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残损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12.2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人民币残损币兑换标准
人民币残损币兑换标准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其残损币的兑换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残损币是指由于长时间使用或不慎遭受损坏而不能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包括破损、磨损、污损、火灾、水灾等造成的损坏。
对于残损币的兑换标准,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残损人民币是指由于受损、污损、变形等原因,使其不适合再继续使用的人民币。
残损币分为破损、磨损、污损和火灾、水灾等残损。
对于残损币的兑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核。
其次,残损币的兑换标准是根据残损币的损坏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破损、磨损、污损的残损币需要经过银行的认定,然后由银行统一兑换。
而火灾、水灾等造成的残损币,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后,再由银行统一兑换。
另外,对于残损币的兑换,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残损币的兑换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便进行身份核实;其次,残损币的兑换金额不得超过其面额的50%,超过50%的部分不予兑换;最后,对于涉及火灾、水灾等情况造成的残损币,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材料。
最后,对于残损币的兑换,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残损的人民币,由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
同时,对于伪造、变造的残损币,不予兑换,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人民币残损币的兑换标准是根据残损币的损坏程度来确定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核。
持有残损币的人员在进行兑换时,需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对于残损币的兑换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维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和货币的稳定价值。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对人民币的认知,共同维护人民币的形象和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币兑换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要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残缺人民币兑换标准
残缺人民币兑换标准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是根据残缺程度和残缺部分的完整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如果残缺的人民币纸币能够确凿地证明是完整的纸币的一部分,并且残缺部分占纸币面积的2/3以上,可以按照完整面额进行兑换。
如果残缺部分不足2/3,但仍然能够确凿地证明是完整的纸币的一部分,可以按照残缺面额的比例进行兑换。
而对于硬币的兑换,一般需要全部完整,否则一般不予兑换。
但是具体的兑换标准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一、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2022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一、总前提为了加强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兑换办法。
二、兑换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钞票条例》规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2、上级机关规定可以兑换的其他货币三、兑换方式1、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银行收缴面额完好的人民币,可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接受的面额不得低于5元,换出的面额不得高于50元。
2、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在银行收缴符合国家标准的人民币,可兑换由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货币,面额按公斤单位兑换,换出的货币不得超过收缴的金额。
四、兑换凭证对于每一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支出,应当准备充分的现金收入凭据及清楚价值,价值须由有权机关实款定额,经法定有权机关批准,实物须由有权机关负责交付,兑换后发起人担保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凭证:1、原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发起单,收款凭证,兑换通知单;2、复印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收款确认单,兑换凭证,支出清算凭证,支出结算凭据,兑换结果报告;3、其他附件凭据:汇出单证、兑换审核表、相关公文函等。
五、管理体制1、采取严格的财务政策,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财政收入;2、采取既定政策,合理安排人员,完善经营流程,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3、加强兑换工作的管理,坚持规范的操作流程,实行安全的账务处理方式;4、完善人民币兑换的报表和监督系统,准确录入收付汇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
六、兑换结算1、发起人在收到凭证后,应当及时付款;2、支出结算后,发起人应当按照当期实收资金准确计算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账户收付汇余额,将相应余款存入结算卡;3、当期结算卡欠款低于800元时,需要向发起人索要差额;4、对于每期残缺污损货币兑换实收资金大于800元的,企业必须及时将结算款存入指定账户,并按规定申报结算款的收支情况,待余额累积至800元以上方可退款。
七、义务1、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负责严格执行本兑换办法,不得擅自变更兑换条件;2、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兑换情况,并配合监管检查;3、请严格按要求收取及存放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缺污损货币,禁止任何非法买卖;4、兑换执行部门应当实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注意财政费用的严格控制;5、收缴的货币有变形、污损、缺失的,可以拆除,并按规定登记处理;6、财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监督残缺污损货币兑换情况,并定期发布监督报告给上级机关;7、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应当认真履行义务,及时完成收支、收支登记、核查、核对及缴纳工作;8、发起人应当不断提高参与人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的职业技能及素质,以及坚持正确的价值观。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银行兑换残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货币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媒介,其流通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我国,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货币,对于残损的人民币,银行有责任进行兑换。
