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家乐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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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甲(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

鉴于:

1、本协议各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资格。

2、本协议各方经过多方考察、考核后,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环境与资源,在理解和认同此项目下,自愿入伙。

3、本协议各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以供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

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合作关系,保证协议各方在长期合作中共同发展,利益共享。

第二条、合伙经营的项目

经营农家乐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暂定以(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条、项目经营地址

第四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伙期限主要依据是农家乐房屋租赁时间)

第五条、出资总额

本合伙项目总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分次出资完毕。项目资金支付到以下会计账号。

第六条、出资金额、方式、股份比例、出资时间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出资金额汇入会计人员管理,包括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由该账户收支管理。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账户开户行: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财务以季度为单位进行结算)

(一)盈余分配顺序和方式:第一步缴纳所得税和弥补亏损,第二步提取20%储备金。第三步剩下的盈利按照 105% 的比例份额进行分红,其中5%的份额由合伙负责人享有,剩下100%份额,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季度为单位进行盈余分配。

(二)债务承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外合伙事宜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应收账款、资产处置资金等),合伙财产不能清偿时,以合伙人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不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既成为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事务。

(二)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由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

4、对合伙财务收支尽职尽责;

5、组织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执行集体决议。

(三)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合伙账目资金由监管,并决定由为会计,掌管合伙账务。

1、合伙财务应做到日清月结,按财务规范做账。

2、合伙事务中的支出费用单笔在以下的合伙负责人可以直接做出决定,不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费用单笔超过元的,合伙负责人可以做出决定,但应当让其他合伙人知晓,并得到监管人同意。费用单笔超过元的大笔支出应事前做出预算并通知所有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方可支出。

3、每季度最后一天会计和监管人向所有合伙人报告财务明细情况和监管情况。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权利;

5、合伙人选举负责人权利,若合伙负责人有违反禁止行为等尽职行为,2名合伙人可以提议另选合伙人负责人,在获得具有2/3比例出资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更换合伙负责人;

6、合伙人选举资金监管人和财务人员权利,若监管人和财务人员有违反禁止行为等尽职行为,1名合伙人可以提议另选监管人和财务人员,在获得具有1/2比例出资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更换监管人和财务人员。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和合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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