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劳务派遣新政策
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及区别
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及区别01概念不同➢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简单理解,就是将本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等)外包给第三方,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02归属行业不同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03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04发票开具的不同商品分类编码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别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的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也就是说,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单位从业人数计算时包括劳务派遣的职工。
问: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被辞退补偿吗
劳务派遣被辞退补偿吗劳务派遣(Labor Dispatch)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在实际应用中能够为企业提供灵活的劳动力配置,同时也能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
然而,当劳务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首先,劳务派遣员工在被辞退时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工资水平而定,但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员工,都应该得到应有的补偿。
其次,劳务派遣员工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派遣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支付的补偿金额。
如果劳动派遣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补偿标准应该按照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有一些地方性政策对劳务派遣员工的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北京市在2019年发布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享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并规定具体的计算公式。
因此,劳务派遣员工的具体补偿金额可能会因地区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员工的补偿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属于较为灵活的管理方式,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这也导致了劳务派遣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补偿问题常常存在争议。
因此,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式,以避免双方发生纠纷。
总结起来,劳务派遣员工在被辞退时一般应该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受到合同约定、地方性政策以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员工的补偿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补偿事宜,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
随着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
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
国家为此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加以完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怎么发?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皖人社秘〔2019〕260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功能,更好服务就业稳定大局,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简化失业人员生活补助申领程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他提前退休),且未就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法定退休年龄核定,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核查。
生活补助金只可申领1次,领取生活补助金期间出现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情形的,自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二、加大领金人员创业扶持力度。
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领金人员本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上述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三、完善劳务派遣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遵循“谁缴费、谁稳岗、谁受益”原则,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当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返还资金分配。
原则上,因劳务派遣用工享受的返还资金应给予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企业在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确认单的同时,需一并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返还资金分享协议,协议具体要求由市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本通知中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劳务派遣新规定2019
劳务派遣新规定201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是一种全新的用工方式,能够及时的解决用工单位对职工的需求,同时也能优化用人单位的劳动分配。
关于劳务派遣,我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即劳务派遣新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劳务派遣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学院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学院教职工,与学院之间仅产生用工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
第三条学院应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二)严格审批、择优使用;(三)强化考核、规范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申请第四条学院二级单位(团队、课题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论证后申请使用少量劳务派遣人员。
凡涉密及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岗位,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根据岗位性质,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分为以下三类:(一)管理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支撑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文博、工程技术、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辅助工作;(三)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主要从事科研团队、课题组相关科研辅助及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劳务派遣岗位设置数量及申请流程。
(一)不论用工经费何种来源,学院按照不超过全院正式教职工总量的10%,控制全院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
每年3月、9月学院集中组织二级单位申请用工计划;(二)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正式岗位人员空缺或确因专项工作需要,需要设置劳务派遣岗位的(包括职能部门使用专项经费,但岗位设置在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财务助理),须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学院机构与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教学科研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正式教职工数的5%。
在上述规定比例内且用工费用自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_整理石大人社发201938号
石大人社发整理人尼克201938号石大人社发[2019] 38号关于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变更法人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的批复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变更法人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申请》收悉。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经审核决定:同意延长你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延续期限2019年4月19日---2022年4月18日。
同意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原法定代表人马永贤变更为马永利,并按规定尽快办理好相关证件变更手续。
你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此复。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22日印发附件扶绥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目录1.扶绥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版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扶绥县教育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扶绥县公安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扶绥县民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扶绥县财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扶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扶绥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1.扶绥县农业和农村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扶绥县林业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3.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4.扶绥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5.扶绥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6.扶绥县统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7.扶绥县水利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8.扶绥县烟草专卖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9.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扶绥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1.扶绥县气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2.扶绥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3.扶绥县司法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4.扶绥县医疗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5.扶绥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扶绥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版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30个3.扶绥县教育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4.扶绥县公安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4个5.扶绥县民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6.扶绥县财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扶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2个8.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9.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30个10.扶绥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8个11.扶绥县农业和农村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5个12.扶绥县林业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9个13.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4.扶绥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6个15.扶绥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6.扶绥县统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5个17.扶绥县水利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3个18.扶绥县烟草专卖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9.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20.扶绥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9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报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报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报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通知各劳务派遣单位: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等规定,定于2020年3月10日—4月20日开展2019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核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许可设立的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和办理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方式年度报告实行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根据系统内设定内容进行申报。
