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职责的规定。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多年来一直比较严重。
199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是6.59亿吨,2002年已经增长到8.88亿吨。
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也从1996年的1690万吨增加到2002年的2890万吨。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有利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就是上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化。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不同的工业固体废物,由于其成份、结构、产生量等有很大的差别,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也各不相同。
特别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废物,两者在可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等方面均有很大区别。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
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首先要对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明确工业固体废物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可能造成的污染的性质、强度、危害等。
比如,废金属的主要有害物质是重金属、氯化物、酸、碱、电镀盐、染料等,皮革的主要有害物质是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对这些工业固体废物中可能包含的污染物或有害物质,以及这些污染物或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比如镉、铬渣等重金属的危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石。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前言自2022年9月1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起,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的法规对固废的分类、采集、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解读新修订的“固废法”,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依据,使其在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内容1. 固体废物分类新修订的“固废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分类标准,推广垃圾分类。
2. 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分类要求采集和运输,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置。
其中,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优先采用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危(wei)险化处理等环保技术。
3. 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固废法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利用范围、分类及可行性研究等要求。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开展危(wei)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并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处置技术创新。
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固体废物的处置过程不产生环境污染。
此外,在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废物的危害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积极采取减排和污染管理等措施。
5. 监管与执法固废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监管与执法机制,如加强对固体废物采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执法力量,打击非法固体废物处置和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附件清单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2. 《固废法》的解释说明3. 国务院关于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可回收物:指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
2. 有害垃圾:指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害的固体废物,如废电池、废灯管、药品废物、化学品废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文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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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 垃圾、农业 固体废物等
0 2
第六章危险 废物
0 3
第七章保障 措施
0 4
第八章法律 责任
0 6
附录
0 5
第九章附则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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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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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逐条进行了释义,是学习了解固废法条文的官 方解读读本,其后还附录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法规规章文件、立法资料以及修订前后法律文本的 对照,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目录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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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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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 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 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 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 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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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 等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以及 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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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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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 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 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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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 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 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 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 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 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法和识别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和识别标志的管理规定。
