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临床试验文件是用于证明临床试验数据及 临床操作的真实、准确、可靠的证据。 (教
中国GCP规定了临床试验文件的内容 材15页)。
临床试验文件需妥善保管。
问题1
以下哪些文件需要研 究者签名? 签名的意义是什么?
试验方案 知情同意书 CRF Y/N Y/N Y/N
问题2
是否可以接受CRF内容, 无原始资料支持? 稽查和视察的结果会是 什么?
更改有原始数据支持
在错误上划横杠、旁加正确内容 研究者签署姓名和日期 082 086
SXC 25/2/04
监查员确保CRF与原始资料相一致
试验中计划和管理(2)
试验终止或延缓:
研究者 申办者
重要文件的记录和保存:
临床试验文件是用于证明临床试验数据及临
床操作的真实、准确、可靠的证据。 对试验中的事项应随时记录,并保证质量。 未记录等于未做! 原始资料/试验文件妥善保存
所有临床所有文件应完整记录、处理及保存。
临床试验中
研究者的职责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伦理委员会
受试者 申办者
临床试验
SDA
研究者
研究者的职责(1)
主要研究者的资格:
合法的行医资格 具有试验方案中要求的专业知识经验 临床试验经验或得到有经验的研究者 指导 熟悉临床试验的有关资料与文献
所在医院具有充足的人力和设备
研究者确保CRF中数据准确、完整、易认和 及时 CRF的任何信息均有原始资料支持 CRF中的任何改动,均应有日期、签名和解 释 研究者应保存试验相关文件,并避免损毁 相关文件需保存上市后5年
研究者的职责(7)
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视员和稽查员的监查及药品监督
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质量。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章
试验方案
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次数、药代动力学分析 试验用药登记、递送、分发、保存 阴凉处:指不超过20℃ 冷处:指2—10℃ 常温:指10-30℃ 相对湿度:45-75% 观察、随访、依从性的措施 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保存手续 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 方式、时间和转归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48-52条)
原始资料的核对 确保所有原始资料和病例报告表按时完成,干净清晰,由研究人员 签字 确保所有病例报告表上填写的内容可以同原始资料核查, 数据同原 始资料一致 解释所有的漏填处, 任何数据的偏差或不一致, 缺失的访视或步骤, 和任何一次尝试联络失访病人的记录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19-31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的条件 -合法机构的注册医师 -专业知识 -临床试验的经验 -熟悉相关药物的资料 -所需人员和设备的支配权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者的工作
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 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研究者需遵从申办者同意的方案实施试验; 方案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研究者及申办者在方案上签字; 研究者不可随意违反方案,改变方案必须首先获 得伦理委员会及申办者同意,除非有影响受试者 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 研究者应记录和说明任何违背方案的现象。
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 全性。确保试验协作者熟知试验相关信息。
主要研究者负责试验用药; 主要研究者可指派药师或合适人员具体监管试验用药; 药品管理员应保留药品接收、分发、返回记录。这些记 录应包括时间、数量、批号及失效期等; 试验用药应按药品储存条件保存; 研究者应确保试验用药仅用于试验人群; 应指导受试者用药。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别应关注弱势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二)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信息;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历和/或其他证明资质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gcp法规简单概述
GCP(英文全称:Good Clinical Practice,中文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
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相关人员。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GCP已经过了近十年的时间。
GCP法规的目的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为提高药物临床研究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管理和分析效率 • 利用人工智能,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质量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挑战与机遇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挑战
• 面对临床试验数量增加和质量要求提高的压力 • 面对伦理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的挑战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机遇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提升
• 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药物研发和医学 进步 •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临床试验的伦理和合规 性
CREATE TOGETHER
DOCS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性
促进药物研发的创新和发展
• 为药物上市许可提供科学依据 • 提高药物研发的效率和质量
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 规范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监控 • 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 遵循伦理原则,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 严格实施风险管理,确保临床试验的安全性
• 利用新技术,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竞争力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持续改进与提升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持续改进
• 根据临床试验实践和科技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加强临床试验培训和教育,提高临床试验人员的质量和 素质
04
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与统计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与完整性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
• 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符合统计学和临床分析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生物样本检测监查经验分享
2.6 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 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 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 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 2.6.3 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 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1~3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4~8条,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实验室设施
第9~13条,布局合理
第四章
仪器与材料
第14~16,仪器,材料,试剂
第五章
合同
第17~19条
第六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20~24条
第七章
实验的实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25~32条,方案,方法,生物样本的接收与管理,重分析
