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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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
摘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各自确立其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指导原则。

在实行对外开放、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 研究这两种指导原则, 比较它们的优劣, 有利于避免在开放、改革中盲目引进,引导我国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键词:三权分立、议行合一、比较
议行关系,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是对政府体制进行分类时最普遍的标准。

根据议行关系的实际情形,现代政府体制可以分为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和议行合一的政府体制。

一、“三权分立”的解释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用以说明和确立其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学说和制度。

它包括分权与制衡两项基本原则。

所谓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所谓制衡,则是指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近代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所倡导, 由法国的孟德斯鸿加以发展完成的。

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分权学说”。

洛克和孟德斯鸿的分权学说就是英国当时实行阶级分权的君主立宪制的理论表现。

为了论证英国君主立宪的合理性,洛克和孟德斯鸿运用了自然法学说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则、人类理性的存在以及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目的说,把分权学说建立在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上。

近代分权学说确立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

受法、美两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

分权原则已经历了近三百年的实践过程,在这段时间内,它既产生了含义上的变化,又遭到了事实上的冲击,还接受过理论上的挑战。

三权分立原则含义上的变化有三种表现:一是它的阶级之间的分权含义已经消逝。

美、法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
命一般都以资产阶级取得完全胜利、独享统治权宣告终结,这些国家开始就不存在阶级之间的分权,只有阶级内部的分权。

即使在英国,阶级之间的分权也巳逐步消逝,只留下若干形式上的痕迹。

二是增添了地方分权的含义。

美国州权派首领杰弗逊主张实行地方分权,而且认为在地方机关体系也应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

杰弗逊的主张对美国宪政体制乃至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体制都产生巨大的影响。

尽管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集权趋势已不可逆转,但从历史角度考察、从某些地方分权仍被保留下来的现实角度考察,分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从中央扩展到地方是无可否认的。

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表现为执政党的权力分配与协作。

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的发展,使国家权力受政党的控制和影响逐步加强。

法国曾因此改责任内阁制为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改变了运用分权原则的具体形式。

同时, 在一些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里,由于内阁总理或首相多由在议会占据多数议席的政党党魁担任,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便超出了国家机关的范围,实质上成为政党内部的关系。

三权分立原则在实践中受到的巨大冲击最明显的是行政权力的扩大。

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发展规律是从自由竞争到集中垄断,而经济上的集中垄断反映在政治上便是要求国家权力集中。

因此,行政权力的扩大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权力运用的必然趋势。

以典型的三权分立形式著称的美国为例,分权形式已由宪法明确规定,制衡形式除宪法明文规定者外,另有宪法案例作为补充。

但是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已因其逐步扩大而驾凌于其他两权之上。

如在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方面,总统既可运用宪法中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作为千预国会立法的手段,也可通过诸如国情咨文等形式对国会施加压力和影响更可通过委任立法的形式直接进行立法活动,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着国会的立法权。

同时,总统还可采用诸如紧急处分权、行政协定等形式摆脱国会对他的牵制,使自己高踞国会之上。

三权分立原则在理论上产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能否分割,权力分立有无确切含义等问题的争论。

在美国由于司法对立法的牵制形式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司法审查是否合理、司法审查中遇到的政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也成为争论的焦点。

对于这些问题,资产阶级学者之间争论不休,各持自己的主张,各有自己的道理,但是非曲直难千分辩,争论仍须继续进行。

含义的变化、实践的冲击、理论的争议,并没有彻底摧毁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二、“议行合一”的解释
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它的原始含义是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机关兼管立法和行政。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国的卢梭曾论及议行合一问题。

他说“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 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

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休制了。

”‘但是,卢梭受他的主权观念和直接民主思想的影响未能坚持他的议行合一思想。

他认为议行合一的休制在某些方面显得非常不够,它不能把应该加以区别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区别开来,而且这种体制会把统治者的共同体与主权者合为一体,形成没有政府的政府。

他还认为实行议行合一体制存在很多难于结合的条件它要求小国寡民,人民容易集会,公民彼此间容易认识,它要求有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激剧的冲突与棘手的争论它要求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以便维持权利上与权威上的平等,它要求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以免人们受占有欲的腐蚀。

因此,卢梭又认定“以制定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休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

”1在卢校看来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休制有它内在的缺陷,还有它难于实现的外在条件。

卢梭的议行合一思想不过是一闪即灭的火光。

正式提出议行合一原则的是马克思。

他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该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关。

”马克思的议行合一思想是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的结果。

它以巴黎公社为事实根据,是巴黎公社的理论表现。

马克思的议行合一思想是建立在他的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年革命时期所产生的公社是法国工人阶级在巴黎市内建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当时工人政权管辖的的范围比较狄窄,组织机构自然是比较简单,由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委员多肺管一个行政部门的工作。

当时茸奇与反革命的斗争十分激烈,各种事务均须柞紧急处置,不能拖延。

因而由公社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往往直接由兼管有关行政部门的公社委员贯彻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巴黎公社运用议行合一的具体形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把议和行统一于公社的组织与活动之中的。

到了二十世纪,俄国工人阶级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

其后有一系列的国家发生了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

这些国家的政权多属全国性的政权,而且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剧烈的阶级斗争之后,
1洛克《政府论》下篇1964年商务中文版第89页
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阶级搏斗,已不如巴黎公社时期那样紧张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照搬巴黎公社所采取的那种议行合一的形式,仍旧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任务统一于人民代表机关之中,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

照搬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形式,势必遇到困难,发生棍乱。

因此在坚持议行合一原则的同时,在具体的运用形式方面必须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现在, 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形式是一、人民代表机关既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又组织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执行法律和决议,二、人民代表机关中的代表或议员既参与订法律、作决议的工作,又向选出他们的选举团体或选民传达法律、决议的精神,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法律和决议。

