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细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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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特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中山路交口东北角,其中:
1.安徽省国税局综合业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25817m2,建筑基底面积859.88 m2;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207m2 ,包括人防车库及设备用房、税票库房等;地上27层,建筑面积22610m2,层高标准层为3.6m,特殊层一层4.6m,三层4.2m,26层3.8m,建筑总高度99.9m;
防火设计建筑分类:Ⅰ类;耐火等级:一级;
人防工程类别:甲类;抗力级别:核6级;人防汽车库:1128.8 m2
屋面防水等级:二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一级;
结构类型:框剪结构;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
本工程相对标高相当于绝对标高值18.900m,室内外高差900mm。
2.合肥市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
本工程由合肥市国税局投资建造,为合肥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直属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14398m2,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470m2,主要包括车库、人防车库、设备用房;
地上3层,建筑面积6928m2,层高一层6.6m,二层5.2m,三层5.0m,建筑总高度17.7m;
防火设计建筑分类:Ⅰ类;耐火等级:二级;
人防工程类别:甲类;抗力级别:核6级;人防汽车库:3640.8 m2屋面防水等级:二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一/二级;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
本工程相对标高相当于绝对标高值18.900m,室内外高差900mm。
本工程装饰部分为二次设计。
建设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代建单位: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设计单位:北京炎黄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安徽华夏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编制依据
本监理实施细则未尽之处,施工时应严格执行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8、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11、《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
1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13、《混凝土泵送技术规程》JGJ/T10-95;
14、《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
1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1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
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2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2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6
29、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0、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内容
1.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承建单位是工程具体实施者,在项目开工前要承建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质量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职责,从及完善的质量管理程序和办法。
2.为了掌握工程情况,取得良好的监理工作效果,监理人员要充分熟悉图纸并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设计单位建议。同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会。
3.在施工前准备阶段,要事先做好各工序工种质量控制,检查各工序工种的配合情况及相应的技术措施。审查承建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督促承建单位对质量要求及设计要求的落实,参加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会,对控制桩和水准点进行复核。
4.严格按照标准检查和验收订购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严禁无合格证或复试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中。
5.加强工序控制,对关键工序实行重点监控,进行中间检查和技术复核。
6.督促和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7.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签认,不合格项目令承建单位整改直至合格,必要时发出停工指令。
8.检查承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性较强的带班人员上岗作业
证,甚至按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章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一、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定货与认定:
1、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订货前,不论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或承建单位自购材料均应提出样品(或者看样品)和供应商(定货厂家)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经甲方、监理、乙方评审后方可定货。
2、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由甲方、监理、乙方共同进行质量认定;
3、计量检测工具,必须保证在检测有效周期内良好状态下使用。
4、根据材料品质说明中的贮存要求,应有其可靠的存放地点、场地及保管防护措施。
二、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步骤:
1、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有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并以采购合同或加工合同为依据。
2、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使用前需进行抽检或试验。其取样办法见下表,其试验范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试验材料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批号、质检日期、出厂日期等应与进场凭证文件、附件等相符。
对需进行物理性性能鉴定的材料,如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砼外加剂、沥青等按比例批次以依下表规定抽样送交试验室检验。
3、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及新型产品应有法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