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入门10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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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是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

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卫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卫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在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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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

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普通人看来一种规则只有是官方认定的就可以算是法律而来,也就是说不管他是多么的离谱不通人性不通伦理道德它都是法律都需要得到遵守,就像中国古代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以及纳粹德国日本帝国当年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奥斯丁毫不犹豫地硬说“恶法亦法”。那么正义何在人们一方面不断的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又一方面法律能够不被个人价值判断所左右。

出现几率百分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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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个案例在其他人看来有些陌生,因为离现实生活比较远。而我们这些以法学为专业的人看来这是绝对的眼熟。

1801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 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不过17 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新国务卿麦迪逊与新总统杰弗逊决定作废。而17 名法官名册中有一个叫马伯里。希望拿到任命状,却被明确拒绝。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 789 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大法官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歇尔提出了自己观点,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这就是说,法院可以认为第十二条规定不具有“家族资格”。

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违宪这一问题,它是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法学颇为重要的一个法律文化现象,法院有权审查可以保护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不过这种特征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而在我国法律都是立法机关的事审查更是和司法机关没有一丁点的关系- -

出现几率百分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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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兰达案

还记得美剧港剧中出现得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话吗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

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当时感觉实在是太帅气了于是经常模仿少年啊少年1963 年3月3日,欧内斯托·米兰达的23岁小伙子,犯罪了人证物证俱在,可谓

确实、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坏小子民愤极大。铁案如山。米兰达罪名涉嫌绑架、抢劫、强奸,被陪审团判定有罪,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处米兰达监禁30年。

但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是一个非常给力强大有经验的律师给给米兰达出馊主意。阿尔文·穆利律师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告诉米兰达:你有沉默权,而且**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1966年,米兰达他写了好几封信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诉亚利桑那州。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见,投票表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是5票对4票,裁决米兰达胜诉。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开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裁定: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决违宪。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推翻原判决。同时宣布警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内容主要就是"米兰达法则"那四条。

于是米兰达一夜成名了和下面案例中一个人几乎是一样的成名经历下文我将介绍。

米兰达法则体现了美国法律中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刚实行时对办案照成了麻烦也使得律师们来抓法律漏洞。不过它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弥补的而且也对治安好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最重要还是那句异常帅气的话

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

出现几率百分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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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辛普森杀妻案

世纪审判历时474天天才完美律师团队展现律师功底的一个经典案例

/view/1183157.html案例太长如果缩写体现不出其价值

也不是一两句话可以概括的

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正义公道(即使有时适得其反)它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实际上任何放在国家都做不到天朝都不能。所以它不强调…错放‟强掉…不能错判‟。所以辛普森幸好生在美国在美国他可以以…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被放掉如果在中国的话,即使真的证据不足各种舆论也会让他束手受死。

不过天朝法律的这点也有好处至少不会放过被抓的犯人(好吧你要说富二代高官官二代富人什么的我无话可说)

出现几率百分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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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偷案

小偷偷盗被主人抓住活活打死或者被各种羞辱的事这些年层出不穷,小偷们起诉这些施害人也往往被法院支持,于是被告们就十分的郁闷了。

而在高中的时候政治老师为了教导我们天朝的好处也往往举例子说在美国随便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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