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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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咨询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有安全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处所和设施;

(二)有8名以上取得技术职称或安全管理资格的技术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不计在内),且全部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

(三)内部设置有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必需的组织机构,且有3名以上对应行业相应基础专业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企业生产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6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经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考核合格;

(五)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的专职人员;

(六)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业务相应的技术资料和质量管理体系。

(备注: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出增项申请,按此执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XX市行政区域申请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

一、申请材料

(一) 资质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三) 单位办公处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 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和职业资格的人员花名册;

(六) 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人员劳动合同、聘任书和社会保险交费清单(复印件);

(七) 人员学历、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 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

(九) 开展业务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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