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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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作者:王永玉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丰富多样的市场产品不断涌现,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攀升,对生活的态度大多从对“量”的追求转变为对“质”的重视。

另外,由于产品在供产销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着手,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立法;现状;完善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市场上涌现出各种款式新颖、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些玲琅满目的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就拿现在几乎人手一部的移动电话来说,放眼十年前,我们还是使用的功能单一、难以连接快速网络的功能机;而现在,近乎每年更新一代的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不少人交友、休闲、学习的必备工具,智能机上不断新增的附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

而家居生活方面,智能家居的出现也改变了人们对于生活的认知,如智能扫地机器人可以自动清理房间灰尘、垃圾;全自动智能洗衣机可以集漂洗、烘干等功能于一体;连接上WIFI的家居设备,可以让人们在公司就能控制家里的空调、电冰箱等。

这一切的一切可以说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尽管我们的生活已经如此智能化,但这些高科技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场当中产品的流通,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但一部法律的颁布并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随着时代的变迁、技术的发展,《质量法》也应随之进行不断完善。

一、产品与质量的法律解释何为“产品”,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对于产品一词应该来说都会有不同角度的理解,本文从《产品质量法》的视野来阐述“产品”的概念。

简单来说,产品要符合两个客观因素,一是经过生产;二是参与市场销售流通。

经过生产是说,产品这一物必须经过工业加工后具备某一使用特性,倘若是自然形成的物或没有使用价值的物,是不符合产品的基本特性的,当然,产品除了需经过工业加工也可以是手工加工。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路径选择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路径选择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路径选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着迫切而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国家的信誉和形象。

然而,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着企业零库存生产、无证生产网上销售、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等现实难题。

因此,加强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严格产品召回制度、提高违规企业再次进入市场门槛以提高企业违规生产成本,严格网上销售监管,整合资源建设高水平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营造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

标签:产品质量;监管;政策建议近年来,我国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呈现出种类多、影响大、连发性强、损失重、处置难度大等特点〔1〕,对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寻求适合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路径迫在眉睫。

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实意义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国家信誉和形象。

(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质量安全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质量安全涉及大众、关系民生,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紧密相连。

多年来,我国的质量水平日益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但同时涉及质量问题的道德失准、行为失范现象屡屡出现,产品质量不高、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反响影响强烈。

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大力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只有关注质量、狠抓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放心、住得安心,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提高政府公信力质量是经济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当前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

维护质量安全是科学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构建社会和谐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是促进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的重要途径。

政府在整个宏观质量管理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不仅决定着市场规则的制定,并进而影响市场主体的质量行为,而且制约着社会质量监管组织功能的发挥。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质 量 论 坛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吴世 宁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5 1 O 1 1 o
摘要 :本文介绍 了目前我 国产 品质量 安全监 管的相关法律 法规体 系,阐述 了目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关键词 :产品质量 监管 法律法规
孩 子 们 喜 欢 五 颜 六 色 , 于是 有 人 往 糖 果 里 加 色 素 ; 女性 有 “ 恋 香 之情 ” , 就 有 人 给 酸 奶加 香精 ;薯 片越爽脆 越好吃 ,当然要用足 膨化剂 。我们身边还有什 么?——淋 巴火腿、 人造 鸡蛋 、明矾瓜子 、止泻药鸭 脖 、香精 大 米 ……无意 中发现 ,我 们 已经被 有毒食 品包 围 了。怎样鉴 别易掺毒 的食 品?如 何在充 满 变相 投毒事件 的时代捍 卫我们 的健 康 ?究竟 是 怎么样的一 个产 品质 量安全监 管现状 导致 了这 一 系 列 事 件 的 发生 ?
二 、我 国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概况
1 . 政 府 监 管情 况 。 我 国产 品质量 监管 实行 的是分 级管理体 制 ,根 据 《 产 品质量法 》的规定 ,国务院产 品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在 各 自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产 品质量监督 工作 。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 检疫 总局为例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 下称质检总局 ) 是 国务 院直属 部 门,负责全 国产 品质量 工作 。地方 产 品质量监管 部门实行 的是省 以 下垂直 管理体制 ,省质监 局是省政府 组成部 门,负责全省产 品质量监 管工作 ,受省政府 领导和 国家质检 总局的业 务指导 。市 州及县 质监部 门则接受上 一级质监 部 门的领 导。如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完善重点

