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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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合同内容的法律推定
2、承诺的生效的法律意义:合意达成——不可能“撤销”
3、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 = 合意达成 = 合同成立 (2)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合同成立 (3)要式合同——形式要件具备,合同成立 原则: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不成立 例外: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第三节 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概述
合同不完备 确定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推定
二、合同的解释——确定当事人意思的方法
文义解释——以“表示”为准,不问“意思”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上下文解释)——条款之推导 目的解释——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 习惯、惯例解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束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束己合同:由合同的订立人享有合同债权、承担合同债务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利他合同:合同的订立人仅承担合同的债务,而由合同订立人以 外的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丙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发生分立——债权由他人享 有 ➢无需征得该他人的同意 ➢在他人放弃该债权时,债权由订约人享有
C、解释规则 a.通常理解的解释 b.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c.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四)等价合同与射幸合同 1、等价合同:当事人的付出与回报相互等价的合同 2、射幸合同: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或者付出高于回报、或者回报 高于付出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所提出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缔 结合同的建议
(四)承诺期间 1、含义: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的期间 2、计算: (1)起算:要约做出时 (2)长度: 要约确定 要约未确定的: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五)承诺迟到 1、含义:履约承诺,迟延做出;通知承诺,迟延到达 2、效力: (1)迟发迟到: 原则: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早发迟到: 原则:有效承诺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为由
(3)规制 A、内容规则——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利的,该条款无效。
B、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a.对象:格式条款中合理的免责、减责内容 b.义务内容
提请注意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c. 违反义务的后果:对方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相关条款内容
第七章 合同之债总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以产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中的“合同”:双方债权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得违背社会利益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 2、合同自由之限制的表现 限制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规定强行性合同条款 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不会因法律的没有规定而无效 法律对于无名合同的调整方法:
A、比照合同法分则中与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C、适用债法总则中关于债之关系的一般规定 D、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E、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商业广告的性质界定: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愿受 约束,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 格式条款 = 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A、含义:阻止要约生效 B、方法: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对方 (2)撤销 A、含义:消灭要约的效力 B、前提:要约已经生效——后到
C、限制: 承诺作出; 明示不得撤销; 规定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分方法 先到(同时)为撤回; 后到为撤销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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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一)概念:由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人缔约建议的意思表示 (二)主体:受要约人 (三)方式: 1、原则:通知承诺——到达生效 2、例外:履约承诺——做出生效 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或b、要约明示允许
(六)承诺变更要约内容 1、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2、非实质性变更: (1)原则: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七)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知承诺:通知到达生效——可能“撤回” 履约承诺:行为作出生效——不可能“撤回”
(三)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 1、协商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含义: 格式条款:一方实现拟订条款内容,对方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 绝,而不能协商谈判的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2)意义: A、便利缔约,降低缔约成本 B、可能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公平
(二)要件: 缔结合同的建议明确、具体
相对人不要求特定性——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公共服务行业 的营业状态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要请的概念: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别: 一般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法定的要约邀请类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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