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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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省局计量处 ] 发布时间:[2005-9-14] 浏览:[10978]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许可程序
许可期限许可收费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文本格式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核准行政许可业
务流程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五、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受理
(1)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3.审核
(1)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材料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4.决定
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并通知主管部门。
六、许可期限:
(1)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考核任务下达后,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
(3)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许可收费:根据冀价行费字(2005)第25号文件收取。
八、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未更换设备的,不提供);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三份
九、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文本格式:计量标准器具核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