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送门!【法硕思维导图】债法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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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与合同法 PPT课件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 PPT课件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
第一讲


债法编纂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称。 ◆形式上的债法,仅指有关债的法典或 民法典中的债编。 ◆实质上的合法,除形式上的债法外, 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法、其他法律和法 规中有关债的条款、司法解释、有约束 力的判例等一切债的规范。
债法的性质

债法的功能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为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日】我妻 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 地位》
三、债法体例



(一)两种体例 1.以债法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或制 定债务法典。德国、日本民法。 2.法国民法将债与继承等同规定为财产 取得的方法。 (二)英美 1.英美没有债法概念。 2.英美法系有合同法、侵权法和其他相 关单行法。
1.债法属于私法。 2.债法是财产法。 3.债法是商品交易法。 4.债法多为任意法。 5.债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 。
二、债法发展史





(一)罗马法、中世纪法 →债法的初创至成型阶段。 1、合同法:完成了从“要式契约”到“诺成 契约”的发展过程。 2、侵权行为法:远古的同态复仇发展到国家 给予惩罚和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 1、合同法:实行较彻底的意思自治。 2、侵权行为法:建立和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 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 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 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 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数额。

法考 担保法一(思维导图)

法考 担保法一(思维导图)


有部分实质争议的;无争议的部分裁定拍卖、变卖;告知有争议部分申请仲裁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有实质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债权人诉讼行使,应当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人
被扣押查封前,抵押人收取;不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抵押物孳息收取
被扣押查封后,抵押权人收取,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优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有约定相互分担或者连带承担,且约定了份额 无需先找债务人追偿,可直接请求分担 有约但是未约定份额;或者直接无约但是同一个合同签章或者按指印了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担保人找债务人追偿 不能受偿的部分有权请求分担。
本质是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受让债权 可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务人对自己债务的担保
不享有第三人对债权的担保,但是可看是否满足分担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担保法 一
主权利:受担保的债权;从权利:担保权
担保权
担保物权 物保
担保债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不存在留置合同 保证--人保 定金--钱保 存在于主权利关系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抵押合同,质权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 所有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形式
主合同之外,担保函,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就是接受,合同成立
担保合同 的无效
主合同有效 担保无效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 不用赔偿 都有错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担保人的错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你都赔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约定从合同独立之外是无效约定,担保主合同 目的实现,而不能担保主合同成立
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不适用民法典此处规定
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欲收法定孳息, 需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免责事由
及时通知对方事由,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人身伤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第三人违约
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未支付价款及报酬的
违约 责任
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赔偿损失
预期收益+防止损失扩大费用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增加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减少
土地所有权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应书面形式
抵押 合同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代送外卖的送货员
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权 利转让
不得转让情形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抚养金、抚恤金
合同 转让
合同义 务转让
全部转让,原合同关系消灭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生效 义务转移后,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转让
权利义 务转让
无约定/约定不明,2个月以上
鲜活易腐除外
逾期未履行,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为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合同
当事人约定金额,≤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法院不支持
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合同不生效
定金
定金罚则

合同法知识结构图

合同法知识结构图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合同法
古代法律中已有关于合同的规范,但多为简单的契约形式和义务规定。
中世纪合同法
中世纪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合同法逐渐发展成为一 种独立的法律领域。
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强调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并逐步完善了合同法的各项制度。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定义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并生效的 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对合同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
合同效力的现
合同效力主要表现为拘束力、履行 力和保护力。
合同效力的终止
合同效力可以因依法解除、履行完 毕、抵销、提存等情形而终止。
合同的履行
01
02
03
合同履行的定义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依 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 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 其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当约定的 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或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的违约责任
04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一份合法且有效的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

2021法硕思维导图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2021法硕思维导图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元朝法律制度
2.明朝法律制度
3.清朝法律制度 六、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1.清末法律制度 2.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3.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七、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1.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2.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完整版--辛苦整理出来
一、绪论
二、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1.夏商法律制度
2.
2.西周法律制度
3.春秋法律律制度 2.汉朝法律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四、隋唐宋法律制度
1.隋朝法律制度 3.宋朝法律制度 五、元明清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

合同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

定金 类型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约定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虽 给付方未支付,但实质重于形式
以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同一动产
同时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应根据是否公示或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未完待续-连载中
不可抵押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应书面形式
抵押 合同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 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当事人可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若可分,则留置物价值=债务,若不可分,则留置物全部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留置
留置担保范围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
实现留置权费用
债务人可请求债务期满行使留置权,不行使的,可请求拍卖、变卖
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债务履行期
质押权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动产 质押
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处分、转质造成损害的,赔偿 质权人保管不善
质押
不能归责于质权人原因损失 出质人可主动要求质权人实现质权
自凭证交付日设立,无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 质押
基金份额质押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其他股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
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
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2.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故而债权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物权人所有的直接处置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3.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物权、知识产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内容相同的数个债,且相互间平等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一)债权1.债权为请求权但两个概念部分重合。

债权除了请求权权能外还有受领权等权能;请求权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而物权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因为债权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实例说明1.债权与物权举例: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且均为合法有效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讲债法分则和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第一讲债法分则和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李承亮 合同法
10
李承亮 合同法
6
其他法律中的有名合同
保证合同(担保法)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保险合同(保险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
合同(海商法)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
李承亮 合同法
7
分类标准——主给付义务的内容
李承亮 合同法
8
有名合同
李承亮 合同法
9
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第一讲 债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1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第13-19章
债法总则第13-16章
合同法总则第17-19章
李承亮 合同法
2
德国民法典中的债务关系法(共八 章)
李承亮 合同法
3
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分则
李承亮 合同法
4
中华民国民法典中的债法
李承亮 合同法
5Hale Waihona Puke 合同法中的15种有名合同

《合同法论 基于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三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合同法论 基于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三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三节 标的物意外 灭失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特种买卖
第一节 供用电 合同的法律特 征
第二节 供用电 合同的法律效 力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 法律特征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 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 撤销和拒绝履行
第四节 附义务赠与
第二节 金融机构 借贷合同与民间借
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 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 无因管 理法律特征和 分类
第二节 无因管 理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后果
第二节 不当得 利的特殊类型
参考文献
读书笔记
谢谢观看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 同的解除
第一节 行纪合 同的概念和法 律特征
第二节 行纪合 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中介合 同的定义和法 律特征
第二节 中介合 同的效力
第二节 合伙合同 的订立与效力
第一节 合伙合同 的法律特征和意义
第三节 合伙合同 的终止下编 准合同论第二十八章 无 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 当得利
03
第三节 合 同履行的规 则
04
第四节 选 择之债与多 数人之债的 履行
06
第六节 合 同履行中的 抗辩权
05
第五节 涉 他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 的含义
第三节 撤销权
第一节 合同的 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 转让
1
第一节 合同终 止概述
2
第二节 合同的 解除
3
第三节 抵销
4
第四节 提存
第三节 租赁合同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

第一节 融资租 赁合同的性质 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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