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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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附件一)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9.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2.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5.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6.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所属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从业人员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6.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100%以上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7.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80%以上,不满100%。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伤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3.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4.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5.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6.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7.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8.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9.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10.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11.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50%以上,不满80%的。

货车诚信考核制度范本

货车诚信考核制度范本

货车诚信考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车驾驶员诚信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从事货车道路运输的驾驶员。

第三条货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记录、职业操守、服务质量、违法行为等。

第四条货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等级制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考核指标第五条安全生产记录:(一)无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二)无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三)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

第六条职业操守:(一)遵守道路运输规定,服从管理;(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三)尊重旅客,关爱生命。

第七条服务质量:(一)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旅客需求;(二)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运输安全;(三)及时履行运输合同,信誉良好。

第八条违法行为:(一)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无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三)无恶意拖欠运费、欺诈旅客等行为。

三、考核程序第九条货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货车驾驶员进行一次诚信考核。

第十一条货车驾驶员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诚信考核。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货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工作,并向驾驶员反馈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三条货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驾驶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道路运输服务、车辆租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加强动态管理,督促其提高诚信意识。

第十六条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驾驶员,暂停其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督促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

第十七条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驾驶员,取消其道路运输资格,不得从事货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一、受理范围法人,自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予许可二、办理依据【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 级表示。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 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三、审批条件1.申请人必须依法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3.具备从事该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附件一)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9.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部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

交通部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9.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2.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5.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6.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完整版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完整版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附件一)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9.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鲁交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在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普速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是指具有国家规定有关资质,参与全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行为,是指上述企业参与依法招标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设省级地方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实施全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导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奖惩相关工作。

第七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奖惩相关工作。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流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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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资格证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6、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路线、班次行驶的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9、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1、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的2、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以上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5、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6、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五、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1、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2、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事班线客运经营活动的3、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4、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6、超过规定时间,未注签诚信考核等级,且未达到30日的7、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未达到30日的。

交通运输部:道路驾驶员诚信考核将实行计分制

交通运输部:道路驾驶员诚信考核将实行计分制

交通运输部:道路驾驶员诚信考核将实行计分制第一篇:交通运输部:道路驾驶员诚信考核将实行计分制交通运输部:道路驾驶员诚信考核将实行计分制根据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从明年(2009年)4月1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实行计分制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录用、培训、辞退驾驶员和调整驾驶员工资、奖励的重要依据,也将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参加行业评优和申请新增运力的基本条件。

据悉,诚信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内容,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进行计分,12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按分数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将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甚至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而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如果一个年度内有超过20%的驾驶员被考核为不合格将不得参加行业评优,连续两个年度有超过20%的驾驶员被考核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新增运力。

为保证诚信考核的有效进行,交通运输部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抄告和信息共享机制。

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已达1174.9万人,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总数的73.7%。

2007年,全国72%的道路运输重大交通事故与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知识匮乏等因素直接相关。

强化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已成为推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二篇: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细则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细则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细则一、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主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二、诚信考核范围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包括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三、诚信考核内容诚信考核具体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一)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2.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3.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 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四)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六)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1.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

分。

2.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1)未达到AAA。

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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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动态管理发布日期:2011-11-16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进一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该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考核范围包括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诚实守信和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

自从业资格证件初次领取时间开始计算,每12个月为1个周期。

1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1个考核周期。

对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按规定填写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加盖执法机构执法专用章,并开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通知单》。

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将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上1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7),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年度表彰评优的对象。

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进一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第三条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工作,建立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健全公共信息共享机制,组织驾驶员信息抄告工作。

(二)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工作,建立驾驶员诚信档案,组织做好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信息抄告工作。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辖区内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开展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考核等级第七条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诚实守信和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

自从业资格证件初次领取时间开始计算,每12个月为1个周期。

1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1个考核周期。

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1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5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对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驾驶员在1次运输过程中实施了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按规定到档案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加诚信考核。

驾驶员申请考核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驾驶员相关资料。

驾驶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后,应当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计分记录、驾驶员数据库中的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计分汇总,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见附件4)。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内容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接受继续教育的驾驶员,在培训合格后,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式样见附件2)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其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及原因,在“诚信考核记录”栏中的考核结果处签注B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驾驶员数据库,清除计分。

对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可以进行1次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收集并汇总驾驶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存入驾驶员诚信档案和驾驶员数据库。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在违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章和记分记录”栏内,如实、规范填写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并注明日期。

同时,执法人员必须签字或者签章,加盖执法机构执法专用章,并开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通知单》(式样见附件5)。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驾驶员超过期限不参加诚信考核或者诚信考核计分已满20分的,应当督促其回档案所在地参加考核或者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对辖区外驾驶员违章计分的,应当参照《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办法(试行)》(鲁交体法〔2008〕2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抄告和登记,启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计分信息抄告表》(式样见附件6)。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计分分值、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举报材料或者接到举报电话后,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经查实的录入诚信档案,并纳入本周期的诚信考核。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辖区内驾驶员的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处理情况等;(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和抄告的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四)诚实守信及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五)《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至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3年。

安全生产、遵守法规、诚实守信及服务质量信息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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