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对农民工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安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质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电力、水务、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水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我国北方的重要经济中心,天津市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份《天津安全生产条例范本》,看看它如何为城市的安全生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它旨在规范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强调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其中,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同时,企业还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政府部门则承担着监管的责任,需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条例还特别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性。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政府部门要迅速响应,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事后,还要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还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了透明度和社会共治水平。
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安全生产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环境。
通过这份条例的实施,天津市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效率也得到了提升,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 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市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有力保障。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我市即颁布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几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秩序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实践表明,《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规范我市安全生产秩序,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地方,亟待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仍需完善和加强。
原《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各负有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管的体制,但综合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有效手段不足,实践中各级安监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有一定难度,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效能发挥不够充分;二是安全监管的基层队伍建设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
原《规定》未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设臵予以规定,实践中,因上位法依据不足,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臵、人员编制较难落实,导致本市各乡镇、街道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流动性大的问题比较突出。
乡镇、街道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压力大,管理力量与承担的安全管理任务不匹配,这一问题的解决亟待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明确;三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
现有制度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规定,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臵、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需要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标准要求,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四是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突出,需要加以规范。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面修订-亮点解读模板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面修订亮点解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如钢铁,不能成为‘纸老虎’”。
为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加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如何贯彻“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起严密严厉严格的责任体系?记者就《条例》亮点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修法背景修订《安全生产条例》严落主体责任整治薄弱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2010年,我市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但是,我市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更是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等诸多问题。
2014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加重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央、市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精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修改完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高绍林说。
《条例》内容全面修订七方面内容“危化品安全管理”专设一章高绍林介绍,《条例》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吸取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70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释义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释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1.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释义《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2月7日由天津市市长黄兴国以市长令第24号公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规定》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有利于通过制度保障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规定》共计2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安全生产责任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制定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七项制度;规定了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行为的罚则;本规定的参照适用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本规定的立法背景1987年,我市颁布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津政发〔1987〕15号),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变化,上述文件已远不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有必要制定新的管理规定。
目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些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责任不对接,存在责任盲区;二是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主要限于国有企业,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在承包、发包、分包、出租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落实。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加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
二、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国家对此一直非常重视。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16-11-22【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近年来,由于各种意外事故频发,天津市政府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推出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加强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各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对于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企业必须做好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救援和处置。
其次,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方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对于因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另外,该条例还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
同时,《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奖励机制,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总的来说,《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
希望各企业和个人都能遵守该条例,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共同为天津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天津市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频频发生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天津市的安全生产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天津市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宗旨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天津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首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着重强调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全过程的管理体系。
企业领导人必须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培养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
其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
条例对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还强调了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理工作。
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另外,《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天津市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严肃处理。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群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监督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违反《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规定,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对于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将依照一定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津安监管法〔2016〕6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各区安全监管局:《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广泛深入开展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内容(一)宣传教育1.宣传内容结合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2.主要活动(1)媒体集中报道。
利用天津电视台、天津电台、天津政务网、《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本市主流媒体,采用访谈专栏等形式宣传新《条例》,报道各单位宣传贯彻的活动动态。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报道新《条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2)开展“六进”活动。
全市上下广泛开展新《条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
要将新《条例》宣传纳入“七五”普法活动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召开贯彻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画和宣传横幅等形式,在本地区进行广泛宣传,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知晓。
(3)发放新《条例》宣传资料。
印制发放新《条例》单行本、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向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广泛发放。
(二)学习培训1.培训内容紧紧围绕新《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法规释义和贯彻落实的要求,积极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机构负责人、全市安监干部、基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保障天津市的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本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义和重要性,明确了相关责任的划分和执法监督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安全生产责任:本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强调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角色,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本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安排,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四、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本条例规定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原则和措施,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本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相关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六、法律责任:本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力的打击和惩处。
七、附则:本条例明确了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包括对本条例的解释和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保障天津市安全生产秩序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通过实施该条例,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总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该条例是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规,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以下是关于该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职工,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特殊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设备、设施和工艺的安全可靠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制。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范运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抽查和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追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责任和行动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6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时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条例(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立法必要性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200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六年来,《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规范我市安全生产秩序,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去年我市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890起,死亡1072人,直接经济损失433677万元,特别是发生了“5·18”重大建筑事故和因超载运输造成桥梁垮塌的“7·15”事故,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好形势不相适应。
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安全生产压力越来越大。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工程建设已经进入高峰期,高大难深项目逐年增多,工程建设已经进入安全高风险期和事故多发期。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待加强。
全市共有各类企业14万家,其中绝大部分为民营小企业,这些企业安全水平不高,潜在安全隐患比较多。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体制,但如何实施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上位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个部门不好操作执行。
对上述问题,迫切需要依法予以规范,尽快修订《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考试满分答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1.《市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5.0分)A.化粪池B.厂房C.车间D.班组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评价。
(5.0分)A.职业病危害预评价B.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C.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0分)A.1小时C.8小时D.24小时4.《市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 )备份。
”(5.0分)A.本企业内B.异地C.本地D.其他省份5.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
(5.0分)A.综合应急预案B.应急预案C.专业应急预案D.部门应急预案6.事故的发生具有其内部规律和外在原因,加强企业安全监督是避免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坚持()原则进行处理。
(5.0分)B.“四不放过”C.三同时原则D.责任追查到底7.新《市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0分)A.项目B.充电器C.手机D.办公桌8.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发布,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5.0分)A.开职工大会形式B.文件形式C.合订本形式9.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完整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四)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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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演练的基本任务是检验、评价和(A)应急能力。
(5.0分)
A.保持
B.论证
C.协调
D.保护
2.对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C )。
(5.0分)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管理的缺陷
C.物的不安全状态
D.有害的作业环境
3.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C )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分)
A.三百人
B.二百人
C.一百人
D.百人
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A)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5.0分)
A.1小时
B.2小时
C.8小时
D.24小时
5.《市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B )备份。
”(5.0分)
A.本企业内
B.异地
C.本地
D.其他省份
6.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A )。
(5.0分)
A.综合应急预案
B.应急预案
C.专业应急预案
D.部门应急预案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C )(5.0分)
A.管理资格
B.管理学历
C.知识和管理能力
D.管理经验
8.新《市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A)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0分)
A.项目
B.充电器
C.手机
D.办公桌
9.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从(B )开始施行。
(5.0分)
A.2016年12月18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7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10.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A )方针。
(5.0分)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C.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11.《市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A )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5.0分)
A.化粪池
B.厂房
C.车间
D.班组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B )调整范围。
(5.0分)
A.宪法
B.刑法
C.安全生产法
D.消防法
13.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B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5.0分)
A.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B.安全生产责任制
C.企业安全文化体系
D.安全规章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D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5.0分)
A.写清
B.说明
C.标注
D.明确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B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0分)
A.安全管理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员工
D.第三方
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A )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0分)
A.统一
B.合并
C.编外
D.其他
17.李鸿忠书记提出的安全监管要做到“四铁”:铁心、铁面、铁规、(C )(5.0分)
A.严格
B.严密
C.铁腕
D.严厉
18.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B )评价。
(5.0分)
A.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B.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C.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事故的发生具有其内部规律和外在原因,加强企业安全监督是避免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坚持(B)原则进行处理。
(5.0分)
A.预防为主
B.“四不放过”
C.三同时原则
D.责任追查到底
20.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B )发布,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5.0分)
A.开职工大会形式
B.文件形式
C.合订本形式
D.宣传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