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完善重点

[ 关键词】 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 立法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4 [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0 9 1 ( 2 0 1 3 ) 0 3 — 0 o 7 4 一 o 6
自2 0 0 6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实施后 , 我国陆续 出台了《 农产品产地 安全管理办法》 、 《 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 、 《 食 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 , 初步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但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是我 国面临的重大难题 , 毒韭菜、 毒大米 、 “ 瘦 肉精” 猪 肉、 红心鸡蛋等各种问题 产 品充斥我们身边 , 不断刺激着社会公众紧绷 的神经 。究其原因 , 既有法制 不完善和监管不力 , 又有法律认识和适用上的错误。本文结合 《 农 产品质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0 7 — 0 6 【 作者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作者简介】 张百 ̄ . ( 1 9 8 2 一 ) , 女, 山东淄博人,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学研 究。
会生产实际看 , 生产者在农业活动 中难免会对 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和加工 , 例如 , 对谷物进行
法的关系 , 国外主要有两种模式 , 一种是将农产 品归人产品责任法 的调整范围内, 代表国家是 美国和法 国; 另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质量 法律法规 , 将农 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对 象之外 , 代表国家是欧盟、 德国和 日 本。在第二 种模式 中, 这些 国家制定 的产品质量法都不包 括对初级农产 品的规制。例如 , “ 德国1 9 8 9年 在《 产品责任 法》 中规定 的产 品是指 ‘ 一切 动 产’ , 而且动产也包括 ‘ 构成另一动产或不动产 之一部 的物 ’ , 同时也包括 ‘ 电’ , 但‘ 未经加工 ’

探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对措施发布时间:2021-12-30T06:03:12.250Z 来源:《医师在线》2021年32期作者:柳清珍[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药品的类目逐渐繁多。

人们买到药品的途径也越来越多,那么为了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柳清珍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泉州市 3628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药品的类目逐渐繁多。

人们买到药品的途径也越来越多,那么为了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在2000年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并且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管的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就。

当前人们对于药品的需求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有新情况,新意外出现。

本文就对当前药品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药品监督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应对措施前言:药品的安全工程是一项事关于全国人民的重大的民生工程。

目前,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完成了食品药品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完全整合,实现了属地管理。

药品监管问题也同样成为了公众关注的问题。

其中,毒胶囊,豆芽吊白块,西地拉非,他达拉非,等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情况屡屡出现,暴露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弊端,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群众安全。

1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1.1管理部门职责混乱药品的监督管理是药监部门的工作内容,但是从当前我国监督管理的工作上来看,管理中一直存在着职责混乱的问题,在具体的工作中,药监局负责研发药品,在市场上流通,药品的使用等进行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药品的销售价格,工行部门则是主要负责药品的宣传工作,在这几个不同职责,不同性质的部门却都有对药品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如果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切实利益,那么这几个部门就会一拥而上,但是如果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损失或者管理事故,那么这几个部门就会互相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而且部门之间职责划分相对模糊,所以在监督管理的工作中现象极其普遍,有着很大的争议和矛盾,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彻底,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降低工作的效率。

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

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
实质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也不是容易明晰的概 念。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外被称为产品质量法律规范的 法律规范,其属性至少有三类: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管 法律规范;一类是产品质量促进法律规范;第三类是 产品质量责任法律规范。 这三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 分别称为产品质量监管法、产品质量促进法和产品质 量责任法。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宗旨 产品质量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过程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产品质量监管法属 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或市场监管法)的一部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宗旨 (一)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 这里首先需区分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法》。 简 言之,前者是实质上的法,是产品质量法律规范的总
作者:肖江平,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 本文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评估与修法起草”项目(项目号:HT-JDPG-2019001)的阶段性成果。 ① 有关经济法宗旨深入的研究,请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中பைடு நூலகம்法学》1994 年第 1 期。 学界有关经济法价值、宗旨的学术讨论,请见肖 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7-219、225-2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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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②后者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是以规定产品质量主要 法律制度为内容的法律, 是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 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德国产品安全 法 》(ProdSG)、 《 英 国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③和《英国一般产品安全条例》(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分别为我国、德 国和英国形式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浅谈产品质量监督

