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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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总重(40T以下)罚款600元 超限20%以上至30%(含3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8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900元 超限30%以上至40%(含4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2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1200元 超限40%以上至50%(含5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500元
宽度超限15CM以上(含15CM) 高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高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高度超限45CM以上 长度超限15CM以下(含15CM) 长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长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长度超限45CM以上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
超限80%以上至90%(含90%)责令卸 载
1
超限90%以上至100%(含100%)责令 卸载
超限100%以上至150%(含150%)责 令卸载
超限150%以上的责令卸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万元元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 2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处1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第 4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或在承运人强迫要求下提 供超标准装载、配载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备注
6
道路运输装载 场所的经营者 为车辆超标准 装载、配载货 物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07【摘要】<正>鲁交政法[201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厅在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鲁交体法[2010]21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自2013年施行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涉及公路路政39项、道路运政154项、水路运政36项、港口行政64项、航【总页数】1页(P23-)【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 [J],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鲁政办字〔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山东省编制了《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

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自由裁量权像啥?就好比咱做菜的时候放盐,得根据菜的多少、口味轻重来决定放多少盐,多了咸,少了淡。

这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样,得拿捏好那个度。

比如说,在路上开车超速了,交警同志来了,他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怎么处罚。

要是就超了一点点,可能就是口头警告一下,“嘿,下次注意点啊!”;但要是超得厉害,那罚款扣分可就免不了啦。

这就跟咱平时犯错一样,小错可能被说两句就过去了,大错那肯定得受重罚呀!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会咋样?那可就乱套啦!交警处罚全凭心情,那还得了?司机们心里也没底呀,都不知道自己到底会受到啥样的处罚。

咱国家制定这个标准,就是为了让一切都有个规矩,有个准头。

让执法的人知道该怎么做,让咱老百姓也明白自己啥能做,啥不能做。

就像走夜路有了盏明灯,心里踏实!你看啊,要是有个司机不小心闯了个红灯,交警来了,他得按照标准来判断这个司机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呀。

要是故意的,那肯定得重罚;要是不小心的,是不是可以稍微轻点呢?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得灵活,得合理。

而且,这标准还得不断完善和改进呢。

就像咱的手机系统还得不断升级一样,时代在变,情况也在变呀。

比如说,现在新能源车越来越多了,那对于新能源车的一些违规行为,是不是就得有专门的标准来处理呀?咱老百姓也得了解这个标准,这样在路上开车、骑车才更安心呀。

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就不会稀里糊涂地犯错误啦。

这就好比考试前知道了考试范围,心里有底,是不是?总之呢,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可不是个小事儿,它关系到咱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咱得重视它,让它为咱的交通出行保驾护航!让咱们的道路更畅通,更安全!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9号)的规定,省厅依照近年来新颁布、修订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对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鲁交政法〔2014〕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19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

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

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

下文是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处000元的罚款
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经营许可有关手续
较重
未经许可两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一般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2.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元的罚款
20
一、二级道路客运站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专业课,运政类)单位: 姓名: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32名以上人员参出示执法证件。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主体资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

5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67机关提出申请。

89并进行。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公开制度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 )颁发。

A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C、收到申请书之日D、受理申请之日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B、装卸管理人员C、押运人员D、后勤保障人员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B、包车客运C、旅游客运D、公交客运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B、改变车身颜色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行使不当,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量化,对公安机关合理行政、公正执法意义重大。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按照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

《基准》共分为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禁毒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七章,对277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了违法行为名称,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处罚标准,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并注意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图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图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12345678910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

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

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2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3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处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4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5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一般处 1000 元的罚款 11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严重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初次违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1。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所属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从业人员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就我国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及其看法进行简要说明。

标签:自由裁量权;道路运政法1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1.1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例如,《道条》第69条规定: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道条》第12条第2款规定: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或不作为。

1.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这说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有作出决定的时间选择余地。

1.4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开业安全条件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1.5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这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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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经营的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的,责令补办经营
许可有关手续
合性检测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 3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第(八)项:由县级
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由县级
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车、旅游客车、出租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由县级
客乘车的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
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培训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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