4.1.1 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 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4.1.2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 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4.1.3 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 检查的; 4.1.4 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法规/指南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2003.08.06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 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 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 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主要是为了规范并提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质量。
该规范主要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开展、项目评审、人员资质、质量保证、数据管理和报告编制等方面。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规范以及它对于我国药品质量提升的作用。
一、规范内容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1、试验开展:明确试验的目的、试验人数、试验周期和试验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试验管理文件。
2、项目评审:对试验的科学性、伦理性、安全性、临床可行性、质量管理和费用预算进行评估。
3、人员资质:药物临床试验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资质。
4、质量保证:试验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试验的质量和保密性。
5、数据管理:对试验中收集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
6、报告编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二、规范制定的原因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存在缺陷:过去药物临床试验中存在试验不严谨、数据不完整、费用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加强药品监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药品需求量越来越大,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药品监管也越来越需要严格的规范。
3、提升国际竞争能力:药品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产业,对于现代科技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提高我国药品的竞争力,对于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也至关重要。
三、规范的作用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将对以下方面产生积极作用:1、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降低药品引发的不良事件。
2、增加药品的可信度和可靠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获得的数据和结论更具可信度和可靠度,提高了药品的可信度和可靠度。
3、保障患者的利益:规范试验过程,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安全,同时也保障了医务人员的利益和工作环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解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20年04月29日发布一、《规范》修订的背景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已于2020年4月23日印发,自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局令第3号,简称《规范》),对推动我国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中一些规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如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等,尚未纳入《规范》中;近年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比较集中的问题,如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方的责任理解不清晰,试验操作不够规范,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足,需要在《规范》中明确和细化要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管理国际协调会(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应当遵循和实施相关指导原则,《规范》与ICH GCP 指导原则在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规范》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增补,以适应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规范》修订的主要思路《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技术要求,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规范》的修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三、《规范》适用的范围《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四、《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修订从原9000余字增加到24000余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
《规范》修订保留了总则、研究者、申办者、试验方案、附则5个章节;增加了术语及其定义、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4个章节;删除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8个章节,将其章节涉及内容按照责任主体和试验环节调整到相应的章节;《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临床试验保存文件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另行发布。
(完整word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别应关注弱势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二)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信息;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历和/或其他证明资质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 引言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保证试验数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制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药物临床试验提供一套统一的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试验的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得到科学、规范的进行,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试验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3.1 受试者选择合适的受试者选择对于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试验设计阶段需明确制定受试者的纳入与排除标准,并进行适当的受试者筛选和入组审核过程,以保证试验数据的可比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3.2 试验方案设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试验方案设计应符合伦理规范、国家法规和国际标准,并且应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
