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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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唐律对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

试谈唐律对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
,
好坏 直 接 影 响 到 唐 王 朝 的治 乱 措 施择 官纳 贤
, ,
故唐 初统 治 者 为 了 保证 官吏
, ,
用 得正 人”
一 方 面 采 用各 种

量 才授 职
,
一 方 面 健 全法 制
从法 律上对 各 级官 史职 务 的 活 动 范 围

内容

要 求等 作 了 比 较 严密 规 定 定
以 向专家及 同 仁求 正
, ,
修城郭

筑 堤防

,
兴 起人
有 所 营造
,
依 《营缮 令 》
:
计 人工 多 少
。 。
申尚书省 听 报 其一
, ,
始 合役 工


或不 言上 及不 擅 自兴
,
待报
,
各计 所 役 人 庸
坐赃 论 减 一 等
其庸倍 论
罪 止 徒 二 年半
擅 自兴 造 与 非 法兴 造 相

我 们 可 以看 到
前者处 罚 而 后 者处 罚 重 擅 自兴 造 的是 修城 郭
,

武则 天 到唐 玄宗 李 隆基
,
政 治 比 较安 定

,
社会 经 济 得到 迅 速 的恢 复 和 发 展

先 后 出现 了历 史上 有名 的 成 为闻 名 于 世 界
,
贞观 之 治
,


开 元 之治
,


为什 么 唐朝 能在 一 百 多年 内变 得 如此 强 盛
,

的大帝 国 ? 我们 认为 治 惟 在得 人
, , ,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论文题目: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姓名:学号:班级:1班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系别: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9年4月11日作者声明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714101140作者签名:董天鑫2018年 04 月 11 日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 2篇,500条。

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进展。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历史上,它还表现为一个过程,即中国法律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两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家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从对唐律各篇基本内容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它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词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超群的水平。

唐律是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官僚、贵族地主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武器。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儒家化;礼;法;八议;十恶Abstract《Tang dynasty law argument》is a China in the land of the living at the earliest stage, the most complet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constituted with the argument of two parts from the text of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12 article,500.The tang dynasty tallied up the period experience in this history precept after unifying the whole country, deep realize the knife mollify the society the antinomy,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s importance for continue political power, maintain ruling. For making stronger own business establishment the total way of the " peaceful person rather country", adopted the more concession policy to people, certainly its lawmaking thought than toward too contain larger advance,more developments. Exactly the leading that thought is under these, the ex- period in tang dynasty became the last good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history appearance. Say" Tang's law on allowing in gift" an a fact with a result, on the history, it return performance is a process. The namely Chinese law Confucianism turns. The Confucianism promotes of" the gift cures the virtuous cure the person cure" include the abundant law thought. Two the middle of ,along with Confucianism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sition,with Confucianism for corpus of the orthodox tradition law thoughts can formation. Henceforth, at official approbation with Confucianism masters push under, Confucianism law the thought carried through the ancient lawmaking completely and judicial realm. This For this reason Tang's law is used as a the set have the representativ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for these national Rules a envy , but vie with each other in copying. Tang's law not only is Tang ruler maintenance with important tool that make stronger the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for each king of hereafter of Tang towards along use. At the same time, Tang's law also there is decision influence to the system of the all countries feud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enal code. This shows that,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ether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ing history, or on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world, is all glorious a page.Keywords: The Confucianism ;Turns;Gift;Method;Bari;Shri’e目录引言 (1)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2)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2)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2)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3)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4)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4)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9)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9)2.2.2“于礼以为出入” (9)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10)2.2.4具有完备性 (10)2.2.5具有综合性 (10)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11)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11)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思想 (11)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12)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 (13)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13)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13)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14)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

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

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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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惩治官吏受贿规定的当代借鉴价值

