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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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解析

公务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解析

公务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解析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专门人员队伍。

担任公务员意味着承担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本文将对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进行解析。

一、岗位职责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是根据所在部门、职级和工作内容的不同而有差异。

总体来说,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履行法定职责:公务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履行所负责的法定职责。

例如,执法部门的公务员需依法开展执法活动,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 组织实施工作:公务员需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并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这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进度、统筹资源等。

3. 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公务员根据自己所在岗位的特点,参与到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

他们需要进行情报收集、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讨论和决策。

4. 接待会见和处理来访事务:公务员在工作中常常需要接待来访者,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解决方案。

对于重要来访者,公务员还需要进行正式的会见接待。

5. 审批和监督工作:公务员根据工作职责,对属下单位或个人的工作进行审批和监督。

他们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合规性审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二、工作范围公务员的工作范围广泛,涵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层面。

以下是公务员可能涉及的工作范围的一些例子:1. 经济管理:公务员可能从事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发展等经济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了解经济政策、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推动经济发展。

2. 社会管理:公务员可能从事社会事务管理,如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

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政策制定和管理,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平。

3. 教育文化管理:公务员可能在教育、文化、科技领域从事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协助制定学校教育政策、推动科技创新、文化保护等。

4. 外交事务:公务员可能从事外交、国际关系方面的工作。

他们需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组织等,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与权力范围

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与权力范围

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与权力范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提升,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共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

一、工作职责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决策:国家公务员参与并提供专业意见,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方面的信息,为政府高层提供决策参考。

2. 执行政策和法律:国家公务员需要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并具备相应的执行权力。

他们在各级政府机关、行政部门及公共机构中担任管理、组织、协调、实施等各类工作。

3. 公共服务:国家公务员负责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以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他们需要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公平与发展。

4. 行政管理:国家公务员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组织管理等。

他们需要确保政府机关正常运转,高效履行职能,保持良好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5. 培训与规范:国家公务员需要接受培训与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他们也需要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以确保廉洁、高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权力范围国家公务员的权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权力:国家公务员参与决策过程,具备一定的决策权力,可以对一些日常事务进行决策。

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

2. 执行权力:国家公务员有权利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对于一些具体事务的处理具有决定权。

他们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相关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3. 监督权力: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具备一定的监督权力,可以对下级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他们需要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正当性,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4. 执法权力:一部分国家公务员担任执法职能,有权利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他们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处罚违法行为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浅析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浅析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浅析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作者:陈伟涛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强,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对其准确认定对于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特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浅析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方法,希望能对实务中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起到帮助。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国有公司1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分为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要件通过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后,我们可以看出,各类国家工作人員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事公务”,所以要想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我们首先要对“从事公务”进行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也即“从事公务”必须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能,要与职权相联系,且职权内容须是管理公共事务或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

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力

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力

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力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政府机关和其他公共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作为国家公务员,他们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服务社会公众的职责,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力。

本文将从职责和权力两个方面,探讨公务员的工作内容。

一、职责公务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国家公务员,维护国家利益是公务员的首要职责。

他们要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全力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2. 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公务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以推动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他们要具备执法能力,在法律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维护社会秩序。

3.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务员应当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他们要负责监管和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如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4. 执行国家决策和政策公务员要贯彻执行国家决策和政策,将上级政府的决策传达到实施层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政策建议。

他们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为国家治理贡献智慧。

二、权力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权力。

这些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权公务员可以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他们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参与决策讨论,并通过决策将政府的意图转化为具体行动。

2. 行政管理权公务员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力。

他们可以对工作中的重要事务进行指导、安排和监督,确保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的正常运行。

3. 执法权一些公务员担负着执法职责,拥有执法权力。

他们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4. 财政权公务员在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财务审计等方面有一定的权力。

他们要负责财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职责与权力的平衡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力是相互关联的,两者要保持平衡。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事,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公务员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解读

公务员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解读

公务员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解读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执法监察、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工作的专业化人员。