浅谈产品质量监督

科技信息2008年第26期SCIENCE &TECHNO LO GY INFORMATION (上接第320页)400m ;并对两岸进行适当的防护处理。

4.结语近来,黄河清6以下河段主河槽平面形态变化较大,已经严重威胁河口油田的建设开发,也已经影响了河口生态旅游规划的顺利实施,因此在不影响尚有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治理是必要的,而且工程实施后将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但由于该段河道的基本建设尚未列入国家计划,为此建议,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胜利油田和东营市应抓紧列入近期计划,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尽快组织设计和实施,以确保垦东油田安全和自然保护区安全以及生态旅游规划的顺利实施。

口门近期整治工程布置示意图[责任编辑韩铭]政府监督的目的在于对交易秩序的控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

适用性与安全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安全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安全显然重于适用性。

所以为了对产品质量合目的地进行监督,不能对两者等而视之,尤其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这一原理要求法律侧重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在现行调整产品质量的法律框架下,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法定职权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或在接到举报后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二是消费者自行监督,举报产品质量违法,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要求生产者承担对自己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这两种监督在性质上是相区别的:前者的要害在于权力的界限,即在什么范围内实施监督;后者则在于政府管理体制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了辨别产品质量的足够信息。

由此可以判断现行制度是否合理。

现有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对于因产品适用性和安全性带来的不同后果并未区分,至少是并未作出明确的区分,这导致了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一,现行体制影响市场主体的必要自由,微观层面影响产品质量的提高,宏观层面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摘要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司法案例中与质量相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为此本文对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对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缺陷产品的认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赔偿的适用性等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范围缺陷认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7-02大量丰富的产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然而随之而来的质量问题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干扰。

在司法案例中,与质量问题相关的案例数量越来越多,涉外的产品质量案例也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质量及责任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更好应对国际竞争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对产品范围的界定、缺陷产品的认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赔偿的适用性等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对产品责任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现状分析20世纪以来,产品责任法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新型法律部门。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丰富度极大提高,其内在性能以及操作的复杂性增大,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

目前外国的产品责任法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及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则;二是采用非单独立法的形式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定;三是采用产品责任单独立法的形式。

在立法的体例方面,产品责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定义、产品责任的承担、责任法律关系主体、产品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的适用等方面。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形成相对较晚。

由于曾经长时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之下,产品生产以及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权益保护意识并未广泛兴起。

到了80年代中期,产品的责任问题日益凸显,这就推动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进行。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首先对产品的制造者及销售者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1986年4月5日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表明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思想的初现;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正式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00年7月《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论文]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论文]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摘要:本文介绍了目前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阐述了目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孩子们喜欢五颜六色,于是有人往糖果里加色素;女性有“恋香之情”,就有人给酸奶加香精;薯片越爽脆越好吃,当然要用足膨化剂。

我们身边还有什么?——淋巴火腿、人造鸡蛋、明矾瓜子、止泻药鸭脖、香精大米……无意中发现,我们已经被有毒食品包围了。

怎样鉴别易掺毒的食品?如何在充满变相投毒事件的时代捍卫我们的健康?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导致了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一、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体系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构成分两部分。

一是宪法。

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属于经济立法的一部分,本条规定体现了宪法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做的原则性要求。

二是一般法律。

在宪法的原则指导下,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保证的质量性能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上述法律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行政法规体系行政法规主要分三部分。

一是行政规章。

既包括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条例、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也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和颁布的实施细则、命令,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等。

二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如由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探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探究

内 容 提 要本文从公共管理中政府监管的角度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并在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以期能够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介绍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本理论知识。

叙述了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监管及其必要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构成和功能。

然后,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回顾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历程并进行了简要评价;分析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最后,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途径。

强调要借鉴发达国家食品监管体系建设的经验;确立科学的改革指导原则;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措施。

