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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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选择相对人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 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 行使其权利。
11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2
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3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6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7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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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2
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3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6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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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合同债务承担责任》课件
法律限制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01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移债务,否则该行为
无效。
禁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02
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
利益。
禁止逃避法律义务
03
当事人不得通过转移债务的方式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纳税
义务等。
03
合同债务承担的常见情形
法定转移通常适用于合同关系较为复 杂、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情形,如建设 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
法定转移的情形包括:债务人将全部 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或 者经债权人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合同 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概 括承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义务,包括合同债务的承担。
《合同债务承担责任》ppt课件
目录
• 合同债务承担责任概述 • 合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 合同债务承担的常见情形 • 合同债务承担的风险与防范 • 合同债务承担的案例分析
01
合同债务承担责任概述
定义与概念
定义
合同债务承担责任是指合同当事 人之间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由 一方或双方将合同债务的全部或 部分转移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时偿还债务。
流动性风险
债权人在需要资金时无 法及时将债务变现,影
响其资金流动性。
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法律 漏洞或违反法律规定, 导致债权人面临法律纠
纷。
风险防范措施
尽职调查
在签订合同前,对债务人的信 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 行全面调查,确保其具备履约
能力。
合同条款审查
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 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明确 、无漏洞。
债的分类PPT课件
第23页/共64页
六、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一)任意之债的意义 (二)任意之债中的代用给 付 (三)五点区别
(略,见刘著:P75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主体是一人还是数人。 类型: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二、单一之债 三、多数人之债
第25页/共64页
第44页/共64页
依约定或者法定,决定其可否分。
给付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因 给
付可分,债权、债务得依法定或约
定,分为若干份额,成立按份之债。
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
因
第45页/共64页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连带之债。 给付可分的多数人之债,根据
法定或约定,也得成立连带之债。 二、按份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 2.种类。第46页/共64页
第29页/共64页
约定丙、丁各分享 2 万元的债权, 则是可分债权。
(二)表现形式 1.可分债务。 即数债务人分担同一可分给付 的债务。 如上述二债务人 第30页/共64页 分担之债务。
2.可分债权。 即数债权人分享同一可分给付 的债权。如上述丙、丁二债权人分 享之债权。 (三)特点 1.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给付。 2.一般适用“平 第31页/共64页 均主义原则”
因适用法律。
(一)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 债
适用关于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的
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法律,
第9页/共64页
(二)合同之债 首先适用合同的条款。合同没 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 应根据合同的种类,在合同法中同 类合同的规范中寻找依据;合同法 没有具体规范的,逐级到合同一般
第10页/共64页
第52页/共64页
一连带债权人受领清偿的,债 权人之间为按份关系的,可生内部 求偿权,如合伙;共同共有发生的 连带债权,无此效力,由全体共有 人平等享受给付利益。如夫妻共有。
六、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一)任意之债的意义 (二)任意之债中的代用给 付 (三)五点区别
(略,见刘著:P75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主体是一人还是数人。 类型: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二、单一之债 三、多数人之债
第25页/共64页
第44页/共64页
依约定或者法定,决定其可否分。
给付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因 给
付可分,债权、债务得依法定或约
定,分为若干份额,成立按份之债。
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
因
第45页/共64页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连带之债。 给付可分的多数人之债,根据
法定或约定,也得成立连带之债。 二、按份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 2.种类。第46页/共64页
第29页/共64页
约定丙、丁各分享 2 万元的债权, 则是可分债权。
(二)表现形式 1.可分债务。 即数债务人分担同一可分给付 的债务。 如上述二债务人 第30页/共64页 分担之债务。
2.可分债权。 即数债权人分享同一可分给付 的债权。如上述丙、丁二债权人分 享之债权。 (三)特点 1.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给付。 2.一般适用“平 第31页/共64页 均主义原则”
因适用法律。
(一)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 债
适用关于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的
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法律,
第9页/共64页
(二)合同之债 首先适用合同的条款。合同没 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 应根据合同的种类,在合同法中同 类合同的规范中寻找依据;合同法 没有具体规范的,逐级到合同一般
第10页/共64页
第52页/共64页
一连带债权人受领清偿的,债 权人之间为按份关系的,可生内部 求偿权,如合伙;共同共有发生的 连带债权,无此效力,由全体共有 人平等享受给付利益。如夫妻共有。
债和合同pptx
债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客体
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应为或不 为的特定行为。
内容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
有的权利。
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关系中是否有第三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连 带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 之债。
成立时间和条件
当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的生效
01
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生效。合同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02 03
附条件和附期限
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附条件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当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当期限届 至时,合同生效。
租赁合同规定了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租赁物的交 付、使用、维修、租金 支付等。
劳动合同规定了雇主和 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工资、工作时间 、工作条件等。
除了上述常见的合同类 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 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 、代理合同、合作合同 等。
03
债和合同的关系
债和合同的联系
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
总结词