担任公务员需要承担特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下面将对公务员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进行解读。

一、公务员岗位职责解读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从业人员,首要职责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法定权益的实现。

2. 忠诚履职:公务员应具备忠诚于国家、坚守职责的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

3. 政策执行与决策参与:公务员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参与政策制定和政策决策工作,为政府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4. 组织协调与管理:公务员需要有效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机关、单位顺利运转。

5. 监督与执法:公务员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各类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执法工作。

6. 服务与保障:公务员需提供优质的服务与保障,为民众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公务员工作内容解读1. 行政管理:公务员需要参与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度建设、人事管理、会议组织等。

2. 政策研究与制定:公务员需要参与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3. 统计分析与报表编制:公务员需要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编制相关的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4. 执法监察:公务员需进行执法监察工作,监督和检查各类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5. 事件调处与纠纷解决:公务员需要处理各类事件和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6. 文书写作与资料整理:公务员需要进行文书写作和资料整理工作,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条理性。

7. 档案管理与信息发布:公务员需负责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存档和流通。

8. 社区与公共服务:公务员需要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务员工作的重要性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中坚力量,承担着保障国家政权运转、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他们的职责与责任直接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务员包括哪些单位公务员范围规定

公务员包括哪些单位公务员范围规定

公务员包括哪些单位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是指受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监察、审判和检察等职责的一类特殊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在国家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将分别介绍公务员的单位范围。

一、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授权、委托的机构。

中央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承担着全国性、宏观性的行政职能。

公务员在中央机关工作,通常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二、地方机关地方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地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委托的机构。

地方机关是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地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公务员在地方机关工作,承担着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重要职责。

三、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社会组织等。

这些机构的公务员主要从事相关事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公共机构的范围广泛,涉及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司法、安全等各个领域。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的公务员主要从事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监督、执法等职责,同时还需要具备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针对特定社会群体或者特定社会需求设立的一类公务员岗位。

这些岗位主要从事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工作。

公益性岗位覆盖了各个社会领域,旨在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和提升社会福利。

总之,公务员的范围涵盖了中央机关、地方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

不同单位的公务员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但共同的特点是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实务」“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再解释

「实务」“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再解释

「实务」“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再解释摘要:国企改制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经济改革,通过对企业进行去行政化的改革释放了国有资本的经济活力。

然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将一些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重新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不仅再次强化了国家企业的行政化色彩,更在实务中产生严重影响。

本文站在刑法教义学的角度,通过系统解释的方法对该《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任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从而弥补“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过大、刑法规定内部逻辑不能自恰的缺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改革措施不断深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释放了巨大的动力。

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是将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等形式,从而适应现代社会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要求。

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5条之规定,改制后的企业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性质以及从业人员主体身份的变化,即企业不断脱离行政化,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则不再当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不同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93条之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第一章基本内容第一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概述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包括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也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国家公务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具体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条件有三个: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从事公务活动;二是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如有一些国家的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务员);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依次增大的,国家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本篇主要介绍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时代特征、基本原则和内涵(1)时代特征:先进性与时代性并存;政治性和政策性兼有;稳定性和发展性相依;多样性和共同性兼具;服务性和权威性共存。

(2)基本原则:法治原则,责任效率原则,服务原则,国家利益原则,保密原则,职业道德原则,清廉原则.(3)内涵:爱国忠民,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刻苦学习,精通业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

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

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

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国家公职人员也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定条件:一、所在单位具有公有性质。

二、本人为正式在编人员。

三、正常在岗,并依法履行本单位交办的职务职责。

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

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公有性质的相关单位、机关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或者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同时又有编制,他就是公职人员。

显然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家公务员。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doc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doc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刑事侦查论文渎职罪论文刑事证据论文侵犯财产罪论文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包括四种类型,现分述如下: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应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是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工勤人员和劳务人员。

国家机关的范围,根据宪法,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大),各级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区县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审判机关(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区县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来意义。

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来看,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将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将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所取代。

国家工作人员中关于公务的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中关于公务的界定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

