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怎样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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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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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三权分立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一种制度规则,属于政体范畴。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最典型的国家之一。
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有助于我们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深刻认识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管理的特点。
【问题解析】
一、三权分立制建立的思想基础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之一,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又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一)分权思想产生的背景
资本主义以前的奴隶制国家一部分和封建国家的大部分,盛行君主制政体,其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一般为君主集权制。
按照这一原则,国家权力全部集中在最高统治者君主手中。
其国家权力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类,但这三种权力都源于和授自君主,受君主统一控制和监督。
君主权力高于一切,君主是国家最高主宰,官僚队伍和官僚机构臣属于君主,是君主的仆人和配备物。
从权力结构看,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权,这种三权关系所形成的权力结构所要求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专制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国家机构
的体制是君主专制。
在封建社会末期,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孕育近于成熟,国王、贵族和市民三者展开权力争斗,出现了等级间结成联盟,相互制约的局面,形成了以等级代表会议为政治舞台的等级分权格局。
后来,资产阶级成长壮大,它以由等级代表会议发展而来的议会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争夺统治,分享权力。
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阶级的政治统治,随之也否定了君主专制的国家机构。
资产阶级共和国建立后,普遍实行了共和制政体,依据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学说,形成三权鼎立的权力结构、政权组织形式,三权分立与制衡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设计与组建国家机构的理论原则和法制原则。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互相制约和平衡。
(二)三权分立思想的发展过程
三权分立这一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和政权组织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阶级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其中以立法权地位最高,由议会掌握,行政权则由国王掌握(联盟权实际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洛克的阶级分权学说的实质是要削弱国王的权力和地位,而让新兴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政治倾向和利益倾向显然在新兴资产阶级一边。
其实质是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权和分享统治权。
到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
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向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
治权力结构。
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
后来,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在总结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各国普遍确认和实行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即统一的国家权力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相互制约平衡。
这时,这一原则已不再具有等级分权阶级分权的意义,而成为资产阶级一个阶级为防止统治集团中个别人或少数人实行专制统治而作出的政治制度安排,成为资产阶级在国家机构内部协调关系,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
二、三权分立的制度设置
资本主义国家在立国伊始,即实行法治的国家治理形式,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化法制化,成为西方国家建构国家机构的法制原则。
在西方各国宪法中,它通常表现为下述几方面的制度设计:(1)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执掌和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2)每一个机关都是相对独立的,它们在行使各自分掌的权力时,都不能离开其他机关的协助;(3)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实际安排,实现不同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从而形成三权力分立的权力结构。
这种权力结构比专制的权力结构要进步、要民主,在体现民主程度上要比专制前进一步。
(一)国会——立法权力机构
“在每个社会里都必须通过一定途径,将一些基本规则确定下来,用于调节每个社会成员之间以及每个成员与团体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政治体制下,它就是立法程序,通过指定某团体作为全体公众的规则制订者,最终正式通过法律”。
这就是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职能。
美国国会的组织结构是以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国会。
参议院
“由每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美国宪法》第1款第3条),使各州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名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任期2年”(《美国宪法》第1款第2条),使民众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
参众两院的权力是平等而相互制约的,国会通过一项法令,都必须参众两院共同批准。
国会之下,设立遴选、联合、常设和协商四类委员会,负责承办处理各种法案的立法程序工作。
美国国会的权力在《美国宪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确立税项及征收税款的权力,借款、调控商业的权力,铸造货币、确定重量和度量标准、建立邮政体系、创立司法体系的权力,划定联邦区域、管理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力,宣布参战、为美军筹资和提供资助、常备民兵的权力。
还授权国会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便行使宪法中授予国会的权力。
国会权力广泛,但也有限制,《美国宪法》专门指定了一些限制范围。
比如,国会不能通过任何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能通过公民权力剥夺法案(只允许对公民实行立法机构惩罚而不是司法惩罚的法律);不能追溯既往的法律(用来惩罚法律通过之前所发生的行为的法律)等。
(二)政府“行政部”及总统——行政权力机构
美国的行政部门(也称“行政部”)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法律和政策,担负政府的日常工作。
行政部门实行总统负责制,各部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署长、局长和管制委员会委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总统免除他们的职务则无须参议院批准。
各部、署、局均实行部长、署长、局长负责制。