有关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和识别标志的管理是世界各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普遍实⾏的管理制度,也是对危险废物实⾏分类管理和控制的法律原则的体现。
⼀、关于危险废物名录 1.危险废物名录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按危害性质进⾏分类并按种类、名称汇集,制定⽬录(或称⼀览表、清单),予以公布实施的管理措施,凡列⼊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应予以严格控制和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亦被称为“废物清单”或“危险废物⿊名单”。
对危险废物实⾏重点控制与管理,既要严格,也应合理,必须要有⼀定的合理的管制范围。
为了⽐较全⾯、灵活、合理、⽅便地实⾏对危险废物的严格控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以“名录”或“清单”的⽅式来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范围。
名录管理⽐较正规、严肃、简便,种类较为具体,范围较明确,有较⼤的可靠性,使⽤较⽅便,因⽽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和欢迎。
如美国、英国、法国、⽇本、德国、⽐利时、瑞典、丹麦、荷兰等国家,均在法律中对此都作了规定。
有关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亦采⽤了这⼀制度。
如我国已加⼊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中就明确规定了应加以控制的45类危险废物,并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2.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名录,对列⼊名录的危险废物实施严格管理。
制定危险废物名录,划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范围,是⼀个异常复杂的问题,其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国家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监督管理的实际要求和能⼒,必须持以慎重、认真和积极的态度。
将危险废物的管制范围划得过宽过⼤,划⼊的种类和数量过多,则可能会把某些本不需要或不必进⾏严格管制的固体废物纳⼊到危险废物之列,从⽽造成本可避免的不必要的过度严格管制,浪费⼈⼒、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法和选矿⼯艺,减少尾矿、矸⽯、废⽯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废⽯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使⽤后,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封场,防⽌造成环境污染和⽣态破坏。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然界存在的各种⾦属和⾮⾦属矿⽯都是与围岩共同构成的。
在矿⽯开采过程中,必须剥离围岩,排出废⽯。
采得的矿⽯通常要经过洗选以提⾼品位,在洗选的过程中会排出尾矿。
所有这些在矿⽯的开采、洗选过程中产⽣的废物,统称为矿业固体废物,它主要是开采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过程中产⽣的废料,包括废⽯、尾矿、矸⽯等。
尾矿是指矿⽯经洗选提取精矿后剩余的尾渣。
国家环保局1992年制定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明确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的废物;对综合利⽤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产⽣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矸⽯是指矿⽯开采及洗选过程中分离出来的脉⽯,它是含碳岩⽯和其他岩⽯的混合物。
废⽯是指矿⽯开采过程中从主矿上剥落下来的围岩。
通常把矿业固体废物列⼊⼯业固体废物的范围。
随着⼯业的发展,世界上总的趋势是富矿⽇益减少,⾦属、⾮⾦属矿⽣产越来越多地使⽤贫矿。
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较⼤,但⼈均占有量不⾜,资源结构不尽⼈意,⼀些重要矿产相对短缺,⽽且单⼀矿种少、伴⽣(共⽣)矿种多,再加上经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导致我国矿业固体废物产⽣量常年居⾼不下。
2002年,我国尾矿的产⽣量达到2.65亿吨,煤研⽯1.3亿吨,综合利⽤量分别仅为4420万吨和7020万吨。
矿业固体废物⼤量堆放,不仅污染⼟地,还容易造成滑坡、泥⽯流等灾害。
废⽯分化形成的碎屑和尾矿,如果被⽔冲刷进⼊⽔体,或者溶解后渗透⼊地下⽔,或者被风刮到⼤⽓中,都会严重污染环境。
矿业固体废物中,很多含有砷、镉等剧毒元素,有的甚⾄含放射性元素,对⼈体健康危害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5年制定并颁布的一项法律,其主要目的是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控,从而达到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目的。
以下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且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二、主要内容1.管理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国家、省、市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并对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制订对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2.废物的分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固体废物应该根据其危险程度和来源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对于非危险固体废物应该采取可循环利用或经济合理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而对于危险固体废物,应该采取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处理和处置,杜绝对环境、人健康造成的危害。
3.废物的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将其分为了填埋、焚烧、危险固体废物专用场所等几种方式。
其中,对于危险固体废物,则需要在专门的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场所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置。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将废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行政处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进行固体废物处置、超过许可的范围或标准进行处置、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三、实施效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对于减少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进⼝者、使⽤者对其产⽣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的规定。
这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
⼀、污染者依法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作的⼀项基本原则,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或者责任应当由污染者承担,⽽不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这⾥所讲的“污染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依法”是指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这⼀原则明确了只要造成污染,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要依法来确定。
本法在相关条款中对污染者的污染防治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贯彻这⼀原则有利于提⾼污染者防⽌、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感,促进资源合理利⽤和环境保护。
早在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中就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这⼀原则也是许多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项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治理⽅式已由上世纪70年代的点源分散治理,到90年代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有些污染问题,集中处理⽐分散治理更为经济、有效。
