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媚李雅、温志勇【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2019年3月25日,上诉人骏城公司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金告知书的异议函》称:“我司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时年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按照2008年标准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
新法不溯及既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向我司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1999-0059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穗价函[1999]59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穗建交[1999]1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6号)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
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
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项收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取消。
此项收费专款专用,并需每半年向我局报告还贷款情况。
三、本收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1996]21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以上两项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广州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关于广州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土地闲置未满一年的,计算土地闲置期间但不收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从认定的土地闲置之日起计算和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后,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预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广州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主要分两种,第一是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二种是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照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般建设用地和工业、基础设施用地三种不同的用途,对市辖区和增城、从化两市不同区域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都作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10元6元4元 3元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穗地税函[2008]342号)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现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印发如下:一、关于以房产补偿被拆迁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方的,对补偿面积相等的部分,以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根据“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为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上述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扣除。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合法有效凭证确认问题(一)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予扣除。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出让方式统一实行“招、拍、挂”之前,即2002年12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企业向地税机关递交报告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给予扣除:1.能提供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2.按当年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实际支付的。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是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交易活动。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外,还需要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
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中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提供土地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是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
一、土地出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出让服务费是指土地出让单位为提供土地出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出让单位根据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土地转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转让服务费是指土地转让单位为提供土地转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转让单位根据土地转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转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土地租赁服务费标准。
土地租赁服务费是指土地租赁单位为提供土地租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租赁单位根据土地租赁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法合规。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是土地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土地交易秩序、促进土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合理、公平收取,为土地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穗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六、5000万元―1亿元
0.05%
七、1亿元以上
不收费
挂牌 交易 服务
不
10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转让 或租 赁服 务
宗
6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
标准
计费方式
和缴费人
文件依据
地用交服费 土使权易务投服 招标务来自一、100万元以下1%
按中标价 分段累加 计算。
由委托方 和受让方 各自负担 一半。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土地交 易机构收取土 地使用权交易 服务费的通知 (粤价[1999]122号)(粤价[2004]345号)
1、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要求 现场公证的,公 证费按规定另 收,由委托方和 受让方各负担 一半。2、已收 取土地使用权 招投标服务费 或挂牌服务费 的,不再收取转 让服务手续费。
二、100万元一500万元
0.8%
三、500万元一1000万元
0.6%
四、1000万元一3000万元
0.3%
五、3000万元一5000万元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金=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金=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金=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穗价[1999]217号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国务院[1993]138号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营业税
转让收入×5%(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穗地税发[2008]209号财税字[2003]16号国税发[2006]74号
国发[1985]19号
国发[2005]448号
(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7%(外资单位不征收)
穗地税发[1996]174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协议转让:600元(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应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年土地出让金计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年土地出让金计收具体事务工作和后续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含三年)的,按首次计算的年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不再作调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则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重新核定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前款规定以核定后的标准计收。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
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第六条(一)租赁当事人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凡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属于本细则计收范围内的,由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收件后将案件转到本辖区分局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区分局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年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权属人签订《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应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
广州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
广州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广州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在广州市的房地产发展中,动迁工作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在动迁过程中,第三方动迁机构的服务费标准更是备受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来全面评估广州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并探讨其对社会、政府和个人的意义和影响。
一、服务费标准的制定第一点,我们需要了解广州市的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广州市政府在制定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服务质量和居民的实际支付能力。
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保障动迁机构的合理利益,也能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服务费标准的实施我们需要了解广州市的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是如何实施的。
据了解,广州市政府在实施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时,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动迁机构不会因为服务费标准的过高而滥用权力,也能确保居民不会因为服务费标准的不合理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服务费标准的影响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广州市的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对社会、政府和个人的影响。
从社会角度来看,合理的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可以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也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政府角度来看,合理的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能提升政府在居民心目中的形象。
从个人角度来看,合理的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可以降低居民的经济负担,也能增加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想分享一下对广州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合理的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能提高动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也希望政府能够在制定和实施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时,更加注重民生,为广大居民谋福利,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结回顾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全面评估了广州第三方动迁机构服务费标准。
我们了解了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探讨了其对社会、政府和个人的影响,也分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房地产出售第七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深圳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61号文有关试行发展和规范广州及深圳市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物价部门审定的精神,经研究,现就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产权交易机构对通过本机构公开挂牌、发布信息、公开竞价、实现成交的产权交易,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累进递减、实行最低起点及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对属于提供资产评估、咨询、策划、代办、托管等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已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已制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未有制定标准的,暂由产权交易所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根据粤办函[1999]61号文的有关精神,产权交易机构应分别针对不同情况的产权交易项目,免收或减收其产权交易服务费:①对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之间,进行法人交叉持股改制为公司,而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免收产权交易服务费;②对政府确定为放小范围的公有小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四、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产权交易所在执行收费标准前须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置于收费场所显眼处,接受公开监督。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30•【字号】粤价[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粤价[2002]36号)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
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
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表┌────┬──────────────┬───┬─────────┬────┬───┐│收费项目│计算单位│ 收费│服务内容│计算方法│ 说明││││ 标准││││├─┬──┼──────────────┼───┼─────────┼────┼───┤│││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1%│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收费标准│1、土│││├──────────────┼───┤拍卖公告、制作招标│分段累加│地使用│││ 招│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0.8%│拍卖文件、提供招标│计算,由│权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委托方和│拍卖要│││ 投│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0.6%│背景资料、评估地价│受让方各│求现场│││├──────────────┼───┤、拟订招标拍卖底价│自负担一│公证的│││ 标│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0.3%│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半。
广州商品交易所农资交易平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货款的0.02%
3
仓单过户费
0.1元/吨 按照指定交收仓自行标准, 交易平台不加收 货款的0.3%双边 按月收取仓单监管费,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4
仓储费 现货远期交易手续费 和交收手续费 仓单监管费用
5
7
仓单金额1.2%/年
广州商品交易所农资交易平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核心会员:10万元/年 一级会员:5万元/年 二级会员:2万元/年 普通会员:5000元/年 信息会员:1000元/年 理费可抵扣该交易所 需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仓单过户费等平台收取费用。
2
交易手续费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
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2]102号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2)102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以及对土地开发、农田征用、房产交易、铺面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的土地收益包括:(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取的出让金;(二)本土地开发中心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后,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综合开发费;(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房产交易产生的增值,政府在增值中依法提取的增值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铺面出租后,政府依法从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金;(五)政府依法征用农田而划拨给用地单位所收取的土地资源拓展费;(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无故不按期进行规划建设,政府依法对其征收的土地资源闲置费。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本市市区范围(不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收益资金。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到指定地点交纳土地收益资金。
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外商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资金必须用外汇支付。
第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提取5%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
该项费用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国土、房管局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广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帐户,实行帐户专项管理。
第九条市国土、房管局将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当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下月十日前划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央,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广州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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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0%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20%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05%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挂牌交易服务
宗
1000元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订交易地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转让或租赁服务
宗
600元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本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签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抵押服务
宗
500元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
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
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住管部门确定。
中标价1交易服务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0-12-27
粤价﹝2002﹞36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招投标服务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实地勘察、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开拍卖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