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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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在契 约中,契约各方保持各自的自由权利;其 二,契约各方具有共同的意志;其三,契 约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契约各方通过 这种交换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成为现实实在。
契约的特征:
第一,它是从任性的意志出发的。
第二,契约体现的是双方的共同意志,但是这 种共同意志还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意志。
一般的行为分析从自在始,以意志冲动为起点;法的分析 则从自为始,以独立人格及其权利为起点。 人格: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单一意志。在黑格尔看来自为的自由 意志最初是抽象、无差别的意志,因而,是形式的意志,是 抽象的同一性。这个自为的意志是人格。 人格权:是人的抽象自由权利。这个抽象并不是那种通常我们 会误解而带有贬义的抽象。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即只 要最为人存在就拥有的权利,这是每个人毫无例外都应拥有 的权利。黑格尔认为人格权是“形式的法”,在这个形式中 “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不是特殊的而是一般人)的 好处或者我的幸福,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 见解和意图”
第一篇:抽象法 (abstract law)
何谓抽象法?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任何概念的发展 都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黑格尔讲任何学科,都有一 种逻辑的思路在里头,按我们过去说法,叫逻辑的三段法 (syllogism) 。按照 事物的内在逻辑,事物 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是 抽象 阶段, 一个事物的自我同一性,但是,这种同一是 抽象的,没有内容的同一。同样的,狭义上的法律即法律的 第一阶段在这里是意志最抽象的自我规定,是自由定在的最 初级的形式。
人通过所有权,通过物使自己摆脱了人格的 纯粹抽象性而成为实存的。
物: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对“物”的理解:物像客观一样,有两种不同而 是对立的意义。
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是指实体性的东西而 言的;
另一种是指与实体性东西相反的东西而言的, 即按其规定是纯粹外在的东西。是针对自由精神 来说的,外在的东西。
第一章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一切事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力。 这里的 人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人,而是指 所有的人而言。
人作为自由的存在必须有其自由存在的客观基础, 必须有其定在。黑格尔说:“人为了最为理念而存在, 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
人格 (纯粹主观性)
所有权(中介)
客观定在 (客观性)
物 什么是物?
所有权
所有的人 个人 私人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人总是具体的,总是一个鲜活
的生命个体的样式存在,个人借助私人所有权使 自己获得定在,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现实单元。
私人所有的“物”有两个基本的方面:身体与财物
a 身体:肉体、精神 肉体和精神作为人格的完整 统一性,是不可分割的。
b 财物 对财物私有所有,在人格上是一律平等的, 这里的平等是人格、自由意志的原则,但在财物
转让
财产的所有权,不仅仅在于占有和使用,更重 要的在于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则不能说是真正 对此物实现了占有。
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者有权转让自己 的财产。“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之 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 因此,按照财产的本性,我可以自由地支配它。
财产是个人与世界的外部关系,它们的中介是 人的自由意志,外物之可以可被占有是因为它没 有意志。反过来说与人的人格和意志有直接内在 关系的一切都是不可被转让的。转让权是有限度 的。人格(意志自由)和自我意识(思想自由) 是不可转让的、全部时间和能力不能转让、人的 生命不能转让。
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内在统一一体的。但是, 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因而二 者存在着分离的可能。黑格尔认为使用权有“完 全使用”和“部分使用”两种类型。完全使用即 占有的使用,指我拥有所有权并同时我自己在使 用物;部分使用即不占的使用,指我拥有使用权 但我自己不直接使用物,他人行使物的使用权。 这里的部分使用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现象。
第三,契约的客体只能是外在的个别物,不是 别的什么东西。
契约的分类:赠与契约、交换契约、担保契约
1、赠与契约:是单向的让与和接受过程,一方放弃财产所有权, 另一方获得所有权的过程。
a、物的赠与,即真正的所谓赠与。 b、物的借贷。以物的一部分或物的限定享受和使用赠与人。 c、一般劳务的赠与。例如,财产的单纯保管。 2、交换契约。就是契约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双向让与和接受过 程,这是一个当事人双方财产所有权互相转让与交换的过程。
的内容上则是不平等的。公正的是财物占有的原 则。
私人所有权
的实现,即 私人所有权 在意志对物 的关系上, 有三个环节
占有 使用
转让
占有
对 其一,直接的身体把握。 就是将自然物直接置于

我的自然力 量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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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给物以定形。这是通过改变自然物的存在
有 形态、通过人对物的加工而实现的对物的占有。
第二,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法是自由的定在,或者 说是自由的现实化。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内心的道 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即伦理)。在法这一阶段,自由是 最抽象的,它只是抽象的人格。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法, 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它 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自在自为自由 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抽象”自由,或消极自由。对这 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转让是财产权的真实实现的过程(这是 转让各方实现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 产的过程,又是意志对意志的关系),是 意志间相互认肯的过程。这个转让的过程 通过契约这个中介进行。这样就从“所有 权”进入“契约”。
第二章:契约
人使自己区分出来而与另一个人发生关系, 并且一方对他方只作为所有人而具有定在。 他们之间自在地存在的同一性,由于依据 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由一 方转移与他方而获得实存。这就是契约。
有 是一种较高级的占有方式或实践方式。



其三,物的标志。这是一种符号性的占有。这种 占有本身并不直接指向某种实体性的物,而是指

向这种标志所在之处,并通过这种标志标识与表
达了我的意志。
使用
对物的纯粹占有不是我的目的。对物的占有既 是我自由意志定在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自由意 志目的的要求。因此,没有使用权的占有权,是 空洞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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