议行合一原则在运用形式上的发展,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
(一)理论渊源之比较
1.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渊源主要是分权理论和权力制约学说。

主张,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君主掌握,法院专掌司法权,三种权力和三个机关相互制约相互均衡,从而保障政治自由。

2.议行合一:我国议行合一体制的理论渊源有两个———人民主权学说和民主集中制学说。

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人民主权的政府, 才能充分地发挥一些革命人民的意志。

人民主权学说和民主集中制学说相辅相成,共同勾描出议行合一体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经济、政治背景之比较
1.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所服务的。

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确定政治制度,是同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所导致的利益多元化的状况相适应的,也是与资产阶级内部从来就存在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相一致的。

资产阶级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2.议行合一:实行议政合一的国家大多是社会主义国家,以中国最为典型。

以我国为例,我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管理国家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不是代表私利的特殊阶层。

在人民内部,不存在代表不同利益的相互敌对的政治集团,不存在私有集团之间的利害冲突,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人民内部的某些具体矛盾和分歧,可以通过党和政府统一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决。

(三)文化传统之比较
1.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充分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个人主义的价值观。

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使人们的思想空前解放,有较强的重人意识,它以人为本位,肯定个人存在的价值,尊重个人追求自由、实现自我的权利。

所以他们对分权这种体现个体利益的思想更为容易接受。

同时,西方基督教的“原罪”理论认为人生来是有罪的,人性是罪恶的而缺乏自律。

那么按这一思想推论,一个国家或集体要想正常运转,个体之间必须要彼此监督约束,否则权力掌握至一人之手,也便是专制和罪恶的开始。

就人性而言,政治是派生物,它用来抑制人性恶的方面,所以,西方人对于政治功能的动机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抑恶,对政治领袖及政治行为持怀疑和警惕态度。

2.议行合一:在议行合一体制下的中国,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取向。

中国儒家文化强调的是社会和集体至上。

个人的需求和个人的意志在国家和集体面前显得十分脆弱和次要,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

中国人对政治价值的基本判断是:政治是件好事情。

几千年以来,人们总是赞美尧舜禹汤文武,原因在于,这些统治者能够为百姓谋幸福,做了不少有益于公众的事,而且,这些人仁民爱物,爱民若子,道德品质高尚。

渐渐地,人民逐渐形成或认同政府是为民作主谋利的观念。

相对于西方的人性恶理论,《三字经》所宣扬的“人之初,性本善”,反映了中国人对于人性的基本认识。

人性善的价值判断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

这样,若将人性与政治相结合,则告诉人们,人是善的,而政治又是行善之事,因此,政治实际上是人性内在化的一部分,政治功能反映的是扬善的特性,促使人们肯定政治的正面效应,肯定政府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议行合一体制的主权单一性原则得到确认,阶级性与人民性作为整体力量表现在体制的运行之中。

(四)优缺点之比较
1.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体制的优点在于,它通过权力的分立来达到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的效果,避免了很多由没有监督的权力滋生的腐败,也可以防止某一机关或者某一个人的独断专行。

它的缺点在于,由于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导致办事效率低下,权力机构职责不清等等。

2.议政合一:议政合一体制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便于将党的主张转变为国民的意志。

由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都是立法机构的下属机关,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无法进行反向性的干扰,只得服从和执行决策,同时又有执政党的组织制度保证,办事效率很高。

它的缺点在于,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体制,容易产生官僚主义,机构重叠严重等等。

“议行合一”原则是批判地吸收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思想, 坚决地摒弃了三权分立学说, 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成长起来的。

首先,“议行合一”原则比三权分立学说具有更大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议行合一”明确地提出权力属于人民, 是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享受民主而对少数敌对分子行使专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原则, 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宪政上的反映, 因此它能保障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 比资产阶级民主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因此是更加民主的。

三权分立学说在理论上是很混乱的。

三权分立说在理论上讲也不是科学的, 而“议行合一”制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高于行政机关, 因此在概念上避免了三权分立制的混乱, 同时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人民的委托和意志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权威, 所以“议行合一”原则是具有科学性的。

“议行合一”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使行政、司法、检察各机关有机地分工配合, 各国家机关都要向人民负责, 不存在彼此之间的权力分割,只有合理的分工, 因此,它在实际运行中能够发挥出各机关的积极性,避免了相互之间的扯皮推楼现象,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克服官僚主义。

“议行合一”原则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它要随着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发展而加以逐步完善。

在目前, 我们要通过改革政治体制来逐步深化这一原则,使之在社会主义宪政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概括来说,第一,要进一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增强人民代表的素质, 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真正履行立法工作的职能。

第二,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 切实担负起宪法所赋予的任免权、质询权, 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工作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领导,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总之, 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 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
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 避免很多牵扯。

”2
综上所述,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中国不能够原搬照抄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因为,不论是三权分立体制还是议行合一体制,它们不过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权组织原则。

从本质上说是为不同的国体服务的。

它们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但是各自有自己不同的理论渊源,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和优缺点。

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一个国家究竟适用何种政体,应该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入分析本国的历史,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探索出最适合本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普遍适用的。

与此同时,我们选择了一种政体之后,也不应该妄加否定他国的政体,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一种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找出自身体制的不完备之处,努力借鉴他国政治体制的优越之处,不断地走向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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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星炜.“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再认识[J]. 社会科学研究.2007(02).
[3]许崇德; 何华辉.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法学评论.1987(05)
[4]范毅.“议行合一”与中国宪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03)
2《邓小平重要讲话》, 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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