唐律惩治官吏受贿规定的当代借鉴价值
关键 词 :受 贿 唐律 疏议 刑 法 中图分类号:D 2 99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7— 00 2 1)4 09— 7 62 12 (0 官吏受贿犯罪
《 律疏 议 》第 1618条 、第 39条 、第 42条 等 具体规 定 了各种 受贿 犯罪 行为 。 唐 3 。4 8 7 ( )“ 一 请求 ”犯 罪 中的受 人财 而为 请求 唐律 第 16条 规定 :“ 3 诸受 人财 而为 请求 者 ,坐赃 论加 二等 ;监 临势要 ,准枉法 论 。 ”议 日: 受
人财而为请求者 ’,谓非监临之官。 因此 ,非监临之官受人财物代为请求的,坐赃论;而 “ ” 监临 势要 ”, 即掌有 监督管 辖职 权 的官 吏及使 主 管官吏 处 于不 能违抗 地位 的人 ,则按 照受财 枉法 论处 。此
外 ,疏 议 中还 说 :“ 所监 临之 财 ,为他 司 嘱请 ”的 “ 受 从坐 赃加 二等 ”。 ( )因公 事而 受财 的行 为 二
蒋 家棣
摘 要 :唐律 中的受贿犯 罪可概括为受人财物而为请求 、因公事而受财和非因公事而受财三种。 与现行刑法相 比,调整范围上,唐律 因将非因公事而受财的行 为犯 罪化 而更宽;规 范体 系上二者各有
优劣 ,但唐律总体上更严 密;处刑上 ,唐律具有刑罚重、评价 因素全面等特点 唐律的这些特点对 当 代刑事法律具有借鉴价值。
家人一等 ”。18 4 条的挟势乞索行为也是非监临之官犯罪。 3 .官员 家人 利用 影响 力受 财 。第・4 16条规 定 :“ 监临 之官家 人 ,于所 部有 受乞 、借贷 、役使 、 诸
卖 买有剩 利 之属 ,各 减 官人 罪二 等 ;官人 知情 与 同罪 ,不 知情 者各 减家 人 罪五等 ”;“ 其在 官 非监 l 临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

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03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惩治 手段
刑事处罚
死刑
对于严重职务犯罪,如谋 反、大逆等,判处死刑。 执行方式有绞、斩等。
流放
将犯罪官吏流放到边远地 区,以示惩罚。流放地有 岭南、黔州等。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官吏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以弥补损失或防 止再犯。
行政处罚
降级调任
对犯罪官吏进行降级调任,以 示惩罚。调任地根据案情和政
案例四:其他职务犯罪案
要点一
总结词
除了以上三类职务犯罪外,唐代还存在着其他职务犯罪 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多样,需要具体问 题具体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常见的职务犯罪 外,唐代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例如,官员 之间的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等行为也时有发生。此外, 还有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之便,从事不正当的商业活动或 进行权钱交易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和道德 规范,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
详细描述
在唐代,官吏贪污受贿案屡见不鲜。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之便,收受贿赂,侵占公款,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例如 ,唐太宗时期的大臣长孙顺德就因收受贿赂而被贬谪。此外,唐代还出现了许多贪官污吏,如杨国忠、李林甫 等,他们滥用职权、掠夺民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案例二:渎职案
总结词
唐代渎职案主要涉及官员不作为、疏忽职守 等问题,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 影响。此类犯罪的惩治重点在于督促官员勤 政为民,尽职尽责。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特点
01
02
03
职务相关性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与其职 务具有高度相关性,多发 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社会危害性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对国家 、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 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 和政治秩序。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摘要:唐代是中国发展的鼎盛时期之一,其法律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之典范,其内容详尽,体系完备,是我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代在深刻的总结了历代政权灭亡的教训及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官吏犯罪的预防和惩罚机制法律,以实现对官吏的有效管理,很多条款对于历朝历代乃至今日都有着宝贵的借鉴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将唐律疏议中关于官员贪污犯罪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中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对比,阐述唐律中的规定对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实现古为今用。

关键词:唐律疏议;贪污罪;立法;预防和惩罚;现代法律正文:一、《唐律疏议》中关于贪污罪的概述整饬吏治是历朝历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唐代的繁荣鼎盛离不开其关于惩治和预防官吏职务性犯罪的一系列立法以及其“治吏不治民”的先进思想。

