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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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投诉管理,规范客户投诉工作,提升客户服务标准化,有效减少客户投诉问题发生,根据公司《客户投诉管理规定(2013修订版)》、《客户投诉工作考评办法(2013修订版)》、《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和《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补充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或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关系单位委派到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处罚应遵循“尊重事实、依法合规、严谨客观、证据确凿、区分责任、惩教结合、公正透明”的工作原则。如实核定每件有效投诉案件是否存在投诉责任单位与个人,不得推诿、掩饰与诿过,也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四条投诉受理部门在投诉案件转出前收到投诉人要求撤销投诉时,可以撤销投诉;在投诉案件转查处机构后,该案件即被认定为有效投诉案件,无论是否存在被投诉责任人,该有效投诉案件均不可撤销。

第五条客户投诉责任类型

本规定所指客户投诉责任,主要为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管

理的各业务环节中,明显没有达到或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从而造成客户或投诉人投诉的责任问题,按投诉责任原因分为服务态度、疏忽或过失、失职或渎职三种。

其它涉及违法违规等问题引发的投诉责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一)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态度不好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被客户或投诉人投诉指证并予以坚持,且当事人无法举证说明自身不存在态度不好。

(二)疏忽或过失: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给客户或投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并被投诉。

(三)失职或渎职: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未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给客户或投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并被投诉。

第六条客户投诉责任的认定

(一)由受理投诉的客户服务管理部和理赔中心(或产品线),依据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规定,

按投诉原因提出客户投诉责任问题,确定客户投诉级别。

(二)由投诉查处机构(部门)根据投诉受理部门转交办的投诉案件处理单,负责调查核实并确定客户投诉的责任类型和责任人。

(三)如发生责任认定争议,可由投诉查处机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认定;仍不能确定的,可向上级公司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申请予以认定。

第七条客户投诉责任人定义

(一)直接责任人,指对被投诉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级工作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指在发生服务问题时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投诉行为发生的人员,包括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第八条客户投诉责任人的认定

(一)在明确认定属于客户有效投诉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由投诉查处机构(部门)确定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二)投诉中,如存在疏忽或过失、失职或渎职等责任问题的,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

(三)客户投诉责任人认定后,由投诉查处机构(部门)负责约谈投诉责任人明确其所负责任,并须在2个工作日内,

以正式发文形式作出处罚决定,抄送上级公司主管部门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如果查处部门无权作出处罚决定的,则由该查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作出处罚决定,并抄送本级客户服务管理部和理赔中心。

第九条客户投诉责任人申诉

(一)当分公司认为有效投诉案件不存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此不应计入考核时,可提请总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予以更正。

(二)异议申诉分为机构申诉与个人申诉两类。

凡是在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被投诉单位根据《客户投诉管理规定(2013修订版)》的相关内容,认为该投诉案件不存在单位责任并予以申诉的,属于机构申诉;认为该投诉案件不存在个人责任并予以申诉的,属于个人申诉。如果异议申诉既涉及机构、也涉及个人的,应归属于机构申诉类型。

(三)异议申诉的方式按照机构申诉与个人申诉两种类型办理:凡是涉及机构申诉的,分公司须按照总公司办文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公司发文的形式向总公司提交请示,由总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以电函方式进行批复;凡是涉及个人申诉的,分公司可以业务往来的方式直接向总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提交请示,由总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以业务往来的方式进行批复。

(四)机构异议申诉的有效期限为投诉案件处理完结后1个月以内(以分公司通过客户投诉管理软件系统,将该投诉案件处理报告上报至总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的时点为准)。未办结或是距办结时间超过1个月(不含1个月)以上的异议申诉,总公司不予受理。

个人异议申诉的有效期限为客户投诉责任人收到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上级机构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有效证据的,视同为接受处罚。

(五)处于疑案调查中的理赔案件产生的投诉,受理、处理时对该投诉案件仍按照正常的方式进行有效性认定,在投诉发生3个月后,如果分公司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赔案属保险欺诈,则可以申诉的方式对投诉案件的有效性进行变更。

(六)分支公司提出异议申诉时,须按照“重事实、讲证据、尊法规”的原则,做到一案一申诉。如果一个请示件包含多个申诉案件或只有申诉要求没有证据材料时,总公司将不予受理。

(七)异议申诉需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投诉案卷相关信息,如投诉案卷号、投诉案卷标题、投诉日期、投诉查处完成日期等;二是明确说明申诉的目的;三是

责任认定情况、处罚情况、以及投诉管理相关的制度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制度依据包括总公司发布的各类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操作指导书、业务类的指导意见、工作标准、通知要求等,证据材料应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争议点密切相关,包括系统截图、通话录音、照片、业务单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八)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接到依照本规定提出的申诉请求后,可根据相关证据做出申诉答复;如情形复杂的,可组织其它相关部门会商确定,也可提交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审定。

(九)客户服务管理部门自接到依照本规定提出的申诉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情况复杂的申诉,最长处置时间应不超过60天,否则,视为同意申诉主张。在申诉处置期限内且尚未形成申诉结果批复的,客户服务管理部进行考评时,根据申诉前投诉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十)客户服务管理部门经查证,发现确有处罚错误的,应及时沟通相关处罚决定部门或机构予以纠正;如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公司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客户投诉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采取扣减绩效奖金和通报形式,其它类型的处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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