合同相关文件是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可以有效防范法 律风险。
详细描述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邮 件、短信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留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验收单、发票、转账记录 等。这些文件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重要证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主体、客体、内容。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客体
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应为或不 为的特定行为。
内容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
有的权利。
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关系中是否有第三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连 带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 之债。
成立时间和条件
当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的生效
01
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生效。合同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02 03
附条件和附期限
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附条件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当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当期限届 至时,合同生效。
租赁合同规定了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租赁物的交 付、使用、维修、租金 支付等。
劳动合同规定了雇主和 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工资、工作时间 、工作条件等。
除了上述常见的合同类 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 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 、代理合同、合作合同 等。
03
债和合同的关系
债和合同的联系
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
总结词
合同相关文件是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可以有效防范法 律风险。
详细描述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邮 件、短信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留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验收单、发票、转账记录 等。这些文件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重要证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涉外合同之债》课件
《涉外合同之债》PPT课件
CONTENTS
涉外合同之债概述涉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涉外合同之债的履行涉外合同之债的违约责任涉外合同之债的争议解决
涉外合同之债概述
01
定义
涉外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合同标的物位于外国,或者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无效情形
涉外合同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撤销情形
涉外合同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国际诉讼的定义
01
国际诉讼是指在涉外商事争议中,争议双方在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方面存在分歧时,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的方式。
国际诉讼的特点
02
国际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同时,国际诉讼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国际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等。
国际诉讼的适用范围
特征
涉外因素是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涉外合同的标准,涉外因素包括人的涉外、物的涉外和法律事实的涉外三种。
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合同、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涉外动产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涉外不动产合同。
涉外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等。
根据当事人国籍
根据标的物所在地
根据法律事实发生地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地域效力
涉外合同的地域效力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涉外合同的地域效力范围限于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之内。
CONTENTS
涉外合同之债概述涉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涉外合同之债的履行涉外合同之债的违约责任涉外合同之债的争议解决
涉外合同之债概述
01
定义
涉外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合同标的物位于外国,或者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无效情形
涉外合同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撤销情形
涉外合同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国际诉讼的定义
01
国际诉讼是指在涉外商事争议中,争议双方在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方面存在分歧时,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的方式。
国际诉讼的特点
02
国际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同时,国际诉讼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国际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等。
国际诉讼的适用范围
特征
涉外因素是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涉外合同的标准,涉外因素包括人的涉外、物的涉外和法律事实的涉外三种。
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合同、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涉外动产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涉外不动产合同。
涉外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等。
根据当事人国籍
根据标的物所在地
根据法律事实发生地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地域效力
涉外合同的地域效力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涉外合同的地域效力范围限于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之内。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在双务合同上构成对待 给付,发生同时履行抗 辩权
不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随着债的关系的展开而 不影响当事人订约目的 发展,不决定债的关系
的类型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同时履行 是否必要,决定抗辩权 抗辩问题 是否发生
主债务不履行构成根本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合同解除 违约,合同解除权发生 是否必要,决定解除权 权
❖ (2)债权的特征 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平等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排他性、优先性 物权法定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二、债的要素
❖ 2、债务 ❖ (1)概念
▪ 债务,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 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 债务:包括作为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 债务的本质:不利益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类型
概念
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
单一之债
多数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 一人的债
债的一方或双 方为数人的债
划分的意义
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目的在于研究多数 人之债,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部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第十一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PPT课件
2020/3/20
1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中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
用的规定
2020/3/20
2
第一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一)
一、国际合同的含义
国际合同,是指含有国际因素的合同 。国际因 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 或者虽然不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或营业所设 在外国 。
2020/3/20
8