在唐代不仅仅对官吏实施职务性犯罪积极预防,对于违反法律的官吏也进行严厉的惩治,以此来实现对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唐律疏议》共有 12 篇,在这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篇章主要有《卫禁》《职制》《擅兴》《捕亡》《断狱》等,还有部分散布在其他篇。

政府官员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涵盖其中。

因此,唐代惩治职务犯罪以唐律为主要依据。

专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唐律中贪污罪进行分类,其中主流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普通领域的职务犯罪和特殊领域的职务犯罪。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普通领域的贪污罪对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二、唐律中普通领域的贪污罪犯罪内容现行《刑法》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在唐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贪污罪的概念,只是将其纳入了“盗”的范畴,“取其非物为之盗”官吏利用职权去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被视为盗。

可见,唐律中规定的贪污行为与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方式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务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唐律对于贪污的规定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为宽泛,如:1.监临主首自盗。

论唐代的十恶制度及现代启示

论唐代的十恶制度及现代启示

论唐代的十恶制度及现代启示在生活中,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

在现代汉语中,该成语中的“十恶”也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在我国古代,该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它来源于唐律。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而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它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更加的系统化和周密化,条目简明,解释确当,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国际法制史学者曾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而在此书的首篇一名例律中就规定了十恶的内容。

首先,正如唐律疏议所说“汉制九章,虽并淹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周齐虽具有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

“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指背叛朝廷;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

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从以上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到,在唐代的法律中,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被放在了最开始,也占了最大的比例。

这就可以看出,封建的法律并不是用来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生命的律典,而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镇压人民,稳固统治的工具。

它对威胁皇权及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惩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与特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十恶相对应的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作者:付子豪王硕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6期摘要:在“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的引导下,唐代的统治者集前朝之所长,制造了详尽规范的律法。

其中,《唐律疏议》作为我国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是唐代法律之代表,不仅对中国后世法律影响深远,而且使得东南亚等国家效仿我国法律的蓝本。

因此,本文对《唐律疏议》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概述,并且从中分析其利弊,使得在当下我们制定刑法修正案时,能够对《唐律疏议》中关于职务犯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现代之律法。

关键词:唐律疏议;职务犯罪;中国刑法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128-0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该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只能作为职务犯罪的共犯,不能作为独立犯罪主体出现。

《唐律疏议》通过对历代法典成就的吸收,不仅完善了其律法的内容,而且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

虽然这部法典并没有给职务犯罪以一准确定义,但是却存在大量的涉及官吏职务犯罪的条款。

纵观当今刑法学中,即上文所述的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特征,这些规定都可以列入职务犯罪的范畴。

因此,在当今中国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反腐败作为这个阶段的长期而重要的任务,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就有必要对于《唐律疏议》中的职务犯罪进行进一步研究,这无疑对我们完善我国刑法、防止职务犯罪有着重大作用。

一、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惩防概述《唐律疏议》共有12篇,在这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篇章主要有《卫禁》《职制》《擅兴》《捕亡》《断狱》等,还有部分散布在其他篇。

这些规定几乎涵盖了政府公务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唐代惩治职务犯罪以唐律为主要依据。

学者专家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唐律中的职务犯罪分为许多种类。

唐朝法律的适用原则(2篇)

唐朝法律的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法律适用原则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法律的适用原则,以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有所启示。

二、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概述唐朝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唐朝法律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贵贱、贫富、男女,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依法治国原则唐朝法律强调依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国之根本。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3. 法不阿贵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不因权贵而改变,即使是皇帝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以德治国与法律并行原则唐朝法律强调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治国之本。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5. 法律适用原则唐朝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溯及力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溯及既往,但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原则。

(2)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唐朝法律规定,同一事项有不同法律规定的,以最新法律为准。

(3)类推适用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以比照相近的法律适用。

(4)解释法律原则:唐朝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条文有不同解释的,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为准。

三、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唐朝法律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凡律,皆须律文,勿得任意出入。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

2. 依法治国原则唐朝法律强调依法治国,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国家者,天下之大器也。

非法律不可为也。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是治国之根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