⼀般来说,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因⾃⼰⾏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主要有两个途径:⼀是⾃⼰分头治理,并按规定达到治理要求;⼆是交由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处置,交纳处置费⽤,也就是说,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费⽤最终应由污染者负担。
还需要指出的是,这⼀规定也并不意味政府没有防治污染责任,政府的防治污染责任主要体现在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垃圾埋填场;对历史遗留废物承担处置费⽤等。
我国的⽣活垃圾收费制度进展缓慢,⽬前有123个城市开征了涉及⽣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的垃圾处置收费,约占城市数的18.7,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收缴率也普遍较低;全国仅⼴东、⼭西、贵州省出台了垃圾收费或处置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心思想第二条合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第一节预防为主第四条制定预防措施...第三十三条对于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突发事件,应当即将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清理、修复污染环境,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后果。
第三十四条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投诉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关处理结果。
第五章制度保障第一节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行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执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丢弃、倾倒、堆放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关闭废物处置场所,以及废物处置场所发生事故后隐瞒、迟延事故处理进程的,由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附件:1. 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措施清单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排查报告模板3. 固体废物采集和运输许可审批申请表格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固体废物:指工业、农业、服务业、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物质形态固定的废弃物2. 污染环境:是指固体废物排放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艰难及解决办法:1.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由于废物来源众多,监管难度大,对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全面监控存在艰难。
解决办法: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固体废物的跟踪溯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网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第⼋⼗⼆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计算罚款,但是不超过⼀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释义】本条是关于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九条的修改。
修改主要体现在:⼀是提⾼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罚款⼒度,将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损失的罚款不超过五⼗万元改为不超过⼀百万元。
⼆是新增加了关于“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这⼀规定的增加主要是考虑到,在环境保护法律执⾏过程中,⽐较突出的问题是⼀些长期实施污染、且造成重⼤危害后果的单位拒不改正,有关政府及部门鉴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法采取有⼒的措施制⽌其违法⾏为,致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这次增加了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事故者的停业或者关闭的处罚赋予了有关⼈民政府相应的权⼒以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为,使环境安全和⼈民的⽣命健康得到切实保障。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与⽔污染事故、⼤⽓污染事故、噪声污染环境事故、农药与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样,是环境污染事故的⼀种类型。
所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进⾏社会、经济活动,或者受到意外因素或不可抗⼒的影响等原因,致使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民财产受到损失等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按照本条规定,承担⾏政法律责任的⾏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作了改动。
主要是针对新增加的将利⽤危险废物的⾏为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的规定,相应增加了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七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从事利⽤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的活动。
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处置的经营活动。
因此,违反上述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的,就是违法⾏为,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本条和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是违法⾏为⼈明知是违反了本法的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为之,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是违法⾏为⼈实施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的⾏为,即存在客观上的违法⾏为。
三是违法⾏为⼈的违法⾏为造成了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
其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是否属于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是判断罪与⾮罪的关键之⼀。
环境污染事故⼀般分为⼀般事故、较⼤事故、重⼤事故和特⼤事故。
属于前两者,⼀般不构成犯罪;如果已造成重⼤事故或者特⼤事故,就应当认为是构成犯罪。
同时,要追究违法⾏为⼈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不但要求其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的⾏为,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还要求其上述⾏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工矿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和其他单位、组织在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废弃物、渣土、污泥、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兼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倡导循环经济,优先采取减量措施,坚决遏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组织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固体废物最高利用与最严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明确固体废物在生态环境优先考虑方面的地位。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以最高利用为目标。
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七条禁止向环境中随意倾倒或者掩埋固体废物,禁止建造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要求的堆放场所、填埋场所和垃圾焚烧场所。
