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同政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四五”转型出雏型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规划引领,规范土地收储,明确征收补偿,建立市区两级联动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工作调市场、强保障、增收益的作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推进,为推动大同实现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坚持政府主导,以加强土地储备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二)规划引领,统筹安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对储备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收益共享理顺土地储备相关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区政府属地管理的能动性,建立有效的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四)统一储备,规范运作建立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库,实行储备土地的统一入库出库管理。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同政办发〔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通过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服务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改革内容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体系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除外),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和备案事项,实现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改革目标2019年6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建立“多规合一”统筹项目实施机制,建成覆盖市、县两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10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同政办发〔2020〕55 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0〕3号)要求,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自然资源资产合理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5年年底,随着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市将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全市自然资源保护力度和市场化配置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依照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借鉴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开展我市经营权入股、抵押贷款工作。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同政办发〔2019〕62 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现将《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品房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本意见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由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存量房屋买卖,应当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且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接受或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其交易双方资金收付接受监督管理。
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须签订自愿放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同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3号)以及《大同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20〕8号)有关精神,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实现“项目应进必进”“场外无交易”。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平台交易范围1.凡纳入省、市交易目录的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新目录下发之前仍执行《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2.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未对接成功的相关交易,必须进入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交易;3.各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建设的平台必须整合纳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管办分离”。
二、纳入平台交易程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大同市)()完成交易主体注册后,登录交易主体帐号完成项目进场登记。
特殊情况不能在线上完成登记的,需将签章的“进场交易申请书”(在平台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科。
市政府将对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和纳入平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2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同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大同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大同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5 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5日大同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5年行动计划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关键一年,也是综改三年实施方案( 2013-2015年)的收官之年,根据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以及《大同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 2013-2015年)》,制订2015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部署,高举综改旗帜,把握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全局和局部、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改革发展稳定“六个关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推进改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套推进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推进改革“五个坚持”,服务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六大发展”,聚焦制约全市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具有大同特色的改革事项、群众热切期盼的民生问题、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四个重点”,安排实施一系列重大改革、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课题,力争使我市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在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等转型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3318”改革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晋政函〔2023〕116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晋政函〔2023〕116号大同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审批〈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晋自然资呈〔2023〕2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大同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建设国家区域重点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和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山西省对接京津冀城市群的桥头堡和文旅康养首选地,晋冀蒙长城金三角中心城市。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大同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4.4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0.8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101.76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90.50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基础,构建“一带两屏七区、一心两轴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推进有机旱作农业发展,支撑首都特优农产品供给地的建设。
因地制宜分区分类优化村庄布局,建设宜居和美乡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173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同有关单位:现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4日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工作方案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主动融入、积极服务、先行先试,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积极学习借鉴我国自贸区各项改革经验,将推广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国际化、法治化要求,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体系,以优质服务打造良好投资发展环境,加快走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的新路子。
二、目标任务学习借鉴我国自贸区经验,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在2018年底,在全市建立完善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制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完善专业监管制度,全面提升我市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服务水平。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同政办发〔2020〕7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现将《大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大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其下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机制建设,推动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建立审核工作台账,提升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法性审核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127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各县区、各部门积极拓展用地空间,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然而,一些县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土地批后监管不力问题,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批而未用土地,亟待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要求,为深化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现就做好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速增效、加强监管、节约利用的工作思路,突出问题导向,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实施年度供地计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动态监测管理,努力实现市、县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不包括起算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0%,闲置土地认定后一年内处置率(除涉案外)达到100%。
二、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土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督促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供后土地开发利用跟踪监管,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方案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16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16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同政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16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大同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7日大同市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检查工作),根据山西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卫片检查,继续督促各地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国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检验日常执法监管效果,评估国土资源管理形势;配合土地例行督察,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规范用地市场。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2016年度卫片检查工作,市卫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开展宣传动员,推进各阶段工作,公开通报、挂牌督办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卫片检查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市级督查、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对违法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配合部、省两级完成验收、抽查、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片检查工作,承担查处整改主体责任。
负责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填报等工作;配合部、省、市三级完成督导、抽查、挂牌督办、公开通报、验收、约谈、问责等工作。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同政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大同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充分发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在“严格管理保护国土资源、科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创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按照转变职能、“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的要求,努力推动执法监督检查方式转变,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根据《山西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办发〔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各县(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促进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各县区发改局、委机关各科室、中心、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5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题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发展改革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
2、协调配合。
加强我委各科室之间,与委直属分局、中心之间、与各县(区)发改部门之间、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3、高效便民。
细化权责清单,增加行政监管的公开透明度。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重大风险隐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重大风险隐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同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同市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重大风险隐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大同市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重大风险隐患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大同市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重大风险隐患的实施方案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责任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落实主体责任稳定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引导好市场预期,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二、基本原则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坚持“房住不炒”定位。
(二)坚持完善住房的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
(三)坚持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因城施策、分类指导,要不断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考核评价机制,特别是要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责任落到实处。
(四)坚持调结构、转方式,特别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重点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
(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大起大落。
三、目标任务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遏制不合理价格形成,防止出现泡沫;平衡市场供求关系,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全覆盖,为分析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开展有效调控提供技术支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同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的动议与目录管理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第五章决策执行和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大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及财政预算;(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人事任免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同政办发〔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须进一步深化
中国招标/ 2023年第12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须进一步深化□文/瞿晓妍 张作功 王仁义【摘要】目前,我国基本经济性公共服务和供给市场主体基本公共服务均供给不足,制约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根据《“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要求,提出应进一步深化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以期更好地服务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
公共服务关乎民生,关系发展,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发改社会〔2021〕1946号,以下简称1946号文)提出,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健全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对促进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现状从供给权责角度而言,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两类。
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主要保障供给责任。
我国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从当前推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和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来看,基本经济性公共服务和供给市场主体基本公共服务存在明显短板。
基本经济性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在服务内容和形式上,公共服务分为基础性公共服务(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所需的水、电、气、交通、通信基础设施以及邮电、气象等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而提供的生产者补贴、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公正和谐而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服务)、公共安全服务(为公民提供的军队、警察和消防等安全服务)四类。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同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154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同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同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04号)、《关于整合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同编发[2015]22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确保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现就我市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的重要依据,各级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资料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部门负责保存管理。
(二)完整与安全原则。
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照登记职责调整范围划定,移交的资料要完整全面,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防止资料遗失、损毁。
二、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件、表卡)、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文件材料。
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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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相关通知,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同政办发〔2020〕23号)的要求,经大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制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矿业权出让条件,经评估,由局务会研究审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公告
1、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大同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略)、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大同日报》同步发布。
2、大同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已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已做到信息、数据同步发布。
3、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出让公告人工同步录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方式
线下交易全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大厅六楼)进行。
线上交易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陆大同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略),也可直接登陆大同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结果公示
交易成功后,将交易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大同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进行公示。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汇总
每月月底,由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交易结果统计汇总后,以月报的形式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监督
线上和线下交易过程,可通过现场和网络全程监督,严格做到“场外无交易”。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场外交易,不进行公告、公示和汇总报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
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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