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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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馆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保密安全原则;(三)便于利用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殡仪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馆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四)组织档案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殡仪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六条档案收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全面地收集殡仪馆产生的各类档案;(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产生的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因素,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涂改、删减、伪造档案。

第八条档案归档(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二)归档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进行排列,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存放;(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被盗。

第十条档案鉴定(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结果应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鉴定结果,对已达到销毁条件的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丧葬服务行业档案管理制度演示

丧葬服务行业档案管理制度演示
性和安全性。
档案利用方式与权限设置
利用方式
档案利用可采用借阅、复制、摘录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 际需求确定。
权限设置
根据档案的密级和重要性,设置不同的利用权限。一般来说 ,普通档案可对内部人员开放,重要档案需经领导批准后方 可利用。同时,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的利用情 况。
档案保密与安全防护措施
Part
05
电子化档案管理实践与应用
电子化档案管理优势与挑战
优势
提高效率:通过电子化方式管理档案,可以快速 检索、调阅和共享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节省空间:数字化存储可以节省大量物理存储空 间,降低存储成本。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子化档案管理优势与挑战
• 增强安全性:通过加密、备份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信息 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档案收集范围及要求
01
档案收集要求
02
03
04
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
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方便后 续查找和利用。
建立档案收集登记制度,对收 集的档案进行登记和造册。
档案整理方法与步骤
档案整理方法
采用分类整理法,按照丧事服务、逝者信息、家属信息、服务人员信息等类别进行 分类。
对每类档案进行细分,如丧事服务可分为服务合同、服务流程记录、服务费用清单 等子类别。
保密措施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建立档案保密制度,明确保 密责任和要求,确保档案不泄密。
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档案室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同时,定期对档案室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于电子档案,应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
答案: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与服务中应遵守《殡葬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殡葬服务质量和规范。

包括但不
限于:遗体管理、火化服务、骨灰处理、陵园管理等方面。

进一步讨论:
在殡葬管理中,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确保逝者遗体得到妥善管理和
处理,保障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

他们还应积极引导和规范殡葬市场,防范和打击非法殡葬活动,保护殡葬权益。

同时,民政部工作人员应
当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为遗属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在执行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时,民政部工作人员应重视文化传统和
尊重逝者意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标准,确保殡葬活动
有序进行。

他们还应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推动绿色殡葬和生态葬,促进殡葬业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他们的工作不仅关乎逝者的尊严和家属的权益,也关系社会和
谐稳定以及文明进步。

因此,他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殡仪服务_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殡仪服务_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殡仪服务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殡仪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殡仪服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殡仪服务单位应明确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 殡仪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四、档案收集1. 殡仪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按规定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遗体火化登记表、遗体安葬登记表、骨灰安放登记表、服务合同、收费凭证、服务照片等。

3. 档案收集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五、档案整理1. 殡仪服务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2. 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形式、用途等进行分类。

(2)档案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方便查找和管理。

(3)档案装订:按照档案规范要求,对档案进行装订。

六、档案保管1. 殡仪服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

3. 殡仪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七、档案利用1. 殡仪服务单位应提供档案查阅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

2. 查阅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查阅:查阅者需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

(2)保密原则:查阅档案时,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诚信原则:查阅者应诚信查阅,不得恶意损坏档案。

八、档案销毁1. 殡仪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2篇)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馆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殡仪馆内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安全保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利用服务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作用,为殡仪馆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殡仪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殡仪馆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殡仪服务合同、火化记录、骨灰存放登记、遗体接运记录、悼念活动记录等。

(三)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收支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四)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报废等记录。

(五)人员档案:包括职工档案、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档案类别、年度、机构等进行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二)档案归档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归档应当办理归档手续,填写《档案归档登记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盗等条件。

(二)档案柜(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专用柜(架),确保档案存放有序。

(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四)档案借阅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范围、期限和用途。

第七条殡仪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殡葬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殡葬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殡葬服务单位内部所有与殡葬服务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殡葬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开展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五)定期检查、评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殡葬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等殡葬服务业务档案;(二)与殡葬服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收费凭证等;(三)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齐全,不得遗漏;(三)及时性:档案收集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二)编目: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三)归档:按照档案分类和编目要求,将档案资料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殡葬工作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泄密;(二)完整: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档案;(三)有序:保持档案的有序排列,便于查阅和利用。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诸城市殡葬管理办法

诸城市殡葬管理办法

诸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建设公墓、殡葬设施、办理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殡葬用品制作、经营等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用地,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所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和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物价、住建、国土、规划、卫生、环保、工商、林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管理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和群众,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根据本市的殡葬工作需要,规划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中心、殡葬服务站等殡葬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七条建设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下列规定报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局审核后,会同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中心,应报市民政局审批;(三)建设镇(街道)殡葬服务站,应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殡葬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探讨

殡葬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探讨

殡葬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探讨作者:曲颖莉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7年第24期摘要殡葬档案是伴随着我国殡葬改革和殡仪服务业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加强殡葬档案的管理,对于我国殡葬改革和殡仪服务业的建立、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笔者就殡葬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殡葬档案整理档案特点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12-000-01近年来,国家把民生建设摆到了突出位置,对于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治国方略有了更高层次的发展。

殡葬服务作为涉及民生的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千家万户不可或缺的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和窗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现代人对殡葬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殡葬档案的管理也就成了民政部门越来越重要的一项工作。

档案工作是殡葬服务工作的基础,是殡仪馆发挥事业单位职能、服务社会的保证。

殡葬档案记载了殡仪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为市民办理丧事、骨灰安放、祭扫等丧葬活动所形成的诸多文字资料、声像、图片等资源,主要包括殡仪馆业务档案和公墓档案。

