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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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8号令讲解演示文稿解析

8号令讲解演示文稿解析

6、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36)





根据《规定》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的,对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 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是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 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是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 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是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 料。

基建档案:
a、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 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b、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c、国档发[1998]4号《基本建设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 [1998]32 号)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 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 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规定》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 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 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 性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 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 计报表等;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形成的文件 材料,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都对其进行归档, 除归档的是原件和副本、复印件的区别外, 主办机关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明显高于协 办机关,主要是为了避免将来的重复进馆问 题。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本机关为主办的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2本机关为协办的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7.1重要的永久7.2一般的30年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8.5.1本机关为主办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5.2本机关为协办的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8.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8.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8.8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8.9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9.5.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9.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9.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9.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9.9职工名册永久9.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9.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重要的永久9.11.2一般的30年9.12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9.1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10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重要的永久10.2.2一般的10年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10.3.1重要的30年10.3.2一般的10年10.4机关财务预算30年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10.6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重要的永久10.6.2一般的10年10.7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10.8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1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重要的永久11.1.2一般的10年11.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1.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12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3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3.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13.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令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五、贯彻《规定》需要注意的 贯彻《规定》 问题
1、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 2、掌握编制工作方法 、 3、明确编制范围 、 4、遵守审批程序 、 5、规定实施的范围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 6、规定施行的时间 、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 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规定》 案保管期限规定》
一、规定发布的意义
1、对各级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 、 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 时开展档案鉴定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 用。 2、有力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 、有力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 案基础业务建设。 案基础业务建设。
四、规定的特点
1、以令的形式发布,将两个文件合为一个文 、以令的形式发布, 件; 2、 2、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 3、以我为主料 、以人为本, 5、充实新领域的文件材料 、 6、加大行政管理力度,改“备案”制为“审 备案”制为“ 、加大行政管理力度, 批”制
二、规定制定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五次改革 1、1956年、1957年中办秘书局、国家档案 年中办秘书局、 、 年 年中办秘书局 局先后制定的《 局先后制定的《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 一般标准》 一般标准》、《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 限参考表》 限参考表》; 2、1964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书档案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保管期限参考表》 试行草案) 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 3、1983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文书档案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保管期限的规定》 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 的规定》 的规定》 4、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保管期限的规定》 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 归档的范围》 归档的范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到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doc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doc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xx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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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家档案局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划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到1987年止共经历了四次较大的改革。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这是第五次改革。

1987年的时候,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这就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在近二十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界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两个业务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对反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某些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过宽,导致重复归档;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一些文件价值判断不准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手段等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新《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近八年的努力出台的。

(二)《规定》相比1987年两个业务文件的改变:《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不仅形式有所变化,而且内容有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规定》将1987年颁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也是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2、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

【2019年整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2019年整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介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介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介绍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档案法制建设日益完善。

在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迄今为止,经历了五次较大的改革。

第一次是1956年、1957年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第二次是1964年发布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将党政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合二为一;第三次是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第四次是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这次《规定》的发布,是我国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界定工作方面的第五次改革,与上次改革时隔近20年。

早在1999年国家档案局将修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作为重点工作,并列为国家档案局1999年科研项目,正式启动对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进行修订的工作。

二、《规定》修订的原则《规定》修订的原则是这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这次修订工作的工作思路。

这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规定》内容应涵盖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即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规定》不仅对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原则界定,而且对不归档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三)《规定》明确界定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并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对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国家档案第8号令

国家档案第8号令

国家档案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国家档案局 8 号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档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施行。

《规定》发布以来,各地档案部门陆续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

为了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实施《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推进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规定》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要把《规定》作为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

《规定》是一部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规效力。

它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级档案部门要从依法治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贯彻实施《规定》,增强学习贯彻《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规定》作为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二)《规定》要把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

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

• 1.历次修改稿 • 2.定稿
• 五.机关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 • 《规定》第五条强调,“凡属机关归档范 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 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 档”。本条规定了机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流 向、管理主体、机关公务人员处理归档文 件材料的职责。
• 3.国家档案局立项研究 • ①1995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事 业发展九五计划》中明确提出:“重视机 关档案的鉴定工作,进行保管期限划分问 题的调研工作”。
• ②1998年12月,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的王 刚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根据九五计划, 修改、完善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标准,还 将有一批关于文件材料整理、保管期限划 定、档案鉴定方面的标准陆续出台”。 • ③1999年立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正式 启动对1987年规定的修改工作。
• 2.制定的依据 • ①《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 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 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归档” 。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 及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是指一般条件、 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划分方法。如果机关文 书档案有特殊要求,根据机关工作实际情 况,可以再增设期限档次或调整现有期限。 •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 不能是定期保管就注明或直接写上“定 期” 。
七、机关应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范围 • 根据《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机关永久保管的文 书档案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 材料;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 成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 要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 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 合统计报表等;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 件材料;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 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 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同 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 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档案考试必答题

档案考试必答题

必答题(三)
1、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当向哪个部门移交?
有关主管机关或档案馆移交
2、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颁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中定期一般分为哪两种?30年、10年
3、档案事业的组织和指挥中心是什么机构?档案行政管理
4、文书整理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便于保管和利用
5、在世界上最早提出档案开发原则的国家是哪个国家?法国
6、中国首届“国际档案日”纪念活动开展于哪一年?2013年
必答题(四)
1、档案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颁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永久、长期、短期改为哪两种?
永久、定期两种
3、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当向哪级机关移交?
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或档案馆移交
4、哪一个档案馆收集管理明、清两朝及以各期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5、档案库房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什么范围?45-60%
6、国家档案局决定将每年的什么日期规定为“国际档案日”?6月9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1(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送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复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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