第八条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
涉及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危(wei)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三章固体废物产生和减量第九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应当从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过程中源头减量,采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害人类健康或者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产品、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妨碍固体废物减量的行为。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当按照最高利用原则进行选择,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第⼀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体健康,维护⽣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宗旨的规定。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是指在⽣产、⽣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的丧失原有利⽤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纳⼊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从对环境危害的程度上,固体废物⼜分为⼀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般固体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负⾯影响相对⼩⼀些,但需要妥善处置。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威胁极⼤,是管理和防治的重点。
为了便于管理,通常按来源将其分为矿业固体废物、⼯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五类。
⼈类的⽣产和⽣活活动必然产⽣固体废物,但固体废物的产⽣并不必然导致固体废物污染。
所谓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使其进⼈环境,从⽽导致危害⼈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然⽣态系统造成环境恶化的现象。
”应当承认现代⼈类在⽣产和⽣活中产⽣的固体废物已经远远超过⾃然环境的容量,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可谓⽆处不在。
现代化的⽣产和⽣活同样使固体废物的种类和组成⽇益复杂,不少废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处置难度、成本增⼤。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具有多⽅⾯的危害性,主要包括:侵占耕地,污染⼟壤;污染⽔体、⼤⽓;破坏⽣态,导致野⽣动物死亡;影响环境卫⽣,威胁⼈类健康。
因此,⼈类活动的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
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类必须约束⾃⼰的⾏为,法律作为有国家强制⼒保障的必须遵守的⾏为规范,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这⼀任务。
本法的⽴法⽬的就是规范因⼈类的⽣产、⽣活活动不当可能导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为,预防和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体健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最终后果都会危害⼈类健康。
固体废物不仅是病菌、寄⽣⾍的载体和繁殖地,⽽且在很长的时间⾥还会不断发⽣物理、化学和⽣物化学反应,不断产⽣有毒有害物质,并通过⽔和⼤⽓污染环境,危害⼈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建⽴、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的规定。
⼯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是指按照⼯业固体废物产⽣、利⽤、处置等情况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客观要求,将污染防治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和个⼈的作⽤,共同做好⼯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
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和本法的有关规定,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为达到这⼀⽬的,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就应当建⽴、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将各项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
只有明确责任,才能明确具体的⼯作要求,才能切实做好各项污染防治⼯作,这是我国多年来开展环境保护⼯作的经验总结。
因此,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提⾼思想认识,重视污染防治责任制的建设,没有建⽴的,应当尽快建⽴;已经建⽴的,也要研究、分析责任制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健全、完善,让这⼀责任制发挥应有的作⽤。
其他法规、规章中,对这⼀问题也有类似的规定,⽐如,1992年8⽉国家环保局发布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规定,产⽣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除了要建⽴、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外,还应当根据所产⽣⼯业固体废物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这是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本法第⼗六条规定在⼯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的具体化。
⾄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则要从⼯业固体废物的产⽣量、性质、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出发,科学地加以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18 来源:作者: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5月至6月,赴天津、重庆、辽宁、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肯定了贯彻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得的成效,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八年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重视的、积极的。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稳中有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也有所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1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综合利用量4.73亿吨,综合利用率由1995年43%提高到52.1%。
全国共有垃圾处理场(厂)741座,垃圾年处理量7835万吨,处理率由1995年32.7%提高到58.2%。
1998年以来,全国环保资金投人有了大幅度提高,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就投资131亿元,其中利用国债资金53亿元,建设了147座垃圾处理场,增加年处理能力1970余万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92座,日处置能力3416吨。
同时,“报告”又指出:各地贯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不能估计过高。
要清醒地看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形势依然严峻,任重道远,不容乐观。
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基础设施薄弱,固体废物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从1996年的6.59亿吨增加到2001年的8.88亿吨,年增长7%;其排放量由1690万吨增加到2890万吨,年增长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范围,也称法律的效⼒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效⼒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即法律适⽤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事的效⼒,即法律对什么⼈、⾏为适⽤。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时间效⼒问题,本法第九⼗⼀条已作规定。
