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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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现在很多残疾人都是低保户,残疾人是需要政府部门扶持的弱势群体,第一公文带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人社、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各级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和依法征缴除财政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在未设立残联前,经市残联委托、授权,由该区民政局履行本辖区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管理职责。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四川省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一、方案背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政策,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然而,由于许多企业缺乏对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负担较重,进而影响了企业招用残疾人的积极性。

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招用残疾人的行为进行激励与奖励。

二、方案内容1.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提高企业对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并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2.实施方式(1)对于招用残疾人的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抵扣。

具体抵扣比例可以根据企业招用残疾人的比例和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而定,抵扣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的一定比例。

(2)抵扣后的保障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项目,比如改善公司的环境设施,提供更好的员工福利和培训机会等,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3)抵扣比例应根据企业招用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评估,根据企业招用残疾人的比例和残疾人的就业质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3.配套政策(1)加大对招用残疾人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招用残疾人的意识和能力。

(2)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残疾人求职者的情况。

(3)鼓励企业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合作,提供更好的人才资源和培训支持。

4.监督与评估(1)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招用残疾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招用和保障金抵扣。

(2)对企业招用残疾人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三、方案效果通过对企业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案,可以有效激发企业招用残疾人的积极性,提高残疾人就业的机会和质量。

同时,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入和长期发展。

四、方案总结残疾人就业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和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入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企业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案,可以有效激发企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基金。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残保金减免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相关优惠。

一、残保金减免政策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就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残保金的征收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同时为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残保金的缴纳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平衡企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出台了减免政策,以激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

二、残保金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1、小微企业对于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这一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使其能够在发展初期更加专注于业务拓展。

2、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减免政策的计算方法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以某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 100 人,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1 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 万元。

按照正常计算,应缴纳残保金=(100×15% 1)×80000 = 20000 元。

如果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 1%,则应缴纳残保金= 20000×50% = 10000 元。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税筹实际案例:利用残疾员工加计扣除优惠

税筹实际案例:利用残疾员工加计扣除优惠

利用残疾员工加计扣除优惠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甲公司现有员工5 000人,2022年度计划新招用员工200人,预计支付工资总额1 000万元。

目前,甲公司尚未招用残疾员工,全体员工年平均工资为6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甲公司2022年支付的工资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甲公司应按其职工总数的1.5%招用残疾员工,否则应按员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 200×1.5%×6=468(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建议甲公司在新招用的员工中,招录78名残疾员工,假设该78名残疾员工支付工资总额39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100%的税收优惠。

2022年度,甲公司支付的工资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1000+390×100%)×25%=347.5(万元)。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免交468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每年节约税费:347.5-250+468=565.5(万元)。

与雇佣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类似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值得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纳。

简明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残疾人就业机会,以及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本方案旨在规范招用残疾人的相关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抵扣措施。

一、方案背景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鼓励企事业单位招用残疾人,需要制定相关政策。

二、招用残疾人的义务和责任1: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治设施和设备,为残疾人提供合适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2: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残疾人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保证其合理休息,维护其身体健康。

3: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工提供相应培训和职业指导,提升其就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4: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残疾人员工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待遇和福利。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规定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招用的残疾人员工数量,按照一定比例抵扣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比例为:- 招用残疾人员工数量在5人及以下的,可抵扣5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招用残疾人员工数量在6人至10人的,可抵扣6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招用残疾人员工数量在11人及以上的,可抵扣7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抵扣时,应当提供相关的招用残疾人员工信息,包括残疾人员工的姓名、联系号码、职位等。

3: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填写相应的抵扣申请。

四、监督和执法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由相关部门负责。

2: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抵扣政策。

3: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附件:附件一、残疾人员工信息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指因先天或后天缺陷导致生活能力或者劳动能力有一定限制的人员。

2:就业保障金:是指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肚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民政办法】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民政办法】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民政办法】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和精神3-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政策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政策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年3月份财政部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悉知,包括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和分档减缴两大优惠政策,有效期2023/1/1-2027/12/31。

该政策是《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延续,没有区别,仍可缓解小微企业压力,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有2个注意事项:①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才享受该项政策;②对企业注册时间无要求,但是政策有效期到2027/12/31结束。

2、分档减缴政策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有3个注意事项:①只要是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享受该项政策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在职职工人数。

③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残保金缴纳额按应交额的90%计算。

分档减缴政策以北京为例表述如下,北京残保金比例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还有其他优惠政策: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也就是征收标准有封顶政策。

可以理解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该政策很少涉及,而且审核非常严格。

用人单位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才可申请。

目前根据税务部门了解,疫情影响暂不包含在申请范围。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自身生活品质,本方案旨在推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政策,以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员。

二、政策细则及实施措施⒈招用残疾人员人数要求企业人员规模达到一定人数的,应当按以下比例招用残疾人员:- 企业人员规模100人及以上的,应当招用不少于3%残疾人员。

- 企业人员规模50-99人的,应当招用不少于2%残疾人员。

- 企业人员规模20-49人的,应当招用不少于1%残疾人员。

- 企业人员规模20人以下的,鼓励招用残疾人员。

⒉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招用残疾人员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比例为每招用1位残疾人员,可抵扣5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最高比例为每招用1位残疾人员,可抵扣10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⒊残疾人员录用条件残疾人员的录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残疾证明,并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残疾认定标准。

- 具备相应工作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招聘岗位。

⒋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招用残疾人员和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列表:⒈表格A:企业残疾人员招用情况登记表⒉表格B: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一项政策措施。

企业按一定比例招用残疾人员后,可享受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

⒉残疾证明:指由残疾人员所持有的,由国家或地方机构出具的残疾认定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残疾人员的残疾程度和认定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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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残疾人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山市自2009年起强制征收残疾人保障金,为了协助解决残疾人就业、帮助企业节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的成本,特提供以下二种方案供企业参考选择。

一、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
1.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享有同岗位员工同等工资待遇;
3.除残疾人工资外额外支付200元/人/月服务管理费,每月支付。

二、残疾人挂靠:
1.根据企业需求挂靠残疾人;
2.企业为残疾人购买当地社会保险,包含企业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3.企业支付2000元/年/人生活补贴给残疾人,经审能合法抵扣残保金后一次性付清。

4.企业无需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均与企业无关。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录用残疾人或挂靠残疾人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报备;
2.企业于次年1-3月凭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台帐到当地劳动局经审为合理使用残疾人企业后领取免缴残保金证书。

四、成本计算(按企业缴纳社保员工1000名,应招用残疾人=1000/100*1.5=15
人):
1.如未合法招用残疾人,每年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15*19572*80%(上年底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按2010年度19572计算)约23.5万;
2.合法使用残疾人之后成本=15*200*12约36000元,约节省成本20万元;3.挂靠残疾人成本=15*2000+社保15*8*260.75约6.1万元,约节约成本
17.4万多;
4.随着全市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增高,节约成本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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