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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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3.-7的规定
2.1.3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 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2.1.4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 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 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1.6 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3.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 4 层及 4 层以上时, 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1.8 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0; 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 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 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3.1.11 设系统空调的商店,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2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 计( 含顾客占用部分); 也可按每位顾客 1.35m2 计。
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 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3.2.3 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1. 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时, 为
2.2Om;
2. 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
(1) 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m 时, 为2.2Om;
(2) 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m 、另一个柜台长度7.5~15m 时, 为3.00 m;
(3) 每个柜台长度7.5~15m 时, 为3.7Om;
(4) 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时, 为4.00 m;
(5) 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 m。
3. 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 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
4. 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 通道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5,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在20%以内酌减;
6,菜市场、摊贩市场宜增加20%。
3.2.4 营业厅最大进深与净高比和最小净高:
(1)自然通风时:
单面开窗2/1,3.20m
前面敞开2.5/1,3.20m
前后开窗4/1,3.50m
(2)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时:5/1,3.50m。
(3)系统通风空调时:最大进深与净高比不限,最小净高3m。
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m。
3.2,6 自选营业厅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m宽顾客通过口)。
3.2.7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m2 计)。
3.2.8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a.靠墙货架长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1.6m(小车选购1.8m);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2.2m(小车选购2.4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时,为2.8m(小车选购3.0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a,通道长度小于15m时,为2.4m(小车选购3.0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时,为3.0m(小车选购3.6m)。
(3)货架与出入闸位之间的通道:3.8m(小车选购4.2m)
(4)兼作疏散用的通道还应按容纳人数复核疏散宽度。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m;
(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3.2.11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1)主要通道4.0m(仅一侧有店铺时3.0m),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仅一侧有店铺时1/15),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2)次要通道3.0m(仅一侧有店铺时2.0m);
(3)内部作业通道1.8m。
3.2.12 大中型商店的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计,并应设顾客卫生间。
3.2.13 顾客卫生间设计规定:
(1)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m长;
(2)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
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一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3.3.3 食品商店仓储部分,根据不同保存条件的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3.5库房的最小净高:
(1)设有货架的库房2.1m
(2)设有夹层的库房4.6m
(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3m
3,4.2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3,4.3 商店内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所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0.6m小便槽;
(2)女厕所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盥洗室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4)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o.1m2计。
4.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
开。
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4.1.6 大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2)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3)封闭中庭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4,1.7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4.1.8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4.2.2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
4.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4.2.4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5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面积的50%。
4.2.5 商店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
第一、二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换算系数为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