本文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必须科学贯彻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重塑监管主体及其职能,完善监管的规制体系,整合创新监管机制,才能切实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中国目 录引 言 (1)(一)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 (3)(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5)一、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7)(一)食品和食品安全 (7)(二)食品安全监管及其必要性 (9)(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构成和功能 (11)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14)(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回顾 (14)(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7)(三)问题的主要成因分析 (23)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途径 (25)(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启示 (25)(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指导原则 (27)(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具体措施 (28)结 论 (40)参考文献 (41)致 谢中文摘要 (1)英文摘要 (1)引言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加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频发、质量信誉受损等问题,产品质量立法亟待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现状并不完善,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健全、责任不清晰、惩罚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力度不够、质量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为了提升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水平,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和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研究和推进,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购买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1.2 问题意识现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成为了消费者们关注的焦点。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隐患和困扰。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常会忽视产品质量,导致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这些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风险。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规体系,导致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也使得一些恶意企业有机可乘,从而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现行的产品质量立法滞后于市场需求。

一些优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方法并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急需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建立起更加严格的监管体系,有效地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这一块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地方,也是我们完善产品质量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

2. 正文2.1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现状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立法中,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和滞后。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探讨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探讨

者认 为 ,从 目前情况来看 ,包括 中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在 内的各国
保 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显然充分体现 了企
将 企 业 社 会 责任 理 念 融 入 产 品 质 量 立 法 的 意 义
随着市 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竞争优势
业社会责任 的价值观念 。
从经济上说 ,产 品质 量是指 产品符合 人们需要 的内在性能与外观状态的各种特
性 的综合状态 。从 法律 上说 ,产 品质量是
指 由国家法律 、 法规 、 质量标准所确定的 , 或 由当事人合 同、协议所约定 的有关产 品

品 质 量 保 证 企业 社 会 责任 的 内 涵
的适用 、安全 、外观等诸种特性 的综合状
态。产品质量是经济概念 、技术概念 ,更 是法 律概 念;是经济 、 技术上的安全性 、 适 用性与法律、 合同上的规定 性的统一体 。 国 际标 准化组织颁布 的国际标 准 I08 0 — S 4 2
这一概念不 同于 传统 法律 、法学中的 “ 产 品责任 ”概念 。产 品责任 专指 因产 品缺 陷 导致受害人人身 、财产损害 而发生的特殊 侵权责任 ,是 民事责任 中与因瑕疵 引发的 合 同担保责任并列 的 “ 陷产 品损害侵权 缺
赔偿责任 ”的简称。“ 品质量责任”是我 产
国产 品质量立法 中提 出的概念 ,是指 生产
企 社 责 视 下 业 会 任 角 的 我国 质 立 探 产品 量 法 讨
■ 蒋 冬梅 ( 东教 育学院政 法 系 广 州 5 0 0 广 1 3 3)
者 、销售者 、产 品质量监督 管理 国家机 关
1 1 8 质量——术语 》将其定义为 “ — 9 6《 产
品或服务 满足规定 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论文摘要:文章章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现状,剖析了食品安全法律存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键词: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品安全法目前我国食品品安全问题不断凸现,有的食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

分析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状,剖析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的问题,进而从法律上遏制住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成为我我国目前的一项亟待完成的迫迫切任务。

一、食品安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完善善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有效保障。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目前前已经初步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化法》。

该法于1988年112月2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9年4月正式实施。

该法法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品标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均作了了明确规定。

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物检疫法》。

该法于19911年10月31日由七届全国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通过。

该法对进出境动植物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进行了规定定。

3.《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于于1993年2月22日由七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月1日正式实施。

2000年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进行了修改。

该法确立了国务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的监督管理体制。

同时还对产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生产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业法》。

该法于1993年77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会议进行了修订。

为确保食品品安全,该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量,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系、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度、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农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对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管措施

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管措施

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管措施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产品质量法及其质量监管措施变得异常重要。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质量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全面介绍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管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背景产品质量法是指国家针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增长,旨在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背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需求的提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质量监管:保障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繁荣的基础。

3.国际贸易需求: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也是适应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质量标准的制定:根据产品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国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和评价指标。

2.质量检验与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检验与监督体系,对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3.责任和追溯制度:规定了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溯机制。