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药物的剂量、给药途径、研究终点指标等重要方面,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
3.3 随机化和盲法随机化和盲法是减少偏倚的重要手段。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试验设计阶段应明确随机化和盲法的应用原则和方法,并制定相应的随机化和盲法实施计划,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4 样本容量估算样本容量的估算需要根据试验目的、研究终点指标及相关统计学原理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试验设计阶段进行样本容量的估算,并据此制定招募受试者的计划,以保证试验结果的统计学意义和推广价值。
3.5 数据采集和记录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试验设计阶段应明确数据采集和记录的流程和方法,包括数据收集表的设计、数据录入的标准和质控要求等。
研究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试验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4.1 试验人员培训试验人员培训是保证试验实施质量的重要环节。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试验实施阶段应对试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持续监督,以提高试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临床试验GCP八十问
临床试验GCP八十问第一篇:临床试验GCP八十问临床试验GCP八十问1.药物临床研究相关法规您知道哪几个?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2.什么叫GCP?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等。
3.知情同意书(IC)给病人吗?答: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病人签字后复印件给病人4.临床批件的有效期多长?答:2年,超过2年的自动作废。
5.GCP法规文件以什么为基础?答:赫尔辛基宣言,特别强调要保护受试者权益和保障试验质量。
6.GCP实施的目的是什么?或问GCP的宗旨/原则是什么?或问为什么要推行GCP?答:第一是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可靠;二是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7.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这个名称和旧版相比有何变化,为什么?答:药品改为药物,因为临床试验的药物还没有上市,故不能称之为药品,另外加了质量二字,以示更加强调质量。
8.您作为研究者需要看厂家的哪些材料?答:药监局临床批件、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质检报告等9.受试者权益保护有哪些措施?答:伦理委员会、知情同意书10.伦理委员会批件谁保存?答:研究者保存原件、复印件给申报者 11.临床研究机构要保存哪些文件?答:在临床试验准备阶段,有研究者手册,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已签名,原件)病例报告表样表,知情同意书(原件),合同,多方协议(已签名),伦理委员会批件(原件),伦理委员会成员表(原件),研究者履历及相关文件,临床试验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正常值范围,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原件),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等;在临床试验进行阶段,有研究者手册更新件,其他文件(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书面情况通知)的更新,新研究者的履历,医学、实验室检查的正常值范围更新,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原件),原始医疗文件(原件)等;在试验期间有病例报告表(已填写,签名,注明日期,保存副本),研究者致申办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原件,申办者致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中期或年度报告,受试者签认代码表(原件),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表,试验用药品登记表,研究者签名样张;在临床试验完成后,试验药物销毁证明,完成试验受试者编码目录,总结报告等。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性,数据和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并要求所有相关活动都要遵守本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旨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二)临床试验的依从性,指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与临床试验有关要求、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非临床研究,指不在人体上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是为了确定药物对人体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研究方法,它也是获得新药或新用法注册的重要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至关重要,可以保证相关试验的精确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本文就《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讨论,以提高临床试验质量及其结果的可靠性。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旨在改善和控制组织中进行的活动,以确保有效地实施工作,并获得最佳结果。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提出了以下几个要点,以确保试验的质量:1.展临床实验之前,试验者必须对设计、管理和实施试验的过程负责。
他们必须确保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并将结果写入规定的文件中。
2. 临床实验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先前设定的计划执行,并且定期检查和记录观察结果。
3.计和实施临床实验时,必须确保试验材料符合标准,避免偏差和误差。
4. 临床实验中使用的一切设备,包括监测和数据记录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士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质量。
5. 临床实验完成后,必须对数据进行审查、分析和汇总,以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6. 与临床实验相关的所有资料必须被统一的分类、汇编和存储,以便日后审查和查阅。
研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还指出,试验人员必须熟悉实验计划和说明书,负责安排和运转试验活动,根据实施程序招募、审查和选择受试者,并对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文件进行检查和审核。
此外,研究人员也必须对受试者的安全性和幸福感进行充分的监督,并随时保持沟通,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培训研究人员必须坚持定期参加培训课程,以确保他们能够准确地执行临床实验,保护受试者的利益,实施安全有效的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建议,参加培训的人员应至少包括研究主持人、质量管理员、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受试者。
报告最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临床实验结束时,实验者必须提交详细的报告,以便审查、分析和评估试验结果。
这些报告必须包括试验申请文件、研究计划、受试者选择和培训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结果和安全记录以及研究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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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
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
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
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试验方案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题目;(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
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