3. 法不阿贵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不因权贵而改变。

唐代惩治贪贿罪对我国现行刑法反贪罪的借鉴

唐代惩治贪贿罪对我国现行刑法反贪罪的借鉴

唐代惩治贪贿罪对我国现行刑法反贪罪的借鉴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法典,其内容博大精深,其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密而不漏,对于整顿吏治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于唐律关于贪贿罪的规定的分析,以期能够对于当前我国的反腐倡廉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唐律受财枉法坐赃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93-01近期,中国高层有很多高官纷纷落马成为司法系统的一大污点,党政者都在致力于惩治贪污贿赂以严肃党纪国法。

学习中国古代刑法后发现古代惩治贪污贿赂却有其独特的一套,尤其是以唐律为代表的法规,笔者就从研读唐朝的法律开始,以资借古鉴今,探寻遏制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方法。

中国有句俗话叫“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从古代到今天,清官诸如传说中的包青天,海瑞等,都受到人民的爱戴,但是诸如大贪官和?|之流最终也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遗臭万年。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腐败现象既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新旧体制交替特殊时期的因素、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因素,又有社会成员本身各方面素质的因素,是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因此,不仅要注重治标,从制度层面上去遏制腐败现象,更要从道德文化建设、弘扬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等方面去清除腐败得以滋生的土壤,彻底根除腐败之本,做到“标本兼治”。

一、唐律关于惩治贪赃罪的规定《唐律疏议》首先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赃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了下来。

首先在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赃”,即6种非法谋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然后又将其中牵涉官吏的犯罪专门规定于《职制律》中,主要包括: 第一,受财枉法,“受财”指官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唐律》不仅严禁官吏受财,而且视官吏收受当事人钱财后的行为进行区分。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摘要:唐律中将贪污受贿归为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具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表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至今仍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参考、借鉴。

关键字:唐律官吏赃罪贪污贿赂贪污贿赂,古已有之,是几千年”官本位”、”权本位”社会的痼疾。

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化阶级矛盾,进而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在乱世中夺得天下的李氏父子,亲身经历了隋朝贪赃成风而导致政权短祚、各地皆群起而反抗的残酷现实,因此从取得政权开始,就把预防和打击官吏贪赃腐败作为治吏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

《唐律》在吸收、总结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将”赃罪”专门列出,后世各代的法律多有借鉴于此的,时至今日唐律赃罪仍有着显著的现代价值。

一、唐律中对官吏犯赃的规定“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晋张斐在《晋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这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和盗窃外另外四种均是专门针对官吏经济犯罪所设,主体均是官吏。

另外,窃盗罪中的监临主守自盗属于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是官吏。

《唐律》中的官吏赃罪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一)贪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唐律》中没有直接使用贪污的罪名,而是规定了若干条罪名来约束官吏。

(1)监临主守自盗。

《贼盗律》第283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唐代职务犯罪之借鉴

唐代职务犯罪之借鉴

课程论文学号:1051909082姓名:李阳2005级法律硕士唐代吏治之借鉴 ——简析唐代公职犯罪的规定唐代吏治之借鉴——简析唐代公职犯罪的规定论文摘要:唐代的繁荣与唐代的吏治息息相关。

唐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罚及防治公务犯罪措施对我们今天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也有着很大的借鉴价值。

本文以唐代公职犯罪为切入点介绍唐代针对公务犯罪的一些主要规定。

并且与现行法规作了简单对比,指出借鉴地方。

关键字:唐律疏议公职犯罪吏治唐代的法律一向被视为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之巅峰,尤以《唐律疏议》更为影响深远。

可以说唐代社会的繁荣与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不无关联。

中国自古就有着注重国家管理职能的传统。

而一个国家对公务人员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关系到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某种程度上讲“吏治促进了唐代盛世的出现”1的确不为过。

其实历朝历代对吏治都很重视,但偏偏只有唐代最为成功。

秦代举世公认是法家最为昌盛的时代,在吏治方面更是严酷,但是秦的繁荣却仅仅是昙花一现,转瞬即逝;明代也被认为是吏治严明的典范,尤其是朱元璋在位期间,所作《大诰》四篇就是专门为约束官吏犯罪而制定的,但其作用也仅仅发挥到朱元璋去世之前。