4.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质量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法的有效实施,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质量监管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相关地方质量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产品质量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质量检测技术支持:提升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对各类产品的质量检测力度,确保质量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3.完善质量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质量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探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探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探究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消费者开始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并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

毫无疑问,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归根结底则是在于法律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乃至缺失。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需要从立法、执法等方面着手,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关键是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等全程的安全监管。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执法;全程监管explora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abstract:qualityandsafetyofagriculturalproductsrelatedtothehealthofconsumers,relatedtothedevelopmentofnationaleconomyandsocialharmonyandstability.however,inrecentyears,chinaisseeingalotofqualityandsafetyissuesthat caused seriousharm.consumersattachedimportancetoqualityandsafetyofagriculturalproducts,andincreasinglyconcernedaboutthequalityofagriculturalproducts.thereisnodoubtthat the reason for qualityandsafetyproblemsarecomplex.butintheenditisbecausethelegalsupervisionsystemisimperfectandevenmissing.inordertoimprovethequalityandsafetyregulatorysystem,legislation,lawenforcementandotheraspects needed to be started from.toimprovethequalitymanagementsystemofagriculturalproducts,thekeyistostrengthenthesafetysupervisionofthewhole course as agriculture products producing,transportation, processing and so on.keywords: qualityandsafetyofagriculturalproducts; legislation; lawenforcement;supervision of whole course1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现状1.1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一、概述产品质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障产品质量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目的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法律体系1.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背景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最主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科学有效等,旨在确保产品质量监督的公平公正。

三、产品质量监督机构1.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负责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它承担着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召回等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协作机制,包括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

四、产品质量监督的手段和方法1. 抽检和检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过抽检和检测来检验产品的合格性,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管和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产品质量的安全。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当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

2. 维权渠道和法律救济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渠道和法律救济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产品质量监督的挑战与展望1. 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品创新的不断涌现,产品质量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如何应对新型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监管问题等。

2. 展望未来,产品质量监督将借助科技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提升监督效率和监督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立法。

本文将探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1.1 法律法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我国产品质量的方方面面,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主管部门我国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这些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布质量标准、承担质量监管等职能,为产品质量保障提供了保障。

1.3 企业自律我国企业为提升产品质量,很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自我监管和质量控制。

如ISO9000认证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国际认证标准,得到国际认可。

2.1 提高罚款额度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普遍偏低,处罚力度有限。

应该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加强罚款执行力度等措施,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形成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2.2 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完善监管制度,确保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2.3 推动产业升级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产业升级。

只有提升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2.4 加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建立监督机制,对消费品进行检测、监督和公示等操作,让消费者有充分的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鼓励消费者自他己意识上加强对自身的消费选择和标准的提高。

三、结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已经逐步完善,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面临着新的质量问题和挑战,我国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效力,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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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探讨摘要:从”三鹿奶粉”到”染色馒头”再到”楼脆脆”等一系列恶性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着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的安全。

治病需先找病根,然后再对症下药,解决产品安全问题同样如此。

产生产品安全事件的原因,不但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有执法者的执法不严,更有一些生产者对法律的漠视。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从立法方面进行深一步理解和研究,分析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缺陷及其如何完善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管法律缺陷;完善立法;法律责任;缺陷产品召回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众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却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制止的重大事件,如”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毒奶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市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问题。

产品质量监管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其记录进行分析,确保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控,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缺陷(一)立法体例不科学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了以《产品质量法》为主,包括配套的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组合而成的的统一体。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管法,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之中,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一种综合性的立法模式,即将调整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具有法律的稳定性,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较多地体现国家政策,具有灵活多变性,《产品质量法》将两部分简单组合在一起,则不宜于法律的立、改、废,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的分工主义。

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这一立法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特色,它与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在面对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也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二)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规定基本上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一定的协调性,甚至相互冲突。

此外,由于立法权限不明,存在较多的部门利益之争和地区利益之争,相关部门争着立法,致使各监管主体在实行依法监管时往往会造成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以致出现此地认定”合法”而在彼地被认定”违法”的现象。

这一方面大大加重了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使监管的效率大大降低。

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赔偿规则在适用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时存在本质的差别,当食品安全的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发生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是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使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①规定,还是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②的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赔偿制度,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缺陷产品往往是成批量的,当这些产品投放市场以后,将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果不加以干预,其危害将是广泛而无法控制的。