本条第⼀款则对本法适⽤的地域范围和对⼈、事的适⽤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1.本法适⽤的地域范围,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即陆域范围。
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般讲,法律的地域效⼒范围的普遍原则,适⽤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全国⼈⼤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然在我国境内。
这⾥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港特别⾏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政区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被列⼊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
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我国⾹港和澳门两个特别⾏政区。
2.本法适⽤的主体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
单位包括我国法⼈和其他组织,或者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3.法律的适⽤范围,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为规范。
由于固体废物具有数量⼤、种类多、范围⼴、来源宽,同时还具有可利⽤的特点,决定了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和治理⾏为规范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先,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覆盖各领域、各⽅⾯,既包括⼯业、农业、交通等⽣产活动中产⽣的固体废物,也包括城市、农村⽣活垃圾和危险废物,还包括与固体废物具有相同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可以与固体废物共同控制⽽⼜未被纳⼊⽔污染防治、⼤⽓污染防治调整范围内的⾼浓度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态废物。
其次,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为规范,不只是治理已产⽣的污染,还特别注重污染的预防;不只是单纯的对固体废物进⾏处置,更着眼于不产⽣、少产⽣固体废物或对已产⽣的固体废物进⾏综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转移审批的规定。
固体废物来源于⼈类的⽣产和消费活动,它是可以跨区转移的,在转移的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对转移固体废物的,实⾏审批管理是必要的。
本条对原法第⼆⼗三条的规定作了较⼤的修改,具体内容包括: ⼀、适⽤范围 适⽤本条规定的⾏为必须满⾜以下⼏个要件:⼀是存在转移固体废物的⾏为。
所谓转移,是指改变固体废物的位置,将其从⼀地挪到另⼀地。
⾄于转移通过何种⽅式完成,不是⽴法要强调的。
实践中可以通过交通⼯具运输,也可以⼈⼯携带,甚⾄采⽤邮寄的⽅式。
不论采取何种⽅式,有偿还是⽆偿,都可以构成本条规定的转移⾏为。
⼆是转移的对象是固体废物,包括⼀般⼯业固体废物、⽣活垃圾,但危险废物适⽤本法第五⼗九条的特别规定,不适⽤本条。
三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
也就是说,适⽤本条规定的转移⾏为,必须是跨省域转移,即将固体废物从某⼀省、⾃治区、直辖市转移到另⼀个省、⾃治区、直辖市,发⽣在⼀个省、⾃治区、直辖市内部的转移⾏为,⽐如从⼀个县转移到另⼀个县,不适⽤本条规定。
四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的⽬的是为了贮存或处置该固体废物。
实践中,当事⼈将某种固体废物转移出省、⾃治区、直辖市可能有多种⽬的,有的是产⽣固体废物的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其他省、⾃治区或直辖市进⾏回收利⽤,也有的是专门从事固体废物运输的企业,将部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治区、直辖市进⾏回收利⽤,类似这样的情况,都不适⽤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第六⼗三条因发⽣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危险废物排放进⼊环境,造成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根据事故危害的程度,可分为⼀般的、较⼤的、重⼤的和特⼤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四个等级。
⼆、根据本条的规定,发⽣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单位,必须履⾏下列义务: 1.⽴即采取处理措施。
包括对已发⽣的污染⽴即采取减轻或消除的措施,防⽌污染危害进⼀步扩⼤。
这⾥的“⽴即”是指时间上的要求,⼀旦发现事故,就必须马上采取措施,不允许有时间上的延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必须将污染事故发⽣的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可以使他们在第⼀时间了解危害的程度,能够有充⾜的时间采取转移、躲避、防御和救护等措施,保证他们的⽣命健康,避免和减少因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
3.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重⼤或特⼤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在发⽣事故后算起的48⼩时以内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的时间、地点、排污数量、经济损失、⼈员受害情况等。
事故查清后要进⼀步作出事故发⽣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的潜在危害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的书⾯报告。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时,报告单位应当⽴即纠正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条本法下列⽤语的含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产、⽣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的丧失原有利⽤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纳⼊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业固体废物,是指在⼯业⽣产活动中产⽣的固体废物。
(三)⽣活垃圾,是指在⽇常⽣活中或者为⽇常⽣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视为⽣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物特性的⽅法,达到减少已产⽣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中若⼲⽤语的含义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规范全社会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的法律,对于我国境内的⼀切单位和个⼈都具有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能否⾃觉遵守法律的规定,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在⼀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条⽂的理解和认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涉及⼀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为了避免产⽣因对本法的有关专业术语发⽣歧义或不同的理解⽽影响本法的执⾏、贯彻和遵守的情况,本条对固体废物、⼯业固体废物、⽣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等专业性较强的专⽤名词赋予了本法规定的特定涵义。
本法规定的术语解释只是对这些专业⽤语在本法中的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只适⽤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规,不影响学术研究活动中对专业名词的解释。
⼆、本条对七个名词、专业⽤语进⾏了解释。
1.固体废物。
这是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只有明确什么是固体废物,才能针对它的特点,设计出防治其污染环境的措施办法,加强管理,减少其对环境的危害,从⽽保障⼈们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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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