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劳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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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劳工政策
一、坦桑尼亚设立“劳工标准”以及规定雇主和雇员关系的立法和准则有:(一)雇佣条例366章
(二)工资和雇佣条令300章
(三)社会保障法(1997年国家社保基金法案)
(四)雇佣安全法案(1964年)
(五)工人补偿条例263章
(六)坦桑尼亚非定居民雇佣条例
(七)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
二、劳方可享有的主要权益
(一)社会保障
所有商业企业必须在国家社保基金(NSSF)进行注册登记,坦本地人也不能免除。
但是外国人如果可以证明已加入另外的养老金计划则可以免除。
应缴标准为基本工资的10%。
(二)工人补偿法令条例
雇主有义务为其雇员购买赔偿保险。
一旦公司开始招募员工且就在公司开始运作之前,雇主需要填写“工人补偿关税填表”,
(三)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5个小时,一般时间加班则须按标准工资的1.5倍支付,节假日加班按标准工资的2倍支付。
(四)工作管制
任何人不得雇佣15岁以下工人。
(五)年假和节日
法律规定雇员每工作满12个月可有28天休假,并可在坦桑尼亚14个法定公共假日休息。
(六)病假
雇员有权享有3个月的全薪病假,之后享有3个月半薪病假。
6个月连续病假,雇佣关系可以解除。
(七)产假
待孕雇员或产妇享有84天全薪休假,三年一次。
(八)其他法定权益
雇主应为其雇员提供一些小额优惠补偿,比如:租房津贴、交通津贴等。
雇主应当以其雇员名义支付:工资总额6%的技术培训税、基本工资10%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根据各地方政府的规定,按工资基数所支付的发展税。
(九)解雇程序
雇主解除雇员前需有多次警告后才可解除雇佣关系。
三、具体的劳工政策
(一)裁员程序
公司首先须会晤工会领导,达成一致意见后,须与劳资法庭讨论有关问题。
1964年颁布的雇佣安全法案的相关条例规定:工会的职能之一是与雇主商讨解决一切可能的人员冗余问题。
对于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法律不做规定,但是可致函邀请地区工会秘书处提供有关人员压缩或冗余的建议。
(二)资遣费
按(年度工资)x0.0005x(服务年限)计算公式进行支付。
如果雇主中止雇员工作则必须向其支付资遣费,因法律原因被解雇的人员不享有资遣费。
(三)外籍雇佣
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已申请投资优惠证书的投资者,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雇佣5名外籍专家。
一般来说,雇佣外籍专家应在其入境之前或开始工作之前向坦劳工部长申请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效期为2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四)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殊职业
牙医、医生、会计、审计、工程师、律师、公证员从业之前须依法注册和获取执照,并重点审核从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五)工资水平
坦桑尼亚2004年工资规定城市政府所在地,地区首府的各类雇员月收入不低于6万先令。
坦桑尼亚劳工技术水平较低,但劳工成本较高,从很大程度上影
响坦桑尼亚的对外竞争力。
为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2001年坦政府财政预算对教育经费上较往年提高了20%。
目前坦政府已做出一项长期计划来培训更多专业技术人员。
四、劳资纠纷的解决
(一)由管理人员引发的争议
根据永久劳资审裁法案(1967年)规定和坦桑尼亚工业法庭法案(1993年)修正案,所有纠纷必须通过先当地工会,然后由当地工会官员移交劳工处处长。
如果劳工处长仍无法解决纠纷则移交工业法庭。
(二)由低级职员引发的争议
根据雇佣安全法案(1964年)规定,在高等法院对其决定作出有无违反程序或者司法公正审议之后,劳工部长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雇主欲对雇员进行罚款须通知雇员以及在工作地点的工会组织或者如果工作地点没有工会组织则通知地区劳工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