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已经明确其范围,这对正确认定和处理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

由此不难看出,是否依法从事的公务,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依据,是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核心。

对此,如何理解刑法中“公务”这一概念,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浅谈我们的看法。

一、公务的特征所谓的公务,是指国家和集体的事务。

具体要体现出国家财政负担活动;管理国家财产;享受国家待遇的人员,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事务。

因此,提出以下特征:㈠事务性。

所谓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和集体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事务,其实也就是刑法中所说的公务,而不是居民委会、村委会的日常事务。

居民委会和村委会的事务,均不属刑法中规定的公务范围。

因为国家财政不负责他们的活动经费,工作人员也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任何待遇同时,又不承担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说只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的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㈡职能性。

所谓职能,是指实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能的活动。

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说,实现司法职能活动是公务;对于经济管理部门来说,实现该部门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职能的活动是公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实现企业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活动是公务。

对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管理活动,这些对本机构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也是该机构职能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属于公务活动。

公务员制度作业

公务员制度作业

公务员制度作业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范围的司法解释,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大致包括以下 5 个方面: 1 .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2 .法官、检察官。

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3 .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

这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 4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5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西方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由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国家公务人员考试、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待遇、晋升、调动、高职、退休、职位分类、管理机构和体制等具体内容的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产生:文官概念原指英国由国王任命 ,专职部门发给证书, 进行文职工作 ,并由国王和议会直接发给报酬的文职服务人员, 带有封建色采。

英国文官制度建立以后 ,专指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长期任职的国家公务人员。

这种国家公务人员,在法国称“公务员·,美国称“政府雇员”。

由于英国文官制度在西方国家中建立最早 ,影响较大,因此,西方国家的公务人员制度都效仿它称文官制度。

沿革: 中世纪以前,欧洲诸国的官员几乎金是教士、贵族、封建诸侵,尚无文官。

日本到 19 世纪中叶,官史主要还是武士。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在英国最早浮现了文官制度。

在英国之后,加拿大于 1882 年来用了文官制度。

美国于 1883 年建立文官制度,后经多次改革 ,成为西方文官制度的典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相继頒布了文官制度法或者公务员法 ,建立起现代西方文官制度西方文官制度的演变,大体经历了君主专制的恩赐制时期、资产阶级权贵的个人恩赐制时期、政党分脏制时期。

公务员范围-公务员范围规定

公务员范围-公务员范围规定

公务员范围-公务员范围规定1公务员范围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如何界定,一直是一个困扰着办案人员的重要问题,这关系到某些特殊主体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长期有争议。

1979年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5年7月18日,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

较之以前的规定,《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作了较宽的规定。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为犯罪主体的商业受贿罪、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此决定把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及职工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划分出来,不再作为贪污罪等特殊主体犯罪的构成主体,缩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而把这部分人的职务犯罪用侵占罪等罪名加以调整。

1995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作者:张京宏张庆芬赵中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8期内容摘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虽然有多个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个案情况复杂,经常出现争议,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和侦查监督等部门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干扰,本文抓住身份和从事公务这两点,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关键词:身份从事公务招标方代表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部门对甲的主体身份存在争议。

侦查监督部门意见认为,甲是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招标准备工作,从事的技术服务性劳动,不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侦查部门意见认为,甲虽然以专家身份参加招标工作,但其代表招标人的利益,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对甲主体身份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作为某国有独资公司返聘的人员,甲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评标委员会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以法条为基础,化繁为简,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一、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是《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论学说主要有“身份论”和“公务论”两种观点。

“身份论”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资格身份。

“公务论”观点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1]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两种学说各有优点与缺陷,身份论以人事管理关系为准,认定思路简单明确,司法操作性很强,但该学说偏重资格,身份是与计划经济联系密切的用语,不符合日益深化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背景。

公务论从本质上把握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质,但是完全不顾及身份资格,只强调从事公务的特征属性,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委托,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履行公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

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工作的人员,他们包括教师、医生、科研人员、文化工作者等。

