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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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

•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 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 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 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 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 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 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 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 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 运营权实行期限制
•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 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 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 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 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 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 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 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七条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驾驶培训 教练员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实行从业 资格制度。
2机动车维修经营
•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 检验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 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 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 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 配件维修机动车。
• 第二十六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具备下列条 件: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 设备; • (三)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驾驶人员; •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 施。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 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总重(40T以下)罚款600元 超限20%以上至30%(含3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8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900元 超限30%以上至40%(含4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2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1200元 超限40%以上至50%(含5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500元
宽度超限15CM以上(含15CM) 高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高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高度超限45CM以上 长度超限15CM以下(含15CM) 长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长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长度超限45CM以上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
超限80%以上至90%(含90%)责令卸 载
1
超限90%以上至100%(含100%)责令 卸载
超限100%以上至150%(含150%)责 令卸载
超限150%以上的责令卸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万元元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 2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处1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第 4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或在承运人强迫要求下提 供超标准装载、配载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备注
6
道路运输装载 场所的经营者 为车辆超标准 装载、配载货 物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07【摘要】<正>鲁交政法[201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厅在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鲁交体法[2010]21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自2013年施行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涉及公路路政39项、道路运政154项、水路运政36项、港口行政64项、航【总页数】1页(P23-)【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 [J],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
处1万元的罚款
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初次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处3000元的罚款
较重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两次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一般
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连续90天以上或累计180天以上为长期,下同
较重
未经许可两次以上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经营许可有关手续,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经营许可有关手续,处3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
处5000元的罚款
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经营许可有关手续
较重
未经许可两次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2.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连续90一般处1万元的罚款运经营的天以上或累计符合条件的~责令180天以未经许可两次以上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补办经营许可有较重车客运经营的关手续~处2万元上为长未经许可《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期,下同擅自从事一款: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的罚款城市公共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符合条件的~责令1 汽,电,车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补办经营许可有严重客运经营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电,车客运经营的关手续~处3万元的得的罚款1.长期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符合条件的~责令的形成一定规模,2.具有暴力抗法、引发群体补办经营许可有特别严重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关手续~处5万元严重后果的的罚款未经许可《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2 一般处5000元的罚款擅自从事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经营的符合条1机动车综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未经许可两次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件的~责较重处1万元的罚款合性能检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经营的令补办测经营的得经营许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严重处2万元的罚款可有关能检测经营的手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特别严重处3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5000元的罚款符合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件的~责未经许可较重未经许可两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1万元的罚款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办擅自从事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3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严重处2万元的罚款经营许汽车租赁的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可有关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造成严重危得特别严重处3万元的罚款手续害后果的符合条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处5000元的罚款件的~责令补办经营许较重未经许可两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1万元的罚款可有关手续。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路路政)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从轻、减轻或免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上限进行处罚。

第七条应当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图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图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12345678910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

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

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2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3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处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4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5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一般处 1000 元的罚款 11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严重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初次违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1。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txt 婚姻是键盘,太多秩序和规则;爱情是鼠标,一点就通。

男人自比主机,内存最重要;女人好似显示器,一切都看得出来。

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25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
《国家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旅客须知》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5000元。
次要的
1000元罚款
更认真
罚款3000元
严肃的
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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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国家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旅客须知》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2万元。
第一或次要
1000元罚款
13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乘客
14
旅客运输经营者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擅自更换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输的。
第二个或更重
罚款3000元
15
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未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或情节严班、顶班、接驳车不按原班次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第一或次要
罚款2000元
商用乘用车未安装使用实时动态行车记录仪
第二个或更重
罚款4000元
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客运机动车租赁的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
吊销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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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未在招标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省级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驾驶执照并操作驾驶员进行练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道路运政修改

2、道路运政修改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 严重后果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 万元的罚款
— 48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道路运政)
执法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轻微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7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 经营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 万元的罚款
— 49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道路运政)
执法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备注
一般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不 满1个月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 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 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 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较重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1个 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 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最近,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一份新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企业和个人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一、指导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部门、机构和人员。

包括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重点货车监管、检验检测、农村道路运输等相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旅游车等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人;以及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相关的信用评价、考核等工作。

二、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标准》提出了“权责统一、程序规范、情况认定、量刑宽严相济、自我监督”五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强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标准,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执法权、乱用执法权等行为的发生。

(一)权责统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不得以私利为先,庇护纵容、放松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程序规范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执行,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公开、公平。

(三)情况认定执法人员在判断案件性质、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证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确保裁量结果合理、公正、适当。

(四)量刑宽严相济执法人员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被处罚人的认罪态度、纠正态度、社会责任承担等因素,确定处罚的幅度和种类,实现宽严相济。

(五)自我监督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乱用执法权、滥用职权等现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

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道德,保持行为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三、标准的实施机制该标准还将建立健全执法调研、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报告和投诉反馈等机制。

执法机关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绩效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问责并进行培训,以确保执法质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山东省道条

山东省道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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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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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2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3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
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4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5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一般处 1000 元的罚款 11
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严重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初次违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1.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初次违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 36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一般较重严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 37 38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一般较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严重一般较重严重 1.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未安
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等严处 3000 元的罚款重后果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 39 12
练场地内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擅自减少学时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超期二级维护不满 10 天的;2.超期检测不满 1 个月的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 1000 元的罚款 40 1.超期二级维护 10 天以上不满 20 天的;2. 处 2000 元的罚款超期检测 1 个月以上不满 2 个月的 1.超期二级维护 20 天以上的;2.超期检测 2 个月以上的; 3.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41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未按照核定的准处 1000 元的罚款教类别规范施教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2000 元的罚款严重 1.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等严处 3000 元的罚款重后果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42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一般较重严重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一般较重 4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擅自减少学时和处 1000 元的罚款培训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两次擅自减少学时和处 2000 元的罚款培训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
和培训内容的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三次及以上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违法的; 2.擅自减少学时或处 3000 元的罚款者培训内容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10 天以上不满 1 个月的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1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的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4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 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3 个月以上的; 2.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处 3000 元的罚款果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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