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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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稳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
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一: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
1.管理型单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
(二)岗位总量
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四)结构比例
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
(1)领导岗位
①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
③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
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管理岗位
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二)岗位总量
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1.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某个系列(专业)是否设置最高等级,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①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不设最高等级。
②在小学任教,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有省级干部保健任务的;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的;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④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设财务(会计、审计)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超出上述4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
(2)区分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省上决定评审了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10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中级岗位人数不足3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4)超出上述3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结构比例
1.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
(1)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l:3:6。
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2.5:4.0:3.5:
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1.5:4.0:4.5;
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0.4:3.2:6.4。
(2)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的标准控制。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
不同类别、不同机构规格、不同系列(专业)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总量
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附件1)执行。
(四)结构比例
1.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30%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
上报认定岗位等级时须填写: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申报花名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审批表》、《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登记表》。
提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附招聘批文、毕业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政策性安置人员
根据原任职务或岗位情况,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认定相应岗位等级。
填写的表格和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表格一致。
附政策性安置文件、原任职务或岗位任职批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人员岗位等级的认定
(一)岗位等级认定原则
1.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现有的正式在册人员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历年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履行原岗位职责情况、现岗位职责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合格的,按照现任职务或岗位认定相应岗位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认定较低岗位等级。
2.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的规定,在核准的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结构比例内认定岗位等级
3.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时,要明确规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相应岗位等级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按照竞聘上岗和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
转入正常化后仍按此办理。
4.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实行竞聘上岗。
(二)岗位等级认定权限
1.省直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2.市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二、三、四、五、六、七级,工勤技能岗位一、二、三级,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均由市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市州其他岗位等级的认定权限由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岗位进行认定和聘用,但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1年。
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
3.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正常可以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下一等级认定和聘用,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2年。
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和岗位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和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4.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登记表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记载为准。
(四)岗位等级认定的内容和填报的材料
认定的内容和填写的表格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一致。
符合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较高岗位条件的提供:鉴定成果证明、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论文、专著等证明材料。
其他人员附工资套改的相关批件进行岗位等级认定。
附件三: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
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
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
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一二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奖,上述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等奖,省教学成果厅级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中国新闻奖、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省内空白,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l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不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
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l篇以上。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四)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l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敦煌文艺、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一二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
(2)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教学成果厅级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或2次获市州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
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心),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l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
(省市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4)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