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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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

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

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1日 京高法发[2002]1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协助执行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需查询机动车有关情况的,应出示工作证和介绍信,介绍信中需注明所查询的事项。 人民法院查询机动车的事项包括:

1.被查询人所有的机动车车牌号;

2.机动车所有人;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4.机动车的其他档案材料。

二、人民法院需查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出示工作证,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需写明查封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车牌号码、车身颜色、厂牌型号及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车管所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在计算机上做“查封”记录,暂停办理该机动车过户、转出、变更、抵押、停驶、注销登记等各项登记业务(该机动车可以办理年度检验和上道路行驶)。

三、人民法院需办理机动车过户的,应出示工作证,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本市内过户的应提交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本市车辆转往外省市的,车管所要留有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外省、市、自治区车辆转入本市的,人民法院还需提交车辆档案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本市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转入的车辆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环保局对车辆尾气排放的有关规定。

手续齐全的,车管所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人民法院查封机动车档案,在案件执行完毕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需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需解封车辆的情况。

五、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档案科统一负责接待、协调、办理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工作。

来源: /fg/detail52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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