因此,美国在世界上率先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随后其它西方国家也纷纷效仿。

2002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召回美国惠氏奶粉,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缺陷产品实施强制召回之先河。

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正式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至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得以正式确立。

此后在2007年8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公布并正式实施。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不断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无法树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威。

在”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之所以对欧美和中国消费者的待遇处理反差巨大,未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其给出的解释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此外,我国现行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汽车或食品等类别,其他缺陷产品则被排除在外,所以并不能普遍性地解决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问题。

(四)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国家这几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效力层级低,并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缺点,不能系统地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远远不够,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违法收益。

(五)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滞后或缺失,并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

比如三聚氰胺等食品添加剂等相关问题上,由于国家缺少相应的标准管理,导致企业在进行产品的检验时对此项检查的缺失;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建议(一)将产品质量监管法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立出来产品质量监管法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而产品责任法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形成的损害与赔偿关系的法律,其法律性质是私法,属侵权责任法范畴。

将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而相互之间又缺乏融合性的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不仅导致法律性质的混淆,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实施,而且由于无法包容产品责任法许多特殊性的内容和制度而使产品责任立法漏洞颇多。

因此应将产品质量监管法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立出来,将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规范加以整合。

(二)协调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性和平衡性是其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的必然要求。

如果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或冲突,自然就会影响其本身功能的正常发挥。

我国现有产品质量监管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制约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应对行政规章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管立法进行系统的清理和整合,废除已有的无规范价值的规章制度,解决行政规章、地方产品质量监管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超越上位法的问题,疏通各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规范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管法制的统一,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被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是一项对产品特别是对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的有效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将促使企业增加科研投入,积极改进产品制造工艺,提高产品的档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从而降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

其次,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实现,这也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

在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损害处理机制下,采取的措施是损害实际发生一个赔偿一个。

然而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具有广泛性,仅仅依靠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不足以引起制造商的重视并达到消除危险的目的,而且在时间上的延误也会错过消除隐患的最佳时机,以至于损害进一步扩大。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根本触动不了生产厂家的实质利益;加之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所能获得的赔偿,大多数消费者只好选择放弃权利。

在立法层面上确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无疑将能够及时、有效地消除各种产品的安全隐患,强化生产厂家的质量责任,全面救济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定,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理基础,但尚欠缺操作成面的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当前的行政规章层次提升到法律层次,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法》的立法工作,对于产品的召回提供法律依据,从召回的原则、召回的对象、召回时效、召回的主管机构、召回的程序、召回后的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

(四)构建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强化被监管者的产品质量违法责任。

法律的经济分析表明,当违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

也就是在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程度对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相当重要。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违法责任规范时,不但要提高惩罚数额,而且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刑事处罚、能力处罚一一禁止它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对违法企业的商誉给予降级惩罚,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44 条关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规定,除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应包括对一般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参照大多数国家的作法,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人身伤亡赔偿,可以设立赔偿限额,设定较高的下限和上限,也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惩罚数额分别予以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在提高惩罚力度的同时,应规定严格而详细的处罚程序,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寻租③现象的产生。

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确立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企业以生产销售产品为其获得利润的方式,同时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价值并且对消费者没有损害的产品。

目前,采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虽然不能全面地认定缺陷产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观地、迅速地认定部分缺陷产品,对及时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因此,建议将”不合标准”作为第一个认定缺陷产品的依据,对”不合标准”的产品一律认定为”缺陷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

反过来,即使产品符合了已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仓促认定产品即无”缺陷”,如果受害人有证据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则仍认定为”有缺陷”,那么生产者还应承担责任。

④只有采用这样的办法才能全面地认定缺陷产品,更切实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结语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体系的最终目的是求实效,形式要灵活多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选择合理的监管方法,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的给我们敲响警钟,这些血的代价,值得我们反思很多。

企业家应该有良心、良知与社会责任心;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摈弃官僚主义作风,真正作到以人民利益为重;媒体应获得更自由的采访与报道的权利,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

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制度体系,才能避免再次发生如此严重的灾难性事件再次上演。

注释:①《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②《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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