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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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木材经

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2、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申报条

件要求。

3、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木材加工企业要建立木材行业管理档案和经营加工台帐。

5、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年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核发的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木材来源不清的;(2)收购明知是滥伐、盗伐木材的;(3)拒不配合年检的,逾期不审验和不重新换证的;(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5)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种类的;(6)不建立木材购、销台帐、不能反映木材真实来源的。

6、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审批、核发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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