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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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
摘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各自确立其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指导原则。在实行对外开放、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 研究这两种指导原则, 比较它们的优劣, 有利于避免在开放、改革中盲目引进,引导我国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键词:三权分立、议行合一、比较
议行关系,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是对政府体制进行分类时最普遍的标准。根据议行关系的实际情形,现代政府体制可以分为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和议行合一的政府体制。
一、“三权分立”的解释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用以说明和确立其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学说和制度。它包括分权与制衡两项基本原则。所谓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所谓制衡,则是指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近代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所倡导, 由法国的孟德斯鸿加以发展完成的。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分权学说”。洛克和孟德斯鸿的分权学说就是英国当时实行阶级分权的君主立宪制的理论表现。为了论证英国君主立宪的合理性,洛克和孟德斯鸿运用了自然法学说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则、人类理性的存在以及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目的说,把分权学说建立在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上。近代分权学说确立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受法、美两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
分权原则已经历了近三百年的实践过程,在这段时间内,它既产生了含义上的变化,又遭到了事实上的冲击,还接受过理论上的挑战。三权分立原则含义上的变化有三种表现:一是它的阶级之间的分权含义已经消逝。美、法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
命一般都以资产阶级取得完全胜利、独享统治权宣告终结,这些国家开始就不存在阶级之间的分权,只有阶级内部的分权。即使在英国,阶级之间的分权也巳逐步消逝,只留下若干形式上的痕迹。二是增添了地方分权的含义。美国州权派首领杰弗逊主张实行地方分权,而且认为在地方机关体系也应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杰弗逊的主张对美国宪政体制乃至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体制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尽管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集权趋势已不可逆转,但从历史角度考察、从某些地方分权仍被保留下来的现实角度考察,分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从中央扩展到地方是无可否认的。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表现为执政党的权力分配与协作。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的发展,使国家权力受政党的控制和影响逐步加强。法国曾因此改责任内阁制为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改变了运用分权原则的具体形式。同时, 在一些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里,由于内阁总理或首相多由在议会占据多数议席的政党党魁担任,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便超出了国家机关的范围,实质上成为政党内部的关系。
三权分立原则在实践中受到的巨大冲击最明显的是行政权力的扩大。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发展规律是从自由竞争到集中垄断,而经济上的集中垄断反映在政治上便是要求国家权力集中。因此,行政权力的扩大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权力运用的必然趋势。以典型的三权分立形式著称的美国为例,分权形式已由宪法明确规定,制衡形式除宪法明文规定者外,另有宪法案例作为补充。但是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已因其逐步扩大而驾凌于其他两权之上。如在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方面,总统既可运用宪法中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作为千预国会立法的手段,也可通过诸如国情咨文等形式对国会施加压力和影响更可通过委任立法的形式直接进行立法活动,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着国会的立法权。同时,总统还可采用诸如紧急处分权、行政协定等形式摆脱国会对他的牵制,使自己高踞国会之上。
三权分立原则在理论上产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能否分割,权力分立有无确切含义等问题的争论。在美国由于司法对立法的牵制形式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司法审查是否合理、司法审查中遇到的政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也成为争论的焦点。对于这些问题,资产阶级学者之间争论不休,各持自己的主张,各有自己的道理,但是非曲直难千分辩,争论仍须继续进行。含义的变化、实践的冲击、理论的争议,并没有彻底摧毁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二、“议行合一”的解释
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它的原始含义是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机关兼管立法和行政。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国的卢梭曾论及议行合一问题。他说“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 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休制了。”‘但是,卢梭受他的主权观念和直接民主思想的影响未能坚持他的议行合一思想。他认为议行合一的休制在某些方面显得非常不够,它不能把应该加以区别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区别开来,而且这种体制会把统治者的共同体与主权者合为一体,形成没有政府的政府。他还认为实行议行合一体制存在很多难于结合的条件它要求小国寡民,人民容易集会,公民彼此间容易认识,它要求有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激剧的冲突与棘手的争论它要求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以便维持权利上与权威上的平等,它要求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以免人们受占有欲的腐蚀。因此,卢梭又认定“以制定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休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1在卢校看来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休制有它内在的缺陷,还有它难于实现的外在条件。卢梭的议行合一思想不过是一闪即灭的火光。正式提出议行合一原则的是马克思。他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该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关。”马克思的议行合一思想是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的结果。它以巴黎公社为事实根据,是巴黎公社的理论表现。马克思的议行合一思想是建立在他的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年革命时期所产生的公社是法国工人阶级在巴黎市内建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当时工人政权管辖的的范围比较狄窄,组织机构自然是比较简单,由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委员多肺管一个行政部门的工作。当时茸奇与反革命的斗争十分激烈,各种事务均须柞紧急处置,不能拖延。因而由公社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往往直接由兼管有关行政部门的公社委员贯彻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巴黎公社运用议行合一的具体形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把议和行统一于公社的组织与活动之中的。
到了二十世纪,俄国工人阶级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其后有一系列的国家发生了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这些国家的政权多属全国性的政权,而且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剧烈的阶级斗争之后,
1洛克《政府论》下篇1964年商务中文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