可见在唐律在这些方面必然有其过人之处。

当然公职犯罪中,严刑峻法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

与《秦律》,《明律》相比,唐律所注重的不仅仅是对公务人员的管理,与之配套的监督、考评等机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验与教训可谓今日前车之鉴,不可不闻。

公务犯罪之处罚公务人员犯罪在唐律中称为“职制”,“职”就是指官员的职位,“制”顾名思义当为法律制度,因此之前“职制律”也称“违制律”即官员违反职责之意。

纵观《唐律疏议》其卷九(23条),卷十(19条),卷十一(17条)均为职制篇。

可见唐代对官员犯罪之重视。

同时相关的条目还散见于“名例”等篇。

并1,“吏治促进了唐代盛世的出现”《唐律》研究的新成果——钱大群教授主撰《唐律》毓研究五书简评,饶鑫贤(转引自《南京大学学报特刊·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春季号(总第七期))2,《唐律疏议·卷九·职制》【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於晋,名为《违制律》。

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

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

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作者:聂楠来源:《中国校外教育(下旬)》2016年第10期从对《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介绍入手,对监临主官较高的廉洁义务、受财不枉法的处罚及亲属利用官员“影响力”的犯罪加以分析,总结出了唐代律法在职务犯罪中的三个经验之举,以期鉴古明今,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

唐律官吏职务犯罪我国唐代所取得的赫赫成就在各种史书中汗牛充栋,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唐代社会繁荣、文化成熟的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是唐朝的法律制度,而在周密精细的唐律中,吏治中职务犯罪条款又格外引入注目。

一、《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共有12篇,第一篇《名例律》中大部分条款是对官吏特别是监临主守职责的规定,其后11篇中,几乎每一篇都有治吏的内容。

现代刑法中,一般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渎职罪,这些现代的罪名在其中都能找到一些缩影。

(一)《名例律》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疏议曰:“在律六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是今天“贪赃枉法”这一成语的由来,“不枉法”与“枉法”相反,指官吏虽然贪赃但是并没有枉法,“受所监临”是指主管下级的上级官吏不因公事需求而接受下属的财物,“坐赃”是官吏或一般人不是因为收受贿赂或盗窃,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后四个罪名皆是专为官吏所设计的职务犯罪罪名。

(二)其他律篇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1.贪污性质的犯罪《唐律》中所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监临主守自盗。

这一罪名是对贪污罪的主要规定,指官员利用职权侵吞自己执掌管理的公共财物。

原文出自《贼盗律》第283条:诸监临主自盗以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该条将犯罪行为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监临主守官吏在辖区内侵吞,谓之监临主自盗,第二种是县令和刺史盗取盗取其辖区内百姓的财物,谓之盗所监临。

本条对后一种犯罪同前一种犯罪同样对待,施以重刑。

2.贿赂性质的犯罪受财枉法与不枉法。

《唐律》中的官员贡举考选犯罪

《唐律》中的官员贡举考选犯罪

据《 疏议》 “ , 考校 , 内外 文武 官寮年 终应考 校功 过者 。 谓 ”据 而不 及第可 减轻二 等处 罚 。 但笔 者认 为 , 以举而 不及 第与不 举相
《 唐六 典》吏 部 设考 功 司, 考功 郎 中一人”“ , 置“ 、员外郎一 人”“ 、主 较 并 不妥 当, 因官员 贡举人 既有 举而 不及 第 的可能 也有举 而 “ 名
于职 司法制 的内容 ,主要 规定 了官吏 的职 务犯罪行 为及其 刑罚 。 。
中、 员外 郎 、 主事 :3 敕定 参加 考课之 人 、 事 中、 书舍人 。 () 给 中
据 《 议》 “ 疏 ,课试 , 谓贡 举之 人艺业 伎能 , 依令课 试有 数” 。 。
《 六典》 定: ( 唐 规 “ 考功 课) 外郎掌 天下 贡举之 职 。开元 二十 四 员
主体。
难 以罗列 : 二是 本罪 重在 惩罚贡 举非 其人 , 蔽 而不举 ” 使人 因“ 只 才流 失, 非其 人” 会危及 国家统 治, 而“ 则 前者 不若后 者危 害之 烈 。
刘俊 文先生 认为 , 在举与 不举 二者之 中 , 在责不 举者 ”。 “ 重 , 因举
( ) 二 考选 失 实罪的犯 罪 主体 考选 失实 罪又包 括 考校 失实和 课试 失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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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占 缸会
《 唐律 》; 【 的官员贡举 考选犯罪 】
周 洁
摘 要 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 , 这与其严密的法制和较清明的吏治是分不开的。 唐律 中关于官吏贡举考选
犯 罪的规 定是 研 究唐代 法制 、 吏治 的关键 。 唐律 》 十二务规 定 了贡举 非人与 考选 不 实两类犯 罪。本 文将 通过现 代刑 法 九