为了规范银行兑换残币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银行兑换残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人民币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残损的人民币进行兑换,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保障人民币的流通和兑换。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残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残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是针对残损人民币兑换的具体操作规范,对兑换标准、程序和补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残损人民币的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残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残损人民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票面撕裂、破损,不能辨认真伪的;2.票面缺少部分,原样连接后能辨认真伪的;3.票面因受到污染、褪色,无法辨认真伪的;4.票面因沾污、变色,无法辨认真伪的;5.票面因折痕、撕裂、破损等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兑换标准1.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残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如下:(1)票面撕裂、破损,能辨认真伪的,按原面额兑换;(2)票面缺少部分,原样连接后能辨认真伪的,按原面额兑换;(3)票面因受到污染、褪色,无法辨认真伪的,按原面额的50%兑换;(4)票面因沾污、变色,无法辨认真伪的,按原面额的50%兑换;(5)票面因折痕、撕裂、破损等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原面额的50%兑换。
2.残损人民币兑换补贴对于兑换残损人民币,银行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1)票面撕裂、破损,能辨认真伪的,补贴1元;(2)票面缺少部分,原样连接后能辨认真伪的,补贴1元;(3)票面因受到污染、褪色,无法辨认真伪的,补贴0.5元;(4)票面因沾污、变色,无法辨认真伪的,补贴0.5元;(5)票面因折痕、撕裂、破损等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的,补贴0.5元。
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残损人民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撕裂、破损等原因而不再具有完整性的人民币。
对于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残损、污损、假币兑换业务的规定》,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残损人民币的认定标准。
人民银行规定,残损人民币是指由于受损、磨损、污损、破损等原因,使其局部或全部丧失真实度、完整度的纸币。
具体包括磨损、折痕、撕裂、破损、沾污、烧毁等情况。
对于残损人民币的认定,需要由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点进行审核确认。
其次,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对于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根据残损程度的不同,人民银行规定了不同的兑换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破损或者磨损的人民币,可以按照正常面额进行兑换;对于严重破损或者磨损的人民币,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兑换,具体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公布。
再次,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流程。
持有残损人民币的公民可以携带残损人民币到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点进行兑换。
在办理兑换时,需要填写《人民币兑换凭证》,并提供身份证明、兑换人民币的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过审核确认后,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兑换。
最后,残损人民币的处理方式。
对于一些无法继续流通的严重残损人民币,公民可以选择将其邮寄给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处理。
经过审核确认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将等值的新版人民币兑换给持有人。
需要注意的是,处理残损人民币时需要注意包装和邮寄方式,以确保人民币的安全。
总的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持有残损人民币的公民可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兑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同时,也希望公民在日常使用人民币时能够妥善保管,避免人民币的残损,共同维护人民币的整体形象和价值。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残损人民币是指因老化、磨损、火烧、水浸、虫蛀等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损毁的中国人民币。
如何兑换残损人民币,是一件比较重要的问题。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一、残损人民币的种类残损人民币分为不同种类,包括纸币和硬币。
纸币分为大额和小额,大额纸币是指面值为50元、100元的纸币;小额纸币是指面值为5元、10元、20元的纸币。
硬币则分为人民币1元、5角、1角、5分、1分五种。
在兑换残损人民币之前,需要进行验钞。
验钞的目的是查看人民币的真伪和损坏程度。
对于损坏较轻的人民币,可以进行兑换;对于损坏较重的人民币,需要进行退还。
验钞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观察人民币的图案、文字和特征码是否清晰;2.查看纸币的水印是否清晰;3.观察纸币上的银色“光变线”是否连续(50元、100元纸币上);4.注意纸币上的安全线是否清晰;5.检查硬币的图案和花纹是否清晰。
1.残损纸币的兑换对于损坏较轻的纸币,可以直接到附近的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兑换手续。
在办理兑换时,需要携带完整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同时填写兑换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明,例如出现损坏的原因和损坏情况等。
例如,当你要兑换50元破损钞票时,你需要在兑换申请表格上写明这些信息,并附上图片或物证证明,然后提交到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就可以兑换残损人民币。
这些兑换所需的时间通常较短,需要在当天完成。
对于有损坏、被涂抹或被灼烧等状况的纸币,则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在提交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供详细的〈描述钞票或钮币的破损情况及其原因,以及提供相关证明〉。
经过审核之后,它们将被分解,并根据原有面值的50%计算,把相应的金额汇到您的银行账户中。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现行规定接受人民币现金交易,但并不接受广泛流传的民间做法,并且有时会对特殊的情况采取特殊的做法。
总之,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比较麻烦,需要提交很多资料,时间也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务股
2012.04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 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 行
6