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情况报告书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网上核验通过后,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申请登记表(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2)2019年度审计报告进行验章。
通知及表格电子版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内下载。
三、相关要求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核验,暂停受理线下业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的相关规定,将抽取5%的派遣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472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4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人社工作“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辖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许可管辖权限劳务派遣单位由原来依据企业“冠名”实施许可管辖,调整为依据企业工商注册地实施属地许可管辖,分别由省及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许可,并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属地监管。
二、明确各级人社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理权限调整后,省厅的相关工作职责调整为:对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探索建立并组织实施劳务派遣星级评定工作;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对全省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抽检。
各市的工作职责调整为:对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对县(区)人社部门的劳务派遣业务实施指导和监督;做好劳务派遣星级评定的推荐初评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在本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
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同样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当地人社部门的监管。
三、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工作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理权限,是我省人社部门务实创新、对标一流,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务求实效。
2021年新劳务派遣管理新规制度-爱问办公
2021年新劳务派遣管理新规制度-爱问办公2021年新劳务派遣管理新规制度模板范本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解析2021年新劳务派遣管理新规制度,以帮助企业及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规定。
二、背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正式实施。
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事项。
”该条款加强了对劳务派遣的管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虚假的合法形式行使非法职权。
三、劳务派遣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由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为用户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职业形式。
2. 意义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不仅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高效的人力资源,还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四、劳务派遣管理新规制度1.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劳动合同签订能力。
(2)劳务派遣单位需在设立后, 30 日内取得许可证件办理工商、税务、社保等相关手续。
2.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劳动任务、服务期限、派遣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
(2)劳务派遣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应当确认派遣劳动者属于非长期性用工,且其工作内容确为虚拟的劳动被受派遣单位派遣执行的工作。
3. 劳务派遣期间的权益保障(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将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单位其他员工水平。
(2)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确保派遣员工享受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3)被派遣员工应当享有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员工同等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条件。
2019-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范文word版 (6页)
2019-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范文word版 (6页)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了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以上是关于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满一年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未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前的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被视为用工满一年,并且用人单位必须立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必须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该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他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19年3月开始新税收政策变化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2019年3月开始新税收政策变化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放宽到了300万,从业人数也提至300人,资产总额提至5000万!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5%。
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10%。
3、增值税起征点由3万/月提至10万/月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允许50%幅度内减征各种地方税种和附加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解读-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解读新修改《劳动合同法》对旧版本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将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涉及的4条,集中在劳务派遣方面。
新劳动法与旧法对比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派遣单位的严格管理上,控制临时工的适用以及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保障方面。
修改条文对比1、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大大提高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旧: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2、第六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新: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旧:只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有了更为严格具体界定新: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17•【文号】人社部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促进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
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
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招聘工作,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惩处。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台账,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2019年11月人社部最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乙方(劳动者):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被派遣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经营地: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第四条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依法实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劳务派遣薪酬管理规定
***********局机关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规定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等政策,参照相关厅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酬情况,规范局机关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统一工资标准,确定调整方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局机关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三、职责综合和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和实施。
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指导监督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办理社保等事项。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工资总额管理及基本薪酬工资、奖金的审核。
四、原则人岗相适原则:局机关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薪酬相对公平合理,根据岗位职责不同,薪酬实行适当区别。
激励原则:实行职责、薪资分类管理,体现岗位价值和个人贡献。
五、薪资结构薪资结构包括:底薪、工龄津贴、加班补助、绩效工资、政务风险津贴、年终奖金。
底薪:一般劳务工作人员每月2900元;行政受理工作人员每月3300元。
工龄津贴:按为局系统工作年限计算,从第一年算起,每工作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月发放50元工龄津贴,依次递加。
工龄津贴累计不超过20年。
加班补助:非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每半天100元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
值班时间按值班费(每人每月200元)计发,出差期间的早起晚归时间不计加班,工作日工作时间外短时间(不超过2小时)出车的不计加班。
绩效工资:根据岗位考核目标,结合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及员工的绩效业绩和工作表现,按人均每月800元标准测算,于月度绩效考核后发放。
政务风险津贴: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受理岗位,实行政务风险补贴,每月800元。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根据员工政务受理情况、投诉情况确定。
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以每一年为计算期,根据工作表现、出勤状况、守纪情况等因素,综合考核合格以上,以本人12月份工资标准的50%为基数,参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奖励标准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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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以及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下面我们主要就来了解下2019劳务派遣新政策方面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你会有所帮助。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其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二章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上就是关于2019劳务派遣新政策方面的相关内容介绍,仅供广大需要人士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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