唐朝法律规定_官府可以(3篇)

唐朝法律规定_官府可以(3篇)

第1篇一、官府对犯罪的处罚1. 刑罚种类唐朝法律规定,官府对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罚金两种。

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罚金则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定。

2. 官府处罚程序(1)告发:官府在接到告发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属实,则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

(2)审讯:官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了解案件情况,判断其是否犯罪。

(3)判决:官府根据审讯结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

(4)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刑罚。

二、官府对违法行为的干预1. 保障国家利益官府有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干预。

例如,对盗贼、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对贪污、受贿等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

2. 保障社会秩序官府有权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干预。

例如,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3. 保障民生官府有权对侵犯民众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

例如,对强占民田、欺压百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整治。

三、官府对特殊群体的保护1. 官府对官吏的保护官府对官吏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官吏选拔:唐朝实行科举制度,官府有权对参加科举的士子进行选拔。

(2)官吏考核:官府对官吏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其廉洁奉公。

(3)官吏奖惩:官府对表现优秀的官吏进行奖励,对违法乱纪的官吏进行处罚。

2. 官府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唐朝法律规定,官府有权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

例如,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打击;对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官府对边疆地区的治理1. 边疆地区行政管理官府对边疆地区进行行政管理,包括设立州、县、乡等行政机构,任命官员,管理边疆地区的经济、政治、军事等事务。

2. 边疆地区军事防御官府在边疆地区设立军事防御设施,加强边防力量,保障边疆地区的安全。

3. 边疆地区民族政策官府对边疆地区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1)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2)选拔少数民族官员,加强民族团结;(3)实行优惠政策,促进边疆地区经济发展。

唐律·名例律原文

唐律·名例律原文

唐律·名例律原文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非常具有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

其中,名例律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包含了很多关于官员行为规范和犯罪惩罚等方面的法律条文。

下面是唐律·名例律的一些原文内容。

首先,唐律·名例律对于官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官员的廉洁要求。

例如,官员不能从事贸易活动,不能接受贿赂,不能饮酒赌博等。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官员,唐律·名例律也有具体的相应惩罚。

其次,唐律·名例律也规定了很多关于刑法的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各种犯罪的惩罚规定。

例如,对于杀人罪、盗窃罪、伤人罪、奸淫罪等等,都有相应的惩罚标准。

此外,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对于不同年龄和身份的罪犯的不同惩罚方式,以及对于重复犯罪者的加重惩罚标准等。

此外,在唐律·名例律中还包含了许多其他的法律条文,如关于土地、房屋、契约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保障。

总之,唐律·名例律是一部非常重要、细致、详尽的法律文献。

它规定了严格的官员行为规范和犯罪惩罚标准,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它也反映了唐朝时期社会、政治、文
化等方面的特点,对于了解唐朝文化和社会历史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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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摘要:唐律中将贪污受贿归为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具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表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至今仍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参考、借鉴。