总统是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和权力最大的人物。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既不是实现立法机构意愿的工具,也不是人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直接手段。
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决定如何选出与各州国会中代表席位数相同的总统选举
人。
由这个选举团从公民中选出两名最佳候选人,成为总统和副总统”。
总统职位是单一的,独立于国会之外,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的权力是由宪法直接授予的。
总统任期4年,连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监督法律执行权、政府官员任免权、宣布紧急状态权、立法倡议权、议案否决权、委托立法权、外交承认权、缔结条约权、战争权(不含宣战权)等。
宪法授予总统上述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限制,比如,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批准;对总统否决的议案,参众两院有权经2/3以上议员同意而重新通过;总统未经国会宣战在国外的用兵作战,时限不得超过90天等等。
对总统最大的致命的限制是《美国宪法》授予国会拥有罢免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官员的权力,众议院“独自拥有弹劾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3 款)。
(三)美国法院——司法权力机构
美国法院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分一般和专业两类。
一般法院含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三级;专门法院有权利申诉法院、税收法院、军事法院等。
各州法院系统包括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一般审判法院(县法院、地区法院、巡回法院)、成年人法院(交通法院、夜间法院、小申诉法院)。
两套法院系统职能上各有管辖权,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
两者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美国宪法,有权裁决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违宪,以致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美国法院只负责处理实际的案例和争议,履行解决纠纷的基本职能,在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中,法院通过建立新的规范或重新确认旧的规范,而充当具有准立法权的机关。
司法部行使检察权,其所属的检察机关和各类警察是美国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和执行法律上的实际体现。
对司法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重新通过被法院宣判违宪的法律;潜在着有权决定低级法院的管辖权和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判权。
美国法院法官在司法权力和司法程序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含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
法官任职终身制,薪金高于其他政府官员,而且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美国宪法》对法官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法官任职期间不得在某一政治组织中任职,不得参加竞选公职活动,不得为某一政治组织或其候选人作演讲或公开捐款、参加政治集会等活动。
国会对法官拥有独自的弹劾权。
在“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下,美国社会平稳延续了二百余年,没有出现总统或某一集团独断专行的暴政,公众的权利基本上得到保障。
但是,美国二百余年历史演进中,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发展却是不平衡的,有时甚至严重失衡。
19世纪大部分时间,国会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30年代,最高法院几乎使“新政”陷于瘫痪;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以“水门事件”为标志,总统甚至成为“帝王”般的统治。
可见。
“三权分立”只是给权力制衡提供了条件,“三权分立”绝不是权力制衡的保险箱。
“三权分立”的美国政府时刻都面临着权力失衡的威胁和挑战。
三、三权分立的利弊
(一)三权分立有它的积极作用,即反对封建专制,维护民主制并调节
资产阶级内部利益
首先,议会有立法权,可以弹劾总统,参议院有权审核下议院通过的法律。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只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可以行使否决立法权。
总统与议会互相制衡。
其次,总统召集专门人士组成政府内阁,不属于任何党派,不能同时担任议员。
由于国内阁成员是专门人士,不受党派限制,不能以权为党派谋利。
另外,总统有直接决策权,对突发事件可以单独决策,如911事件,珍珠港事件。
因此,美国在联邦制基础上建立总统制民主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也符合美国的历史条件。
(二)三权分立原则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不少弊端
三权分立的弊端体现在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扯皮,三权分立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首先,三权分立实际上是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三权分立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
三权的分立制衡并不保证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表达,不能实现人民的统治。
其次,三权分立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也显露出它的弊端,主要是由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分立制衡致使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另外,三权之间的分立制衡在现实中难以真正贯彻,在当代,总统的行
政权力居于主导地位。
美国总统与议会分权,有利于权力制衡,但总统权力过大了,双方如果产生矛盾则容易造成政府瘫痪。
【问题拓展】
1.洛克的分权思想
洛克在吸取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结合英国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著名的分权理论。
他把国家主权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有的称执行权)和对外权(有的称联盟权)。
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卫社会及社会成员”。
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的归属决定了国家的形式,它由民选的议会来掌握;行政权就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对外代表国家,执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和所有同国外的人或集团交往的权力。
洛克认为不仅要分权,而且要对其进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
……洛克主张:立法权应由民选的国会来行使。
在君主制国家中,两种权力(行政权和对外权)应联合在一起,委托于君主。
但行政权和对外权必须从属于立法权,君主必须服从民选的议会。
这说明,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又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
约翰·洛克(1632~1704年),英国著名哲学家,早年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医学,后来继承并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承认在人类历史上有所谓的“自然状态”。
他以社会契约论批判君权神授说,主张实行代议制度和“三权分立”,强调议会主权至上。
他的政治学说为“光荣革命”作了最有力的辩护,同时也体现了“光荣革命”的基本精神,这就是限制和削弱而不是否决王权。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以上资料来源: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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