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交易规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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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异同对比

一、交易品种

同: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沪深交易所都有质押式债券回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异:上交所有买断式债券回购,深交所没有。

二、交易时间

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为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除外。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异:上交所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交所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三、撤单时间

同: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异:深交所14:57至15:00不接受撤单申报,上交所可以撤单。

四、申报类型

同:都接受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两种申报类型,且市价申报中,两个交易所都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这种申报方式,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异:市价申报中,上证所特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深交所特有: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3、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五、竞价数量

同: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异:债券交易时,上交所规定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深交所规定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申报价格

同: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1)价格单位

同: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异: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交所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2)集合竞价

同: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异: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交所规定:1、股票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3、债券回购交易集合竞价申报无价格限制。深交所规定: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另行规定。

(3)连续竞价

同: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异:上交所规定: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深交所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上交所无此规定。

七、成交规则

同: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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