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七庄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4]5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4〕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实现针对不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构建行政机关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因此,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青城管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2〕1号各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另,《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19〕3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燃气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2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物业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1〕1号)于2022年3月15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3月15日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
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首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二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首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三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第二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四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第三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八十元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罚款;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查处五次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查处四次以上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1 总则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和《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
本《基准》和《基准表》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城市管理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和《基准表》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实施处罚裁量的基本规则本《基准》和《基准表》中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采取10位编码管理。
编码包括:处罚权力清单编码(第1-6位)+基础裁量档代码(第7位)+裁量分阶顺序码(第8-9位)+修正码(第10位)。
处罚权力清单编码,以市政府法制办核定公布的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职权事项为准。
基础裁量档代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定为A、B、C三个档次,分别对应“情节严重”、“情节一般”、“情节较轻”等情形。
裁量分阶顺序码,是指在A、B、C基础裁量档下,按照违法情节由轻到重,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以01-09标准分阶编码。
修正码,以“0、1、2”标注,对各处罚职权清单事项可能涉及的执法案由或者法规适用等,进行二次拆分。
如:C46079B012,是指城管执法处罚职权事项C46079(对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等行为进行处罚)中,第2个执法案由“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第10位编码),B档次01阶次处罚裁量事宜。
同时,为便于执行,根据城管执法既有实践经验,采取定量计算的方式,设定处罚裁量阶次。
定量计算的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东丽政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5月4日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和天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9年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8]2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继续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以下简称“三步式”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甬综执〔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综执〔2023〕35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甬综执〔20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
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
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
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11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42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63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84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50。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1. 权限范围界定: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并细化不同情况下的裁量权限。
例如,根据管理权限的大小和特定对象的重要性,确定行政裁量权的分级和分层原则。
2. 客观标准建立:制定明确的量化标准,以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以依据可衡量的具体标准。
例如,在行政执法中,可以制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来量化罚款金额的标准。
3. 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裁量决策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裁量决策是否需要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
4. 案例指导:建立案例库,通过分析和总结已经裁量过的案例,为行政机关提供参考和指导。
例如,根据类似案例的判例和先例,提炼出裁量标准和指导性原则。
5. 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估。
例如,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细化和量化,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的
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减少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从而增强公众对行政裁量决策的信任和满意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1.08.25
•【字号】甬综执〔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通知
甬综执〔2021〕38号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
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公平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甬综执〔2017〕88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省、市综合执法处罚事项目录动态调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严格按照综合执法权限,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附件: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8月25日。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85号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正文:----------------------------------------------------------------------------------------------------------------------------------------------------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85号《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7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葛红林2014年9月29日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区(市)县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第五条(组织实施)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市)县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长城管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7〕2号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经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7年1月22日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严守程序原则;5、全面考量原则;6、案例指导原则;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1、不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石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自由裁量权。
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适用规则适用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就如何适用罚款基准而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应明确下列内容:(一)适用原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系统在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适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东府[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0〕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东府〔2010〕2号)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
二、目标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制定成规范性文本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普东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普东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避免执法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违法情节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和拟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遵循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违法情节是指除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外的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违法事实。
根据严重程度,违法情节分为严重、较重、轻微3种。
第五条认定违法情节,应当结合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方法、后果、侵害对象以及行为人的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严(一)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和社会广泛关注,危害社会稳定的;(二)违法行为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的;(三)行为人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抗拒执法的;(四)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行为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六)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2个以上不同类的法律、法规的;(七)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较重:(一)行为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责令改正期间,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力,使违法状态继续的;(三)其他具有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八条违法行为无严重、较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第九条对具有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9•【字号】珠府[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府〔2013〕1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9日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部门(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可以组织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结合本区实际,在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基础上进行修改、细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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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七庄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
为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李七庄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李七庄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4、其他依法或者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
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4、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5、其他依法或者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李七庄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处以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重大的、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集体研究决定。
4、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案件主办人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