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土地购买土地占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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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土地获取
公共土地可以被定性为一般性土地,乡村用地或保留地。

根据坦桑尼亚土地法1999,所有坦桑尼亚的土地都属于国家。

然而,可以采用不同方式拥有土地,方式1 政府授予占用权2.TIC授予衍生权3. 由私营部门通过土地占用权创建的转租权。

占用权和衍生权包括短期和长期。

长期占用权范围从5-99年,另外可以此协议可以续期。

为了便于土地获取,TIC投资中心现在已经从不同的各个政府部门指定了专门的负责人员来办理。

办理手续由TIC免费办理
占用权
申请占用权的要求包括:
1.恰当填写19号土地表
2.与办理护照使用相同规格的相片
3.5000坦桑县令申请费用
4.土地部长要求的可能的任何的其他信息
5.申请人在坦桑尼亚办理土地申请期间享有所有申报的土地权益。

6.按照法律要求得到当地负责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一致同意
7.根据坦桑尼亚投资法,1997,由独体非本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办理土地申请时,需
附上由投资中心发放的鼓励投资证书(Certificate of Incentives)去办理土地申请
接受这样的土地占用权提议包括:
1.完成填写土地表20 (申请城市用地)或土地表21(申请农业用地),需要有申请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
2.提交5000县令费用
占用证书应当以总统名义签发,城市用地填表22号土地表格,农业用地填写土地表格23号土地表
国民投资者
根据土地法1999,公民投资者可以通过一项正式授权的占用权,一项衍生权,或从私人所有者手中获得这样的土地。

非本国公民投资者
根据坦桑尼亚投资法,1997 ,用于投资为目的,在坦桑尼亚获得土地占用权的外国公民受到严格的限制。

根据土地法,1999,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取土地:
1.根据土地法,1999 20(2)根据20(1),以投资为目的来占用土地的权力,应当
由坦桑尼亚投资中心给予确定使用目的,并由投资中心发布公告,最后正式授予这样的非本国公民。

投资中心会为其创立正式的投资者土地占用衍生权。

2.根据土地法,1999,25(1)的(H)项申请土地占用权的程序包括:如果是由非本
国独体公民或外国公司申请土地占用,根据坦桑尼亚投资法,1997,需要递交由坦桑尼亚投资中心正式授予的一份’批准证书”和通过本投资法和土地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的书面证明文件。

及25(1)的(I)项如果是由非本国独体公民或外国公司申请一项土地占用权,或衍生权,是以住宅为目的,这样的土地的使用根据坦桑尼亚投资法,也应当是以批准的投资为目的性质。

另外还要参照根据土地修正法3部分,2004,规定。

3.从个体拥有者手中获得转租权
4.从政府手中获得的许可证书
5.从其他正式授予土地占用权所有者手里购买
获得城市土地的程序
TIC代表投资者办理所有这些程序
根据(4)可能要支付的费用
非定额测量费
非定额注册费
非定额准备工作费用
非定额印花税
工业地块每平米每年在75-150坦桑县令不等,其他用途土地收费标准依赖土地市场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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