六)凡是涉及所属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要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七)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

(八)实行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地下管线普查,随时掌握管线情况并做好预防。每年年初将普查数据及更新后的信息数据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上报。

(九)建立地下管线安全档案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审批管理程序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制度。

(一)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尚无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进行测绘。

(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的地下管线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五)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因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委托测量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同步编制竣工图,连同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保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准确。

(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实施安全监理。

(九)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十)凡是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要召集管线权属单位、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一)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的分布和走向,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二)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抢险恢复。

(三)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防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报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地下管线施工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五)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因措施不全面、执行不力或无保护措施导致地下管线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得将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

位。

第十条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提供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制度,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时,将下列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拟开挖基坑宽度、深度,周边管线类型及示意图;

(二)涉及地下管线的专项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

(三)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凡未经备案擅自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因擅自施工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对地下管线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区域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及相关问题,并明确落实隐患消除的时间、人员、资金、措施。

第十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地下管线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对地下管线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各级安监、建设、质监、公安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地面开挖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对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在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市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三)加强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加强纪律和法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 (五)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六)推进志愿服务,倡导友爱互助,弘扬奉献精神; (七)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津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章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中小学安全条例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学校周边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天津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第一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负责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协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与全体专家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专家成员自愿遵守本公约,承诺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安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不规范行为; 第三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规范、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履行专家的任务和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承担的工作,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建议或书面报告,不出具虚假不实的意见、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不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授权除外)接受任何媒体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就事故和救援情况的访谈,不泄露与承担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做好涉

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参与评审工作前主动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公开与被评审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申请单位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对同一单位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的服务; 第六条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确需因工作需要就餐的,按企业工作餐标准执行,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服从并参加由协会组织安排的专家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协会统一出具并自觉按时参与工作。参与项目评审、报告论证、现场安全检查、应急预案评审、事故救援技术支撑及调查等工作时,参与企业现场工作的应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带领和陪同下进入现场,自觉遵守现场规定或制度,并按企业劳动保护规定由企业配备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在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安全、有隐患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依标准规范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对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专家认为企业应该落实或需要整改的事项,专家可提出相应口头或书面建议,为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第九条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或建议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学校安全责任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

(安全生产)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 和。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的原则。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和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6.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17.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或。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25.学校应当开设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和,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附件

附件1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 - 1 -

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或者下放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三)除滨海新区行政管辖区域之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 - 2 -

2017年天津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配电(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设置考试试题

2017年天津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配电(开关)箱的进 线和出线设置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__,将职业病危害项目分为一般性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A.危害等级 B.危险等级 C.危害程度 D.危险程度 2、安全人机工程是研究“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本质,并使三者从安全的角度上达到最佳匹配,以确保系统__运行的一门应用科学。 A.快速、高效 B.高效、经济 C.可靠、经济 D.高效、可靠 3、《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__天内,交至行政机关。 A.1 B.2 C.3 D.5 4、预案演示是对__的综合检验。 A.应急能力 B.素质能力 C.品德能力 D.动作灵活能力 5、__IEC和ITU是目前国际上最普遍的标准。 A.ISO

B.OTC C.UFO D.UN 6、__是运用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在项目建设成试生产正常运行后,在正式投产前进行的一种检查性安全评价。 A.安全验收评价 B.安全预评价 C.危险度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__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安全生产检查人员 D.从业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的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职业安全健康__。 A.意识 B.能力 C.意识与能力 D.知识与态度 9、未成年工是指__。 A.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B.年满16周岁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C.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D.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10、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设施,应在其__提交安全报告。 A.初步设计之后 B.施工之前 C.验收之前 D.投入运转之前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费用由__承担。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试 题 -参考答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部门/项目: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共5题,每题5分): 1. 新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 11 月 18 日由天津市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 2017年 1 月 1 日施行。 2.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 4.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 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 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 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 1.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 B )责任。 A.主要 B.主体 C.部分 2. 生产经营单位的( C )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B.安全部门经理 C.主要负责人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A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A.逐级、逐岗位 B.逐部门、逐个人 C.按照个人意愿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 A )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 A.至少一次 B.至少两次 C.至少四次

5.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 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B )以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一名 B. 二名 C.三名 6.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A )。 A.不得上岗作业 B.按照岗位需求可以上岗 C.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 可以上岗 7.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B )。 A.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B.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司福利体检; C.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 令。 8.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A )。 A.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发包合同 C.安全责任书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B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A.一年 B.半年 C.三个月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 A )的罚款。 A.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2.5分):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大部分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 × )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定期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