关键字:唐律官吏赃罪贪污贿赂贪污贿赂,古已有之,是几千年”官本位”、”权本位”社会的痼疾。

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化阶级矛盾,进而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在乱世中夺得天下的李氏父子,亲身经历了隋朝贪赃成风而导致政权短祚、各地皆群起而反抗的残酷现实,因此从取得政权开始,就把预防和打击官吏贪赃腐败作为治吏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

《唐律》在吸收、总结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将”赃罪”专门列出,后世各代的法律多有借鉴于此的,时至今日唐律赃罪仍有着显著的现代价值。

一、唐律中对官吏犯赃的规定“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晋张斐在《晋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这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和盗窃外另外四种均是专门针对官吏经济犯罪所设,主体均是官吏。

另外,窃盗罪中的监临主守自盗属于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是官吏。

《唐律》中的官吏赃罪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一)贪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唐律》中没有直接使用贪污的罪名,而是规定了若干条罪名来约束官吏。

(1)监临主守自盗。

《贼盗律》第283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疏议:”假有左藏库物,则太府卿、丞为监临。

左藏令、丞为监事,见守库者为主守,而自盗库物者,为‘监临主守自盗’”监临守主自盗及盗所监临即是典型的贪污行为。

(2)验畜产不实以赃入己。

《厩库律》第197条:”诸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

”(3)监临主守以私财、奴婢贸易官物取利。

《贼盗律》第290条:”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论。

计所利以盗论。

”疏议:”‘计所利以盗论’,谓以私物直绢一匹,贸易官物直绢两匹,即一匹是等,合准盗论,监主之与凡人并杖六十;一匹是利,以盗论,凡人亦杖六十,有倍赃;若是监临主守,加罪二等,合杖八十。

”(4)诈欺官私财物。

《诈伪律》第373条:”诸诈欺官私财物者,准盗论。

注: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取。

”疏议:”‘若监主诈取”,谓监临主守诈取所监临主守之物,自从盗法,加凡盗二等,有官者除名。

”(5)不应受供给而受供给。

《杂律》第409条:”诸不应入驿而入驿者,笞四十。

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

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总之,《唐律》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的相当繁杂,除以上列出种种外还有如贷所监临财物、私役所监临、私使丁夫杂匠等多条以权谋私等行为皆按贪污论处,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贿赂《唐律》规定的”六赃”中,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四种罪名都属于受贿罪。

(1)受财枉法、不枉法。

受财枉法据《唐律疏议》中的解释为”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者”;不枉法则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

第138条规定:”诸监临官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2)受所监临财物。

《职制律》第140条:”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乞取者加一等;强取乞者,准枉法论。

”受所监临财物指的是”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3)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守以外的官吏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

第389条规定:”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注: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

”《唐律》规定的受贿行为除上述几种外,还有如事后受财、出使受财、受人财为请求等,在此也不再赘述。

除了受贿外,《唐律》第137条专门规定了行贿罪:”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

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依己分法。

”疏议曰:”有事之人,用财行求而得枉法者,坐赃论。

不枉法者,谓虽以财行求,官人不为曲判者,减坐赃二等。

即同事共与者,谓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元谋敛者,并赃为首,仍倍论;其从而出财者,各依己分为从”。

其规定对于行贿的处罚规则与受贿相同,均以赃值论罪,对枉法者的处罚要重于不枉法者。

二、唐代对官吏犯赃的惩治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素以刑罚适中倍受盛赞。

清朝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着《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

”其实,唐律中刑罚的所谓“仁”、“折衷”、“繁简得中”、“宽严得平”,只不过是和其它封建刑律相比较而言。

“盖其刑罚体系杖不过二百,流不过三千,役不过四年,死刑不出绞斩,然就官吏贪贿而言,唐律继承了历代封建法律严惩贪赃的传统,对官吏的贪贿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一)官吏严重犯夺其一定特权作为封建阶级的法律,唐律不可避免的体现出对封建阶级的优待,具体表现在“八议”和“官当”制度中。

凡属“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之人,都相应享受“议、请、减、免、赎、当”的特权。

但对犯“十恶”之类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犯罪者,不仅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而且往往一定程度上剥夺其享有法律特权。