目前,我国殡葬档案管理方面唯一的依据文件是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引发的《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中对殡葬档案的定义、分类、文件材料和归档范围、整理方法、档案的保管等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殡葬档案的特点殡葬档案属于民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由于殡葬行业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一个的特殊性、公益性行业。

就决定了殡葬档案的具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殡葬档案的时间性特点殡葬档案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收集和归档的,这是殡葬档案区别于其他档案的一个显著特点。

严谨的时间顺序更能体现出殡葬管理与殡葬服务发展的规律性,从而能更好的履行殡葬档案的服务职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民发[2001]14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民发[2001]14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2001]144号2001年5月30日)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根据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我部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种类民政部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民政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民政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民政部公文的主要种类有:(一)民政部令公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1.公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项。

2.公布全国性民间组织登记、注销等事项。

3.以民政部名义公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民政部决定1.对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作出安排。

2.表彰全国民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民政部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五)民政部请示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

(六)民政部批复1.答复下级民政部门的请示事项。

2.批复民政部职能范围内的请示事项。

(七)通知1.传达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规划等。

2.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

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

关键词: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2010年,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共同的《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档案是指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殡葬档案工作是殡葬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殡葬档案规范管理意义重大。

本文就如何加强殡葬档案规范管理提出粗浅建议。

一、殡葬档案基本内容强化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首先要弄清殡葬档案的基本情况。

科学与合理划分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档案分类,科学制定殡葬档案是加强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首要环节。

(一)科学合理划分殡葬档案分类。

殡葬档案主要包括遗体火化档案、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葬档案三种。

(二)科学制定殡葬档案归档范围。

俗话说巧妇难于无米之炊,没有殡葬档案收集归档,强化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等于零。

相反,对殡葬文件材料的过度收集,会增加殡葬档案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

同时还影响殡葬档案的有效利用。

因此,要认真研究殡葬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利用价值及利用规律,科学合理界定哪些是长期利用,哪些是短期利用,哪些是无用的。

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方正县殡葬服务部门在县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正县殡葬服务单位档案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规定:(1)遗体火化档案包括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火化证明存根、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遗体安葬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是指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遗体安葬合同、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

这里要说明的是随着殡葬事务的改革,土葬属于特殊事例,因此,文件材料和档案形成的少,在此本文不作为重点赘述。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培训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的基本要求、归档、立卷、保管、使用、移交、鉴定和销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0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23287殡葬术语MZ/T017殡葬服务术语DA/T1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58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03术语和定义GB/T18894-2016、GB/T23287、MZ/T017、DA/T1和DA/T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businessarcjivesoffuneralandintermentservice organization殡葬服务机构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信息记录。

3.2电子业务档案electronicbusinessarchives殡葬服务机构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并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需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注1: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与纸质业务档案相互对应、相互关联。

注2:改写GB/T18894-2016,定义3.1、3.2。

04基本要求4.1殡葬业务档案保管场所应符合档案保管和使用要求,需配备能够满足档案管理和环境要求的设备。

4.2殡葬服务机构应明确负责殡葬业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能够统一管理本机构的殡葬业务档案。

4.3殡葬服务机构应制定殡葬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科学的方法管理殡葬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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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四)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遗体安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二)骨灰安放(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殡葬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三)殡葬文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按照类别——年度进行整理。

殡葬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

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殡葬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与方法:(一)遗体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遗体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为单位整理,一个墓穴(格位)一卷。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四)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式样见附件1)。

(五)为每一卷殡葬档案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卷内文件目录式样见附件2);填写卷内备考表,置于卷末(卷内备考表式样见附件3)。

(六)每卷档案及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应当以无酸纸封套或者档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七)按照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式样、档案盒盒脊式样分别见附件4、5)。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殡葬档案目录(遗体火化档案目录式样、遗体安葬档案目录式样、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式样分别见附件6、7、8)。

(九)一个年度内的殡葬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殡葬档案目录封面式样见附件9)。

第十一条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

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十二条殡葬档案应当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

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

第十四条殡葬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为出具相关证明复印殡葬档案的,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严禁对所查阅的殡葬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

第十五条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管20年后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遗体火化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殡葬服务单位或者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需要销毁的殡葬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确保应当销毁的档案没有漏销和流失。

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和殡葬档案目录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殡葬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归档章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5.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卷内文件目录填写说明:1.序号:填写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文件题名:填写文件的标题。

3.日期: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4.页号: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

5.备注:填写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卷内备考表填写说明: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时间: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附件4 档案盒封面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

2.殡葬档案类别:填写本盒殡葬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附件5 档案盒盒脊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起止卷号(室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室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5.起止卷号(馆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馆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6.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遗体火化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被火化的死者的姓名。

4.火化证号:填写火化证明上记载的顺序号。

5.火化时间:填写火化的日期。

6.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7.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遗体安葬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被葬者的姓名。

4.安葬证号:填写遗体安葬证明材料的序号。

5.安葬位置:填写遗体安葬的墓穴号。

6.安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葬合同的日期。

7.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8.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8 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式样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骨灰被安放(葬)者的姓名。

4.安放(葬)证号:填写骨灰安放(葬)证明材料的序号。

5.安放(葬)位置:填写骨灰安放(葬)的墓穴(格位)号。

6.安放(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日期。

7.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8.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9 殡葬档案目录封面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

2.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3.目录号:填写该目录的排列顺序号。

4.类别:填写该目录下殡葬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5.年度:填写该目录的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6.编制单位: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名称。

7.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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