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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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 策变化
工程变更
特征清单 不符 清单漏项 缺项
误工补偿
价款调整
提前竣工 不可抗力 暂估价 物价变化
工程量计 算偏差
计日工
6B.1 合同价款调整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操作解读: 9.1. 6.计日工;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 9.1 1新 7.现场签证; 增 8.物价变化; 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 9.暂估价; 一 10.不可抗力; 般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规 12.误期赔偿; 定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共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6 条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 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 操作要领: 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 9.1. 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 1. 14天内; 2 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 后的 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 新增 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2. 权利。 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 条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 2. 9.2 1 保 法 留 律 法 规 变 化 共 2 条 9. 2. 2 新 增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 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 止日前28天,非招标 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3.4风险 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 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 家的法律、法规、规 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政府 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 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 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 的,发承包双方应当 签订前28天) 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 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 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 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 同价款。 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 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 间之后,合同价款调 增的不予调整,合同 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计价风险研究
计价风险研究
计价风险研究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 (二).法律法规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 法 • 1).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 • 2).根据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分阶段 进行; • 3).如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括在物价波 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考虑本因素。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二、工程变更【9.3】 •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 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 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 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 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 操作要领: 9.1. 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 3新 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 增事项后的14天内; 增 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 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 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弃调减权利。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 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 操作要领: 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 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 9.1 9.1. 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 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 4 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 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 一 新增 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 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 般 (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 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规 定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 (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共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 6 条 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 9.1. 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 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 5 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 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办 新增 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法。 操作要领: 9.1.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 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 6 (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 进度款同期支付; 新增 支付。(月月清)
条目
•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9.2】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一).基准日期的确定 • 【条文】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 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 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 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 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
6B.1 合同价款调整
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 同价款会由于一些因素或一些事件的发生 而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合 同价款的调整。
6B.1 合同价款调整
价款调整因素 对工程实施阶段可能发生的14种价款调整,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暂列金额 施工索赔
工程变更
特征清单 不符 清单漏项 缺项
误工补偿
价款调整
提前竣工 不可抗力 暂估价 物价变化
工程量计 算偏差
计日工
6B.1 合同价款调整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操作解读: 9.1. 6.计日工;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 9.1 1新 7.现场签证; 增 8.物价变化; 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 9.暂估价; 一 10.不可抗力; 般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规 12.误期赔偿; 定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共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6 条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 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 操作要领: 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 9.1. 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 1. 14天内; 2 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 后的 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 新增 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2. 权利。 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 条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 2. 9.2 1 保 法 留 律 法 规 变 化 共 2 条 9. 2. 2 新 增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 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 止日前28天,非招标 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3.4风险 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 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 家的法律、法规、规 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政府 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 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 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 的,发承包双方应当 签订前28天) 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 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 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 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 同价款。 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 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 间之后,合同价款调 增的不予调整,合同 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计价风险研究
计价风险研究
计价风险研究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 (二).法律法规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 法 • 1).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 • 2).根据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分阶段 进行; • 3).如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括在物价波 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考虑本因素。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二、工程变更【9.3】 •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 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 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 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 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 操作要领: 9.1. 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 3新 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 增事项后的14天内; 增 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 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 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弃调减权利。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 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 操作要领: 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 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 9.1 9.1. 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 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 4 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 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 一 新增 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 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 般 (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 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规 定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 (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共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 6 条 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 9.1. 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 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 5 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 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办 新增 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法。 操作要领: 9.1.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 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 6 (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 进度款同期支付; 新增 支付。(月月清)
条目
•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9.2】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一).基准日期的确定 • 【条文】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 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 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 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 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
6B.1 合同价款调整
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 同价款会由于一些因素或一些事件的发生 而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合 同价款的调整。
6B.1 合同价款调整
价款调整因素 对工程实施阶段可能发生的14种价款调整,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暂列金额 施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