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客户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份识别制度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 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 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 办法》同时废止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
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 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 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 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 拒绝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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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精编版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币残缺兑换标准
人民币残缺兑换标准人民币作为中国的货币,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残缺的人民币,比如破损、撕裂或者破洞。
那么,对于这些残缺的人民币,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兑换呢?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人民币残缺兑换的标准和流程。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残缺的人民币是可以兑换的。
残缺的范围包括破损、撕裂、破洞、烧毁、变色、缺角等情况。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故意损坏的人民币是不能兑换的,比如故意剪裁、涂写等情况。
因此,在进行兑换时,务必要保证人民币的残缺是非故意造成的。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缺人民币,兑换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破损的人民币,如果残缺部分占据了整张人民币的50%以上,就可以全额兑换;如果残缺部分占据了整张人民币的25%以上但不足50%,则可以按照残缺部分的面额比例兑换;如果残缺部分占据了整张人民币的25%以下,那么就不能兑换了。
对于撕裂、破洞的人民币,只要能够齐全拼凑出完整的人民币号码和面额数字,就可以全额兑换;如果无法齐全拼凑出完整的号码和面额数字,也可以按照残缺部分的面额比例兑换。
此外,进行人民币残缺兑换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比如身份证、护照等。
在银行、邮局等兑换点,工作人员会进行核对身份信息,确保兑换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同时,兑换人需要填写兑换申请表,并在人民币残缺部分盖章确认,以确保兑换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总的来说,人民币残缺兑换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妥善保管人民币,避免人民币的破损和损坏。
对于残缺的人民币,如果符合兑换标准,可以及时到银行、邮局等兑换点进行兑换。
同时,也要注意不要故意损坏人民币,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人民币,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货币形象和信誉。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于人民币残缺兑换的标准和流程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残缺的人民币,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及时进行兑换,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人民币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货币形象和信誉。
银行残损币兑换流程
残损币兑换标准:
1、全额换取:如果损坏的人民币可以识别面值,剩下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的票面,图案和文字可以根据原始情况连接,金融企业应根据原始面值全额交换给持有人。
2、半额换取:如果损坏的人民币可以识别面值,剩下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图案和文字可以根据原始状态连接,金融企业应按原始面值的一半交换给持有人。
如果没有四分之一的正十字形,则按原始面值的一半兑换。
残损币兑换流程如下:
1、持有人将残损币带到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并由金融企业进行检查和清点。
2、金融企业在申请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向持有人说明兑换结果。
未兑换的残损币,应当退还原持有人。
3、如果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的交换结果,金融企业应当在交换的不完整纸币上加盖包含银行名称的“全额”或“半额”印章;对于交换的不完整硬币,金融企业应当使用专用袋密
封保管,并在袋外密封上加盖“交换”印章。
4、持有人对金融企业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认证确认,并退还损坏货币。
持有人可以凭证明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提交鉴定。
持有人可以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和可兑换的损坏货币带到金融企业。
残损币兑换管理办法
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
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 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7)280号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
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
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
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
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 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 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
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
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 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 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 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 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 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 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 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残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2003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残损币相关文件
残损币相关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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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
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