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四)
(五)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
对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适用于整个合同,还 是适用于合同的一部分,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 取一种宽松的态度,既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 整个合同关系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 某些部分的法律 。
(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
(二)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 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
(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
2020/3/20
3
第一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二)
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及理论 (一)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论和客观论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 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 自己的选择,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 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2020/3/20
12
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八)
(三)特征性履行说 主张按照合同的特征性给付来决定合同的准据 法,实际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 据的学说。所谓特征性履行,就是指双务合同 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 按照特征性履行说,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 给付性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 法,或者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1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中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
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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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一)
一、国际合同的含义
国际合同,是指含有国际因素的合同 。国际因 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 或者虽然不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或营业所设 在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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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四)
(五)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
对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适用于整个合同,还 是适用于合同的一部分,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 取一种宽松的态度,既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 整个合同关系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 某些部分的法律 。
(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
(二)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 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
(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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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二)
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及理论 (一)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论和客观论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 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 自己的选择,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 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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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八)
(三)特征性履行说 主张按照合同的特征性给付来决定合同的准据 法,实际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 据的学说。所谓特征性履行,就是指双务合同 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 按照特征性履行说,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 给付性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 法,或者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债权法与合同PPT优秀课件
甲 ———————— 乙
债务
债权
先到期
提供担保
中止履行
• 中止履行 • 要求提供适当担保——恢复履行 • 拒绝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
•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 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 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 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意思表示
法律关系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 ——— 约定 —— 类推相似合同 —— 合同总则 —— 债权总则
—— 法律行为 —— 民法基本原则
二、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
协商合同
协商
甲 —————— 乙 合同
同意 或 拒绝
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文本
甲
乙
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目录
(二)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撤销——给付原因丧失 2、债务消灭 3、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 4、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提存费用 5、5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
四、免除
1、单方行为 2、特定相对人行为
五、混同
取得债权
债务人 —————— 债权人
承受债务
合同之债总论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合同概述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双务合同概述 一、双务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关系
债权 债务
条件
民学-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重点问题提示:
1.合同的分类及其意义; 2.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违约责任 ; 5.合解释规则。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概念的多义性 (二)民法上合同的定义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二)预期违约
(三)实际违约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2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违约金 (四)其他补救措施
五、责任竞合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3
课堂讨论
法律适用问题 :
1.合同与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
学说上把那些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 为称之为“情谊行为”或者“好意施惠关系”。 当事人作出 的欠缺法律上效果意思的约定,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和一 般社交场合。如父母答应孩子如考上大学即赠与一台电脑; 甲邀请其朋友乙到重庆游玩。在这样的约定中,显然父母和 甲并没有准备给对方“一项可以诉请的履行请求权”。这样 的约定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一个合同,但是,其是否构成民法 上的合同,单纯以《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法律定义为依据实 难判断。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7
2.非典型合同的适用法律问题 在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下,合同法的规定多属任意法规,