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试题答案

2019年临沂金盾小学 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测试题组别(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0分每题两分): 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 《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 3.《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 二、判断题,对的打对号,错的打错号(共10分每题两分): 1.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班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3.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5.小学阶段各个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灭火救援、应急救灾等抢险活动。(×) 三、主观题:对于今后我校的安全工作,您有什么合理建议?(不少于三条) 政务处 2019年3月12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6]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自1996年起步以来,天津市物业管理保持了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截至2007年12月25日,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面积达到了16108.07万建筑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7.77%。物业服务企业886家,在物业管理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近12万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6.7亿元,形成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持续增长,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这几个字写起来容易,但是做起来却很难。是啊!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世上无可比拟的财富。既然降生为人,有谁不愿笑可常开?有谁不愿幸福快乐?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世界。我们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事故,但是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作为老师,我们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粗疏之处,对于学生安全工作要细致于毫微之处。对于学生思想工作要做到深处,对于学生的心理、生理状况要了解到细节,并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忽视。要时刻教育、告诫学生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危险性,告诫、纠正。对于班级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要做到监管、排查在先。对于思想压力过大或有心理疾患的学生要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让他们拥有健康的心理,杜绝悲剧的发生。同时也了解了学生安全事故的易发性和多样性,更进一步提升了我的安全意识和教育意识。家长、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关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些只能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了外部条件,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了只有增强责任意识,我们大家才能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在学校无违规、不当行为的,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通常情况下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要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更要注意提高他们的心理安全意识,学生的安全永远应该放在第一位。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和能力,当属弱势群体,事故发生后责任归属主要围绕监护人、学校、自身三方面。作为学校,我们当仁不让地应承担相关的教育管理责任。 针对学习,我想有以下几点体会: 1、事故往往源于无知。所以作为教师以后也应时时加强有关校园安全的学习。 2、安全事故重在预防。首先,要做好副班主任所应做的常规性检查及管理。其次,善于观察学生面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找出对策。 3、安全无小事,提高涉及学生安全事件的敏感度,做到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上报。 4、利用家长会与家长协调,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宣传各种安全措施。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1.应急演练的基本任务是检验、评价和(A)应急能力。(5.0分) A.保持 B.论证 C.协调 D.保护 2.对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C )。(5.0分)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管理的缺陷 C.物的不安全状态 D.有害的作业环境 3.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C )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分) A.三百人 B.二百人 C.一百人 D.百人

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A)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0分) A.1小时 B.2小时 C.8小时 D.24小时 5.《市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B )备份。”(5.0分) A.本企业内 B.异地 C.本地 D.其他省份 6.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A )。(5.0分) A.综合应急预案 B.应急预案 C.专业应急预案 D.部门应急预案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C )(5.0分)

A.管理资格 B.管理学历 C.知识和管理能力 D.管理经验 8.新《市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A)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0分) A.项目 B.充电器 C.手机 D.办公桌 9.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从(B )开始施行。(5.0分) A.2016年12月18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7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10.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A )方针。(5.0分)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宿舍安全条例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保证全体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房舍管理 第一条学生入学时,须签订住宿协议,按宿舍管理办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各年级学生未经宿舍管理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舍管理办与寝室长核准无误后,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三条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室办理退宿手续,经宿管室核查宿舍家具财产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天内搬离学生宿舍。 第四条寒、暑假学生一律不留宿,学生离校前自己存放好行李物品。 内务管理 第五条各年级负责人在德育处统一安排下组织对本年级的宿舍进行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全体住宿生应做好房内、门前、房后的保洁工作,将垃圾、杂物装入垃圾桶里。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吐痰、泼水。房间门前走廊由该房间负责清扫、保洁。 第七条做到地面、窗檐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

窗、桌面干净整洁。 第八条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严禁把杂物、剩饭菜等倒在走廊、厕所、冲凉房、水沟。 生活秩序管理 第九条学生在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 第十条晚上全校学生宿舍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熄灯,关锁宿舍大门。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房间或熄灯后迟归者要进行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宿管室批准,男女生不得相互进入宿舍。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和来访者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的制度,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来访必须进行验证登记。上课时间,宿舍房间内不得单独逗留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宿舍抽烟,不得在宿舍区内生火煮食及焚烧废纸、木板杂物等。爱护消防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免费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地方人大>>天津>>地方法规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113284751.html,日期:2010-08-10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十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2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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