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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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一、用语释义1.《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二、实施规范(一)首违免罚(6项)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拟定的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不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未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造成危害后果。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津应急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应急局、财政局: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发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采取自办、转办等形式,受理或核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津城管监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城管监规〔2021〕6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指导各区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参照本免罚清单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23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的;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标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和裁量,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一、通用标准1. 一般情形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2. 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3.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民刑事责任,并对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联合惩戒等措施。

二、具体标准三、裁量要求1. 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判断;2.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合理、公正地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的效果;4.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确保相关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和诉讼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篇示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了一系列的条文和规定,主要内容涵盖了处罚对象、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

对于处罚对象来说,主要指的是在天津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而处罚主体则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

处罚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而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了查处、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等环节。

处罚种类则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进行划分,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在实际工作中,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裁量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执行。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

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

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于省级政策进行一一介绍。

【上海】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沪司规〔2019〕1号)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共28条,包括广告、消保、合同、认证、计量、餐饮等多个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纳入清单。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轻微处罚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处罚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处罚清单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和遵守的法律法规,它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一些轻微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供相应的处罚清单。

1. 未佩戴安全帽:在需要佩戴安全帽的作业场所,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是一种违规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未佩戴安全帽的员工,可以采取轻微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佩戴安全帽等。

2. 违规操作:违反操作规程、违背操作规定或者操作程序的行为都可被视为违规操作。

对于轻微违规操作的员工,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3.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可以给予轻微的处罚,如扣除相关福利、行为警告等。

4. 未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需要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工作场所,员工未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也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相关奖励等。

5.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可以根据违规情况给予轻微的处罚。

轻微处罚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6. 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在需要使用防护设施的工作场所,员工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7.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8. 未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报告的员工,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轻微处罚可以包括口头警告、写检查、行为纪律处分等。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津安办字[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办字〔2009〕1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围绕“安全生产年”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全面开展“贯彻法规、落实责任”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防办〔2021〕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防办〔2021〕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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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机关各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探索人民防空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2021年3月16日
——结束——。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已经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清单》的情形《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四)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二、不适用《清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
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作的监督〃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
六条第二项〃参与所在单位事故
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Nhomakorabea事责任。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违法行为种类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号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1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2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3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津安生[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为抓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基本稳定。

但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规定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压力管道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津安监管法字[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法字[2006]56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已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前言一、法律依据为规范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三、本细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竞合的条款进行了适用选择,并在法定范围内将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变动。

五、对未列入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类别│项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行政处罚│义务条款│处罚条款│相关条款│├───┼──────┼──────────────┼────┼────────────────┼─────┼─────┼─────┤││1.1主要负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安全生产│位以及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执│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单位│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擅自进行高风险作业;
2.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进行生产作业;
3. 未按规定检修设备,存在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作业;
4.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存在高风险操作行为;
5. 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擅自开机作业;
6. 擅自改动或拆卸安全设备、保护装置;
7.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8. 未按规定设置、检修、维护消防设施和设备;
9. 未按规定设置、改装、维护机电设备;
10.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11.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12.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
1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检修维护;
14. 安全设施消防通道堵塞、防火卷帘不灵活或者遮挡;
15. 装载、装卸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进行操作;
16. 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防护用品;
17. 用火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存在火灾隐患;
18. 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9. 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检验、鉴定;
20. 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或者作业场所。

以上仅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应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津安监管法字[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字〔2009〕27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依法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出行政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津财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条件时,财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宣讲财政法律规定,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实施《免罚清单》注意的问题。

(一)未列入《免罚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援引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单独援引《免罚清单》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三)《免罚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和财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区财政局在《免罚清单》范围之外,可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6月30日附件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
29.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1 -- 2 -附件2《清单》解读一、充分认识制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开展安全生产主动服务的需要,是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发展环境的需要,在执行中要积极宣传和严格实施《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正确把握《清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清单》中所列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工贸类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中,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和能立即整改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的容错机制,四个条件需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方可免罚。

《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和指引。

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免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正确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体现处罚与教育结合。

通过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 3 -措施,向当事人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整改的,应依法开展复查;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清单》,并非无限宽容,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安全生产放松监管。

执法人员在运用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严格执法程序,并注意归纳总结,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

要严格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较真碰硬,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厉查处、对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严肃问责,坚决杜绝零处罚、零曝光、零执法的“三零”现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模板】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模板】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探索建立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首次被发现,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轻微情节: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轻微情节: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轻微情节: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轻微情节: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或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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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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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清单》解读
一、充分认识制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容错纠
错机制,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开展安全生产主动服务的需要,是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发展环境的需要,在执行中要积极宣传和严格实施《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正确把握《清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清单》中所列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工贸类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中,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和能立即整改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的容错机制,四个条件需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方可免罚。

《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和指引。

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免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正确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体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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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育结合。

通过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整改的,应依法开展复查;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了《清单》,并非无限宽容,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安全生产放松监管。

执法人员在运用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严格执法程序,并注意归纳总结,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

要严格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较真碰硬,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厉查处、对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
标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严肃问责,坚决杜绝零处罚、零曝光、零执法的三零”现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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