亦即仅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有相关事项无特别约定时,始有适 用的必要。惟生活情势变化多端,当事人就合同事项超越合同 法规范而有特别约定者所在多有,其特别约定的情形主要有以 下几种,应分别解决其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当事人于订定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合同时,就民法已设有明文 的事项另为相反的约定,从而排除相关法条的适用。如买卖双 方约定出卖人不负权利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约定标的物的 危险于交付前已移转于买受人承担,或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修缮 或承担修缮费用。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应视当事人所排除不 予适用的法律规定究为任意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当事人自得任意排除。如权利及物之瑕疵担保以及危险负担移 转之规定,均为任意法规,故买卖双方得依合意排除之。如果 约定排除的是强行性规范,比如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 的免责条款,即属无效。
重点问题提示:
1.合同的分类及其意义; 2.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违约责任 ; 5.合解释规则。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概念的多义性 (二)民法上合同的定义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二)预期违约
(三)实际违约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2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违约金 (四)其他补救措施
五、责任竞合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3
课堂讨论
法律适用问题 :
1.合同与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
学说上把那些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 为称之为“情谊行为”或者“好意施惠关系”。 当事人作出 的欠缺法律上效果意思的约定,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和一 般社交场合。如父母答应孩子如考上大学即赠与一台电脑; 甲邀请其朋友乙到重庆游玩。在这样的约定中,显然父母和 甲并没有准备给对方“一项可以诉请的履行请求权”。这样 的约定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一个合同,但是,其是否构成民法 上的合同,单纯以《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法律定义为依据实 难判断。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总则
17
2.非典型合同的适用法律问题 在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下,合同法的规定多属任意法规,
亦即仅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有相关事项无特别约定时,始有适 用的必要。惟生活情势变化多端,当事人就合同事项超越合同 法规范而有特别约定者所在多有,其特别约定的情形主要有以 下几种,应分别解决其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当事人于订定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合同时,就民法已设有明文 的事项另为相反的约定,从而排除相关法条的适用。如买卖双 方约定出卖人不负权利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约定标的物的 危险于交付前已移转于买受人承担,或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修缮 或承担修缮费用。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应视当事人所排除不 予适用的法律规定究为任意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当事人自得任意排除。如权利及物之瑕疵担保以及危险负担移 转之规定,均为任意法规,故买卖双方得依合意排除之。如果 约定排除的是强行性规范,比如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 的免责条款,即属无效。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实例区别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必须由出卖人
通过与买受人达成物权合意,并且向移转 后者标的物占有(《物权法》第23条)来 履行。
学界对于我国是否承认物权合意存在巨大 分歧。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并不承认处分行 为的概念,动产交付只是事实行为。
映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并不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 直接支配性。 租赁权仍然是债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只是引起请求权和义务的发生,而没有直接作
用于既存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如买卖、赠与约
定、租赁等。但不是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 负担行为,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都是处分行为。 民法上的单方负担行为较为少见,如悬赏广告、 遗赠等。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关联 “民法上的任督二脉”,但两者未必相伴而生 (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如无偿
保管合同。 (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如所有
权抛弃。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时存在,买卖合同
及其履行最为典型。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 处分行为的原则与要件 (1)原则 客体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
然而,债权的实现若无权利人的配合,可能发 生给付不能的结果。
二、债权
(二)债权的效力 债权与物权的效力差异 债权仅指向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物权
指向作为客体的物,其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 所谓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第三人的不当干涉,
系直接支配性的负面表现,并非物权的本质特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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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诺变更要约内容 1、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2、非实质性变更: (1)原则: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七)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知承诺:通知到达生效——可能“撤回” 履约承诺:行为作出生效——不可能“撤回”
(二)束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束己合同:由合同的订立人享有合同债权、承担合同债务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利他合同:合同的订立人仅承担合同的债务,而由合同订立人以 外的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丙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发生分立——债权由他人享 有 ➢无需征得该他人的同意 ➢在他人放弃该债权时,债权由订约人享有
2、承诺的生效的法律意义:合意达成——不可能“撤销”
3、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 = 合意达成 = 合同成立 (2)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合同成立 (3)要式合同——形式要件具备,合同成立 原则: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不成立 例外: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四)承诺期间 1、含义: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的期间 2、计算: (1)起算:要约做出时 (2)长度: 要约确定 要约未确定的: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五)承诺迟到 1、含义:履约承诺,迟延做出;通知承诺,迟延到达 2、效力: (1)迟发迟到: 原则: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早发迟到: 原则:有效承诺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为由
(3)规制 A、内容规则——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利的,该条款无效。
B、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a.对象:格式条款中合理的免责、减责内容 b.义务内容
提请注意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c. 违反义务的后果:对方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相关条款内容
C、解释规则 a.通常理解的解释 b.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c.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四)等价合同与射幸合同 1、等价合同:当事人的付出与回报相互等价的合同 2、射幸合同: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或者付出高于回报、或者回报 高于付出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所提出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缔 结合同的建议
三、对合同内容的法律推定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不会因法律的没有规定而无效 法律对于无名合同的调整方法:
A、比照合同法分则中与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C、适用债法总则中关于债之关系的一般规定 D、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E、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三)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 1、协商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含义: 格式条款:一方实现拟订条款内容,对方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 绝,而不能协商谈判的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2)意义: A、便利缔约,降低缔约成本 B、可能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公平
