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内部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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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质量意识,落实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因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当公司出现质量事故时,各相关部门人员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按公司其它相关制度。

3 职责

质量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4 内容

4.1 质量事故定义:在以下过程或情况下,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元者,构成质量事故。

①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采购、制造、流转、储存过程

②违规操作生产设备、测试测量仪器

③违反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规定指挥、操作

④订单描述错误、遗漏或描述不清引起误解或客户中途取消订单

⑤客户索赔

4.2 质量事故分级(按损失额度)

1、质量警告:≤5000元

2、一般质量事故:5000—1万元(不含5000,含1万)

3、严重质量事故:1—3万元(不含1万,含3万)

4、特大质量事故:>3万元

注:损失额度=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

4.3处理:按下表执行

说明:1、如果直接主管和上级主管是同一人,则两项处罚中选择一项处罚

2、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中途取消订单者,除相关人员外,质量部主管和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均应接受加重处罚。

4.4 事故调查、判定及处理

质量部负责事故的立案及调查组织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质量部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核算损失额度,对事故级别及责任单位/人进行判定,并按上表进行处罚。质量警告由质量部直接判定和处理;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经质量部判定后由常务副总审批后生效;特大质量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评审并判定。所有处罚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4.5 让步接收和返工返修:

凡因让步接收产品造成质量事故者,按产生不合格品的责任大小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按4.3条之规定;批量返工返修者,完工后由实施部门在两日内将相关材料(含费用清单)报质量部。

4.6凡担保出货的质量索赔不按以上规定执行,所有损失由担保部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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