这些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他们的工作也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因此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虽然是法人实体,但是其性质决定了其工作人员也是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因此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四、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

除了上述几类人员外,还有一些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安民警、消防员、边防部队人员、武警部队人员等。

这些人员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的工作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也是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因此也应当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总之,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各有不同,但是他们都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都是国家的宝贵资源。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职人员的界定

公职人员的界定

公职人员的界定1. 引言公职人员是指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公共部门中从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公职人员的界定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职责范围、权力行使和选拔任用等方面对公职人员的界定进行探讨。

2. 法律法规的界定公职人员的界定首先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公职人员的界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的界定,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3. 职责范围的界定公职人员的界定还可以从职责范围的角度进行界定。

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通常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

在行政管理方面,公职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行政规章,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他们具有行政权力,有权对公民和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公共服务方面,公职人员为公民和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

他们负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社会管理方面,公职人员负责社会管理工作,包括社区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

他们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4. 权力行使的界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行使一定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界定是公职人员界定的重要方面之一。

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他们的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应当依法行使,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在权力行使中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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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作者:熊选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载于人民法院报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

它不仅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主体,而且是有些犯罪的侵害对象或从重处罚情节。

正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依法处理渎职犯罪和诬告陷害、报复陷害等侵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一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问题。

但由于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件是复杂多样的,又由于立法解释只是针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而作出,并未从刑法总则的意义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进行阐释,因而,很有必要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讨论。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我感到,如果在刑法第93条的意义上去讨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则需要思考什么是国家机关。

关于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具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的各级机构。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除了国家权力、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的各级机构外,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

第三种观点认为,
除了前面两种观点中所说的机关外,国家机关还应当包括一些名为国有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

以上观点都是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不久公开发表的,均有案可稽。

究竟哪一种观点比较可取呢?
熊:我认为,界定国家机关的范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依照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而在宪法中,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是与国家机关相并列的。

如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关。

那么,在以上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刑法第93条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苗:关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说争议不大。

但是,审判实践出现了一些引起争议的情况: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特定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某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

上述人员虽然在形式
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上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
熊: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和同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等。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某一类案件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意义。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时实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解释,在审理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时,可以将上述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苗:从表述上看,立法解释的内容还是比较简约的。

这就有一个需要进一步诠释的问题。

具体地说,立法解释所指的三类人员,分别是哪些人呢?
熊:第一类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政府权力的适度下放,一些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特定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职
权。

例如,证监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证券法赋予它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包括行政处罚权;保监会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它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在这些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可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

第二类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某地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是个事业单位,但它受文化局的委托担负着文化市场的管理职责,包括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检查等。

因此,在该地一歌舞厅失火案中,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被追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还有一些地方的卫生防疫站,虽然也是事业单位,但受卫生局的委托行使食品卫生的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责,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这些行政管理活动时,也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

第三类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过去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的合同制民警,以及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等,就是典型。

苗: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争议较大的还有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

对此,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

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熊:应当注意,你所说的那个座谈会纪要,是规定“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一规定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的,无疑具有合理性。

虽然根据宪法规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不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畴,但是共产党和政协组织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政协
机构则具有参政议政的地位,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他们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管理工作在国家政治、社会活动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其所从事的活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性质。

因此,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工作的人员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的。

例如,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就处理过一名县委组织部长。

在负责管理一段防堤过程中,他带人打麻将,结果堤坝出了问题没有及时检查,导致了大堤垮塌的严重后果。

此人即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苗:这一点我也同意。

另外,座谈会纪要强调“乡(镇)以上”,我想是有特殊用意的。

熊:是的。

党和政协机关里的人员要进行合理划分。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是指参与对某一区域的党或政协组织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而并不是指所有党员或者政协委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最低一级为乡(镇),与此对应,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基层党组织,如车间、班组、村党支部等等,仅是党的一级组织,其所从事的工作同国家管理没有直接联系,本质上并非公务行为,因此,其工作人员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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