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施行单项结算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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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施行单项结算办法

的批复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银复[1997]45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7.11.24

【实施日期】199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上海市

分行施行单项结算办法的批复

(银复[1997]4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施行<上海市支票办法>等单项结算办法的请示》(沪银会[1997]31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行制定《上海市支票办法》等八个单项结算办法,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的规定是最长期限。为便于执行,你分行制定的《上海市银行本票办法》应根据上海市的实际需要在2个月内确定具体的提示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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