官吏的严重犯赃行为也被纳入这类犯罪中,官吏贪赃枉法在处理时,法律规定的对其他犯罪有效的减免刑罚的优待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

(1)受财枉法不得请。

《名例律》第9条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也就是说,官吏五品以上犯罪应请者,犯有受财枉法、监守内盗等行为死罪不得上请皇帝赦免,流罪以下不得减免。

即“死罪不合上请,流罪以下不合减罪”。

(2)受财枉法不得减。

《名例律》第10条“七品以上之官(减章)”规定:应减者,“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但“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

即官吏七品以上犯罪应减者,有第9条规定不得请的犯罪,如犯受财枉法、监守内盗之罪皆不得减。

(3)常赦所不免。

唐代官吏犯赃特别是受财枉法,与十恶并列,为常赦所不原的严重犯罪。

“《新格》53条是唐朝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官吏受贿不在赦免之列。

唐代大赦令中对官吏受财枉法与监临主守自盗一般不予赦免。

”(二)计赃论罪计赃论罪原则是自古刑法惩治赃罪重要的原则,是指按照犯罪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初见于秦。

但到了唐朝,才予以明文规定,并且规定的最为完备,宋元明清历代刑律都是沿用的唐律规定。

唐律中几乎所有的赃罪都是以这一原则予以处罚的,如《唐律》第138条规定:“诸监临官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当然,对赃罪的处罚仅仅计赃论罪有可能不足够准确,特别是有些赃罪还会存在一些其他犯罪情节(如共犯、频犯等),因而唐律规定的计赃论罪原则仅仅是对赃罪的首要原则,而非唯一原则。

对赃罪予以处罚除了计赃之外,有时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形,结合其他处罚原则,而确定具体刑罚。

(1)共犯第一、若非共谋受财,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

根据《唐律》第136条“受人财为请求”条规定:“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

”有官职的人,先接受财物,然后将财物分送给别的官吏为其请求的,则最初收受全部财物的人,依所受全部赃额论罪,而非共谋而分得财物的官吏,各依其所分得的赃数论罪。

第二、若共谋受财,各依己分为首从之法。

根据第136条疏议所载:“其有共谋受财,分赃入己者,亦各依己分为首从之法”,即共谋受财,依各自分得的赃额多少来论罪。

(2)累犯及频犯《唐律疏议·名例律》第45条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唐律中将累犯、频犯分为以上五种,这样在计赃处罚上就更加明确、更加方便。

(3)平赃平赃原则,是基于正确贯彻计赃论罪原则的需要而制定的。

因为赃物有钱财器物之分,赃值也因时因地而有不同。

如果采用不同标准来计算赃值,就不可能正确贯彻计赃论罪的原则,甚至造成同罪异罚现象。

为统一司法标准对赃罪正确定罪量刑,唐律《名例律》确立了一条“平赃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34条规定:“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驼骡驴车亦同;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亦依犯时赁直。

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将所有犯罪的赃物都按照犯罪所在地当时的上等绢来折价计算其数额。

平赃原则的确立给赃罪的定罪量刑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为后世历代所应用。

(三)赃物须尽数追还及赃物没官唐律对赃罪除依法量刑外,还规定所得之赃物须尽数追还。

官府之物,由官府收缴,私人之物,则归还主人。

《名例律》第33条规定:“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

”凡属于根据律文规定应计赃论罪的行为,如果其所获赃物仍然存在,没有被费用的,官物应当还官,而私物则应还主。

另外根据第32条的规定:“诸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则没官。

”疏议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依法:与财者亦各得罪。

此名‘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

以上几种贿赂犯罪,与财者也有罪,与受财者形成必要共犯之彼此俱罪,其赃物应没入国家所有。

本条还规定,“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

”即监临主守自盗和受财枉法虽被赦免或减轻处罚,赃物仍没官。

唐律除规定了要追回赃物外,还对追赃定有期限,纳赃入府也限有时日,并且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赃罪。

《断狱律》总第493条规定:“诸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及欠负应征,违限不送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若应征官物者,准直:五十匹以上一百日;三十匹以上,五十日;二十匹以上,三十日;不满二十匹以下,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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