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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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的公司。
特征:
1.责任的有限性——区别于无限、两合
2.资本的封闭性——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不得发行股票,证明股东出资分额的权利证书称 为出资证明书
小组作业——组建模拟公司
1、一三小组成员充分讨论,筹备并组建某公司 (经营范围不限,须符合公司的设立条件)。
2、制定公司章程。
3、由小组成员分工展示该公司的成立背景(理 由)、筹备情况,设立程序,出资方式,公 司规模,组织机构等内容。
4、结合公司法的相关内容,由二四小组成员对 一三组的表现进行综合点评,对各组的材料 和口头介绍进行审核,给表现更好的一组颁 发营业执照,并详细说明审批程序和批准理 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或者部分股权。
强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
(1)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其他股东 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 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行使表决权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 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
其他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 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 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 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 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 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其他公司无
4.设立程序较简便——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公民、 法人、国家以及外国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国家授权投资 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即国有独资企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的字样。
5.有公司住所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发起协议。 2、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
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 核准。在公司筹建期间使用预先批准的 公司名称。 4、办理审批手续。 5、股东缴纳出资。 6、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经法定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 内缴足。
关于出资需要注意的知识点
2020
第
二
章
公
司
法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在其设立、
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狭义:《公司法》
合伙企业与公司
1、责任的形式不同 2、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上不同 3、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不同 4、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 5、出资者退出投资的方式不同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1)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
(2)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 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 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 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 责任。
案例: 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丙、丁四个
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
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 的2000平方米面积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 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仅为每平方米为 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 金早日到位,以便及时进行公司登记,对信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
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债权人律师在法庭主张该
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 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 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