C、限制: 承诺作பைடு நூலகம்; 明示不得撤销; 规定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分方法 先到(同时)为撤回; 后到为撤销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二、承诺
(一)概念:由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人缔约建议的意思表示 (二)主体:受要约人 (三)方式: 1、原则:通知承诺——到达生效 2、例外:履约承诺——做出生效 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或b、要约明示允许
(二)要件: 缔结合同的建议明确、具体
相对人不要求特定性——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公共服务行业 的营业状态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要请的概念: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别: 一般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法定的要约邀请类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
第七章 合同之债总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以产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中的“合同”:双方债权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得违背社会利益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 2、合同自由之限制的表现 限制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规定强行性合同条款 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商业广告的性质界定: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愿受 约束,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 格式条款 = 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A、含义:阻止要约生效 B、方法: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对方 (2)撤销 A、含义:消灭要约的效力 B、前提:要约已经生效——后到
第三节 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概述
合同不完备 确定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推定
二、合同的解释——确定当事人意思的方法
文义解释——以“表示”为准,不问“意思”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上下文解释)——条款之推导 目的解释——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 习惯、惯例解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2、非实质性变更: (1)原则: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七)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知承诺:通知到达生效——可能“撤回” 履约承诺:行为作出生效——不可能“撤回”
(二)束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束己合同:由合同的订立人享有合同债权、承担合同债务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利他合同:合同的订立人仅承担合同的债务,而由合同订立人以 外的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丙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发生分立——债权由他人享 有 ➢无需征得该他人的同意 ➢在他人放弃该债权时,债权由订约人享有
2、承诺的生效的法律意义:合意达成——不可能“撤销”
3、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 = 合意达成 = 合同成立 (2)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合同成立 (3)要式合同——形式要件具备,合同成立 原则: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不成立 例外: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四)承诺期间 1、含义: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的期间 2、计算: (1)起算:要约做出时 (2)长度: 要约确定 要约未确定的: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五)承诺迟到 1、含义:履约承诺,迟延做出;通知承诺,迟延到达 2、效力: (1)迟发迟到: 原则: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早发迟到: 原则:有效承诺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为由
(3)规制 A、内容规则——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利的,该条款无效。
B、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a.对象:格式条款中合理的免责、减责内容 b.义务内容
提请注意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c. 违反义务的后果:对方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相关条款内容
C、解释规则 a.通常理解的解释 b.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c.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四)等价合同与射幸合同 1、等价合同:当事人的付出与回报相互等价的合同 2、射幸合同: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或者付出高于回报、或者回报 高于付出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所提出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缔 结合同的建议
三、对合同内容的法律推定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不会因法律的没有规定而无效 法律对于无名合同的调整方法:
A、比照合同法分则中与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C、适用债法总则中关于债之关系的一般规定 D、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E、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三)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 1、协商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含义: 格式条款:一方实现拟订条款内容,对方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 绝,而不能协商谈判的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2)意义: A、便利缔约,降低缔约成本 B、可能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公平
C、限制: 承诺作பைடு நூலகம்; 明示不得撤销; 规定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分方法 先到(同时)为撤回; 后到为撤销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二、承诺
(一)概念:由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人缔约建议的意思表示 (二)主体:受要约人 (三)方式: 1、原则:通知承诺——到达生效 2、例外:履约承诺——做出生效 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或b、要约明示允许
(二)要件: 缔结合同的建议明确、具体
相对人不要求特定性——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公共服务行业 的营业状态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要请的概念: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别: 一般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法定的要约邀请类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
第七章 合同之债总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以产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中的“合同”:双方债权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得违背社会利益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 2、合同自由之限制的表现 限制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规定强行性合同条款 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商业广告的性质界定: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愿受 约束,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 格式条款 = 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A、含义:阻止要约生效 B、方法: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对方 (2)撤销 A、含义:消灭要约的效力 B、前提:要约已经生效——后到
第三节 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概述
合同不完备 确定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推定
二、合同的解释——确定当事人意思的方法
文义解释——以“表示”为准,不问“意思”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上下文解释)——条款之推导 目的解释——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 习惯、惯例解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